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保证频宽 消基会斥NCC

【新唐人2012年1月12日讯】(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12日电)消费者文教基金会董事长苏锦霞表示,台湾宽频平均下载速度世界倒数第 4,上网费却居全球第 2贵,这是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严重失职,放任业者在合约中违法标写不保证频宽所致。

消基会今天召开“台湾宽频网路速度远落后国际水准”记者会。

会中,身兼台大电机工程系教授的消基会副秘书长林宗男指出,令消基会感到十分不合理的是,台湾的宽频平均下载速度为世界倒数第 4名,但费用却是世界排名第2贵,费用约为已开发国家的2倍;换言之,台湾消费者一直在付高价费用,买龟速网路服务。

他举例,台大测速网(http://speed.ntu.edu.tw)资料显示,台湾宽频实测平均下载速度为13Mbps,上传为2.7Mbps。

对照经济合作暨开发组织(OECD)对34个国家(总共包含686家电信营运商)所作调查资料,宽频服务平均下载速率为37.5Mbps,其中日本为80Mbps,韩国为55.6Mbps,最快的为瑞典86Mbps;一比就知,台湾消费者抱怨宽频龟速有凭有据。

他再提供国外顶级速度(fastest speed)部分,瑞典为1Gbps(1024Mbps),日本为205Mbps,韩国为102Mbps(日前并推出1Gbps);中华电信虽然号称最高可提供100Mbps,近期推动所谓1Gbps等级的试点服务,又因供装距离限制,最顶级速率应仅50Mbps。

苏锦霞并说,这些问题长期存在,与业者在合约中出现“本产品不保证频宽”字样有关,且一直被主管单位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容许,使得电信业者总可大言不惭地说,“网际网路的特性是‘best effort’,无法保证频宽”。

她强调,消基会也质疑,这些国家国土比台湾大,频宽可以做得到比台湾快,何以台湾电信业者却可以夸大不实,还在合约明文标写无法保证频宽,已违反消保法的公平原则,NCC应负责执法,要求业者改善。

她还说,否则消费者只能另依业者违反公平交易法中的广告不实问题主张无效,但也将因此失去电信服务,因此领域为垄断事业,十分不公平。

林宗男更具体指出,技术不是问题, NCC应该站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执行主管机关应为的行政权,不该向财团利益靠拢。苏锦霞也说,NCC似乎立场与业者一致,而非与消费者站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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