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漠鱼:“吃人”二字什么时候从宝典中抹去?

【新唐人2012年1月14日讯】鲁迅在《狂人日记》里有这么一段描写“翻开历史一查,这历史没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叶上都写着‘仁义道德’几个字。我横竖睡不着,仔细看了半夜,才从字缝里看出字来,满本都写着两个字是‘吃人!”。对于这段文字,曾经有过异乎寻常、尤为激烈的讨论。自诩为文明之人将它解读为一种暗喻,而文明程度较弱的人不置可否地认为这不过是痴人呓语,胡说八道。但不管是文明人还是野蛮人,谁也没料到,几十年之后曾经的寄语却变成了今天的现实,而最突出的表现就体现在现行律法的字里行间,硬是把一部厚厚的法典撑得直冒虚泡。

中国所有律法的首页几乎都被“人人平等”这样激动人心、公允庄严、郑重承诺的词汇引领着,所以视法律的马首是瞻,以法律为准绳指导自己的行为成为大多数老百姓信守的准则。然而现实显示,这只是风向一边倒的孤立风景,另一边则是百花斗艳、草高水低别样的景致。同在一片天空下,同样的黄皮肤黑头发,同一个纲领,同一本行动指南,却有着不同的规范原则,不同的奖惩措施,试问天下此举哪里有,——社会主义中国风景这边独好!这就是中国的特色,特色中国。

下面我们列举几个情节、性质相近,判决结果大相径庭的交通肇事案例,或可说明中国法律因人而设的特色。

1.2010年11月28日中午,山东的刘金全同学饮酒驾车上路造成2死4上的特大交通事故。2011年6月27日,经滨州中级法院审理,判决刘金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赔偿受害者家属77万余元。

2.2010年3月21日晚,阜阳太和人董飞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造成2死7伤,经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故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4万余元。

3.2010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启铭在河北大学校园醉驾超速行驶,致1人死亡一人受伤后逃逸。被保安人员拦截后不但不予施救,反而口出狂言“我爸是李刚”。该案后经望都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启铭有期徒刑6年。

4.2011年3月5日,江西农业大学副校长廖为民参加完接待领导的酒宴后驾驶越野车上路,车行至江西财经大学西门路段时,廖为明的汽车先碰刮一名行人,又碰撞同向停站的公交车,导致2死4伤。其中死者杨菲系在读女研究生。该案经南昌经济开发区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

不知大家注意了没有,上述4案,无论从性质还是后果上看,很是接近,甚至是相互之间的翻版,但从法院审理的定性和处罚上,其结果却两两不同。何以会出现如此大的差异?稍加留意或可觅得些许端倪。1、2案例显示,肇事者出身卑微,所以罪名的设定均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刑。而3、4案例尽管情节相似,后果相近,则以普通“交通肇事罪”定论。最直观的因素之一是被告人李启铭有一位位高权重的爸爸李刚,而被告人廖为民则自身就是体制内官员——大学副校长。尤其令人感叹不已的是,廖为民的辩护律师尽然以“(被告人)是国家需要的高科技人才”作为辩护理由之一,为被告人申辩,直接叫人眼镜大跌。

笔者不知道法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是如何为案件定性的,也不知当事人身份地位对案件本身将可能产生多大的影响。但既定的案例无疑告诉人们,案件本身的性质总是在某些因素的干扰下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如果这个理由成立,那么法律的公平公正、人人平等将该如何诠释?“国家人才”、“官员子弟”就可以酌情徇私,平民百姓就该按律执行?尤其叫人费解的是,中国的法律似乎根本就不是保障人权的。近年频发的刑事案件显示,只要有足够的金钱赔偿,就算是烧杀抢掠也可以减轻惩罚,甚至免于被起诉。而一旦被判极刑,民事责任则一笔勾销,被害人只能无辜受害,强迫自己吞下苦果。“药家鑫案”就是个鲜活的例证。而法律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审理并不影响追加民事赔偿,但事实却背道而驰,既不遵循法律原则,又违背人性道德,用金钱回赎罪孽成全了法官们大张旗鼓践行潜规则的惯性。

须知,生命是高于一切的权利,丧失生命就等于丧失了整个世界。难道金钱、权力和地位能换回一个完整的世界?所以说,中国的法典中充满着“吃人”二字,是再贴切不过了。什么时候权力不再吃人,金钱不再吃人,人性才可能焕发生机,社会才可能回归和谐。最后笔者问一句,这样美好的愿景是跪地能够祈祷得来的吗?!

文章来源:《博客中国》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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