立院三读 外劳年限延为12年

【新唐人2012年1月19日讯】(中央社记者何孟奎、温贵香台北19日电)立法院临时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就业服务法部分条文,放宽蓝领外劳在台工作期限,从原定9年延为12年;不过,有立法委员说,这将严重冲击本国劳工权益及长期照护政策。

根据修正条文,将产业外籍劳工、家庭帮佣、社福外劳及远洋外籍渔工等外劳在台期限,全部从9年延长为12年。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总会长陈长文前年底以“极重度残障儿子的爸爸”身份,向国会请命,希望修法,让服务已快满9年的外籍看护,能延长停留时间到12年。

立法院下午处理这项议案时,中国国民党立法院党团提出修正动议,不仅让社福外劳工作期限从现行9年延长为12年,还扩及产业外劳、家庭帮佣和远洋外籍渔工,未来产业外劳、家庭帮佣与远洋外籍渔工,都可延长工作期限到12年。

民主进步党籍立委黄淑英接受访问时表示,这明显是总统马英九选后回馈企业,将冲击本国劳工权益;国民党籍立委江义雄也说,不应放宽产业外劳、家庭帮佣等外劳在台工作期限。

此外,根据修正条文规定,雇用外劳的雇主须缴纳就业安定费,未依规定期限缴纳者,得宽限30日;宽限期满仍未缴纳者,每日加征就业安定费0.3%滞纳金,但以未缴的就业安定费的30%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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