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月12日讯】(新唐人记者萧云综合报导)河北青县骆先生于1989年办理了农行青县支行推出的“生活基金”储蓄业务,存入2000元,银行称20年到期后将变成9万多元。但2009年存款到期后,银行却拒不兑现,只肯给骆先生9000多元。储户称这是霸王条款。
据《燕赵都市报》报导,1989年7月,中国农业银行青县支行推出了一项名为“生活基金”的储蓄业务,称存款高息保值,将按国家利率和保值贴补率给予累计计息。骆先生存入了2000元,并选择了最长的存期20年。银行给了骆先生一张《“生活基金”储蓄可得利息一览表》,按照上面的计算方式, 2000元存款20年到期后,应得9万余元。
2009年9月这笔钱到期,骆先生拿着存单去银行取款,银行告知他不能支付,理由是违反了央行规定,一是利息太高,二是国家规定的存期最长为5年,没有20年。
“我白纸黑字的存单上扣着农行的公章,不符合规定为什么这么多年不通知我把钱取出来,现在到期了又不兑现,这不是霸王条款吗?”骆先生气愤地说。
青县储户胡女士也遇到同样的问题。1989年9月,胡女士的父亲也为她办理了该项业务,存入了600元,存期也是20年,按照银行当时给出的一览表,这笔钱到期后本息应为2万余元。但银行同样不肯支付。
据报导,骆先生和胡女士曾就此事找到农行青县支行交涉,银行对1989年开展的“生活基金”储蓄业务一事予以认可,也表示央行出台的规定是他们存款之后的事,但坚持表示不能违反央行的规定。
银行称只能将20年存期分成四个5年定期并采取到期转存的方式计算本息,计算结果是,骆先生可得9000多元,胡女士可得2000 多元,只相当于当初约定的十分之一。胡女士说,当年的600元是父亲一年半的工资,20年后这2000元只相当于自己一个月的工资,这笔钱存的不但不保值,还严重缩了水。
胡女士骆先生将农行青县支行起诉至青县人民法院,要求农行方面履行存款合同义务。“法院虽认定我们和农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但却不支持我们,最后判农行支付我们2000多元和9000多元。”胡女士说,日前他们已向沧州中院提起上诉。
律师皮德智表示,储户与银行之间是合同关系,合同只有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才是无效的。皮德智律师认为,“且不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通知或规定,在储户办理存款业务之后,即便是颁布也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只有对内部各金融机构有效,而不能影响第三方即储户的利益。所以,农行青县支行没有理由不如数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