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12月28日讯】最近在广东陆丰乌坎村民众因为维权抗议,村民代表薛锦波莫名其妙“被死亡”;同时又发生四川人权捍卫者陈卫和中国民主党贵州成员陈西被判处重刑。我担心,如果中国政府在境域内都不能有效维护本国公民的权益,甚至还常常被贪官污吏所绑架成为侵犯人权的肇事者,那么境外护侨又从何谈起?
吴进在《新中国外交武器:取消“双重国籍”》一文中说到“在打破西方的外交封锁上,新中国成立后有三件法宝,一件是边界问题谈判,一件是经济援助,还有一件就是‘双重国籍’问题的解决”。其他人对这“三件法宝”进行阐述甚至“歌功颂德”的之文章还有很多,我就不再一一引述,但我中国民主党人认为,目前已到了对这“三件法宝”全面反省的时候了。
对于边境谈判:中俄勘界是中共当局背着全国人民秘密进行的,对于历史上沙俄乘人之危强占的我数百万平方公里沃土,莫名其妙地“合法化”了,还了半个黑瞎子岛成了大书特书值得宣传的“成就”;还有与印度、缅甸、越南等国也“睦邻友好”地退让了“有争议”的大片河山,钓鱼岛上日本人都把灯塔建了上去,南海诸岛礁疏于设防现在那里滚滚直冒的上千口油井没有一口是中国人的。中国政府的“大方”,与日本对于北方四岛不依不饶的抗争之“小气”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第一件法宝,不仅为后人捍卫领土的完整统一大大增加了难度,而且也不见得让某些贪得无厌国家与我们真的就“友好”了。
对于经济援助:2011年3月3日,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寄出《要求全国人大审议并规范对外经济援助及政府投资案》,主张“人民需要并组成国家,目的是国家能够成为国民利益最强有力的维护者”、“求我们在保护本国公民权利、建设民主法治的政治文明领域尊重普世人权价值,在对外援上平等互利、量力而行”、彻底摒弃丧权辱国的“宁与洋人不予家奴”外交政策。没想到,8个多月后:11月16日,中国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小博士幼儿园的严重超载的校车(核载9人、实载64人)发生车祸与卡车相撞,造成21人死亡(幼童19人)、43人受伤的悲剧;11月25日,距甘肃校车车祸仅9天,中国驻马其顿使馆向马其顿捐赠23辆豪华校车,总价值应超过1,000万元。12月12日江苏徐州丰县首羡镇中心小学的一辆中巴校车,下午5点40分左右在张后屯发生侧翻滑入路边小河,再酿重大伤亡事故,《成都晚报》官方微博称据《都市晨报》证实,载有71人。据网友称死亡人数高达40余人,但经过13日江苏政府二次新闻发布会后,媒体报导大都跟官方统一了口径:事故遇难学生15人……?赵紫阳旧部、法律学者俞梅荪先生告诉大纪元记者“国内的基本需求还远远没有解决,中国政府花着纳税人的钱,为金钱外交铺路,在国内民怨沸腾,社会矛盾日益激化的当下,国内的小学生因校车问题而群体致死,这个小学生为求学的基本生存的大问题尚未解决之时,爆出为欧洲小国捐校车之举,实属荒唐之举和政府丑闻”。
至于第三件法宝,所谓“双重国籍”问题的解决,本人《从印尼华人的遭遇中,我们能反省什么?》,也仅仅载录了几起影响较大的排华事件,并对中共当局侨务政策的举措失当做了初步分析,可以说中共当局为争取“友邦”外交资源(但很遗憾,暗中却又要做对不起“友邦”之事,例如梁英明对南方周末记者说,直到1970年代,包括马共、泰共在内的东南亚国家的共产党,在中国都有电台。为了彻底打消这些国家的疑虑,最终是由邓小平出面,才让这些东南亚共产党离开中国),牺牲华侨充分的国籍选择或保留权利,放弃境外护侨责任的政策,不仅让非共产党国家像印尼等国的华侨成了替罪羊,就是在“同志加兄弟”的共产党国家如柬埔寨、越南,也让广大华侨深受其害。
1975年4月红色高棉领导柬埔寨民族解放军,建立民主柬埔寨国前夕,柬华侨人口有60万之众,约占柬埔寨人口的7.5%左右。华侨主要从事工商业,在城镇尤其是大城市,华侨所占人口比例更高,例如当时二百万金边市民和难民中,有华人约40余万人。由于受柬埔寨国民虔诚的佛教信仰和华人儒家文化的调和,华人与当地人的族群矛盾未达到激烈冲突的程度。不幸的是红色高棉在对柬埔寨社会进行分析并制定政策时,普遍拥有商人身份的华人被红色高棉划入“资产阶级”阵营,红色高棉政权到处宣传“华侨都是资产阶级,有史以来都是吸柬埔寨人的血”,更有甚者,华人在家中讲华语,亦会被疑为搞特务活动而被捕,从而使其面临着比高棉民族更为严峻的阶级斗争压力。
暴政与劫难以1975年4月17日柬埔寨民族解放军占领金边市为标志,波尔布特领导的红色高棉力量夺取了全国政权后做出的第一项重大举措,就是立即强行将城市居民全部“疏散”到农村去进行农垦生活。直到1979年1月7日金边被侵柬越军攻占时止,在红色高棉(柬共)执政的三年零八个月中,除金边外,马德望、磅湛、贡布、柴桢、实居、菩萨、磅清扬、茶胶、磅同、磅逊等其它大、中、小城市的居民,也被驱逐到农村和深山密林地区。在炎炎烈日下,被剥夺了财产的城市居民颠沛流离,忍饥受累,被驱往遥远未知的他乡,许多人染病倒毙途中。即使到了目的地,他们缺乏起码的工具去搭建赖以寄身的茅栅,“安卡”(柬语“组织上”之意)分配的口粮又严重不足,加之医药奇缺,结果许多人又死于霍乱、水土不服和疟疾。城市居民遭到大掠夺、大迫害,柬埔寨人民经历了一场惨绝人寰的空前劫难,而华人社会更是首当其冲,平日不干重体力活的华侨商人和家庭主妇(尤其是缠过小脚的老妇人),更经受不住旅途的折磨,死亡比例更大,华人人口数量大幅下降到30万左右(有20万华侨非正常死亡,另有10来万人成功逃亡)。
在红色高棉的“民主柬埔寨”政权四年不到的执政期间,还执行“先群众,后党内”的大肃反、大清洗。当时的柬埔寨华人多数经商,且知识分子比例较大,故受害程度尤深,即便是柬埔寨共产党内部的上层华裔干部如符宁、胡荣、张东海等,最终也遭殃。而在张东海(分工主持商业部日常工作的商业委员会委员)于1978年3月被捕后,全国各部门、工厂的华裔干部、党员以至翻译员,都一批批地失踪、遇害。
据《炎黄春秋》杂志的文章说,从所见的众多难民回忆资料中可以肯定,中国当时对民柬有足够的影响力,在他们财产蒙受重大损失、生命受到威胁时,确曾基于自己的中国侨民身份,寻求过中国政府的解救。然而,他们未能看到来自中国方面的任何公开的正面的反应,中国在柬埔寨华侨问题上尽把此事当成他国内政,采取的不闻不问的“不干涉”态度,没有制止对同胞的屠杀,国内也从不作任何报导,并且还与波尔布特耳厮鬓磨,打得火热。不少柬华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时,不免发出感叹:“我们枉有一个所谓强大的社会主义祖国——华侨的寄托、精神支柱,却无能为力照顾得了海外华侨”;“热爱祖国却被祖国遗弃,在侨胞有难时共产党祖国不伸以援手,这种心情是怎样的难受和失望”。
上世纪中叶,越南有近150万华人,其中约90%是在越南南方(也就是南越)。早在五十年代,吴庭艳上台后,就实行排华的政策,主要是限制华人的经济,不允许华人经商,原因是因为当时华人的经济实力过于强大,吴庭艳害怕华人控制南越的经济。1956年8月21日,南越颁布法令,强迫华侨加入越南国籍。1957年4月17日,又宣布华侨身份证一律作废。
越共政权的排华大约从1975年南北越统一后不久就开始了。那时的重点其实倒不是针对华人,而是针对私有财产,社会主义政权上台后必走的一步。越南华人大部分在南越,很多从事工商业,经济上比较富裕。所以剥夺私产的过程中华人受到的损害大约是最大的,人的生命财产因此失去了保障,华人的所有机构被政府接管,华人被排斥,广大华人的生计被扼杀、被迫到所谓“新经济区”的荒野地带开发。1977年4月开始,随着越南“远交近攻”进一步倒向苏联,越南当局强迫越南南方的华侨放弃中国国籍,迫害和驱赶在越南的华侨,造成数十万华裔越南人和越南公民冒着生命危险,乘小渔船逃离越南到东南亚和其他国家和地区,寻求政治避难,茫茫怒海,任由风大浪大吞噬一个个鲜活的生命。至今,没有人知道有多少人走上了这条路,又到底有多少人命丧于此。在北方,越南当局大搞“净化边境”,通过各种高压手段,逼迫在北方的华人、华侨离开越南回到中国,截止到1978年底,被越南驱赶回中国的华人、华侨达28万人之多。到1985年,全世界各国安置了138万印支难民,其中有27万所谓的船民,大部分为华人。
对于越南的强盗行为,国际社会也纷纷批评。新加坡李光耀总理说:“这是一种政治武器,用来恐吓世界”。加拿大移民部长阿特基说:“这是一个对华族,以及在某种程度上对越南的企业家阶级的’种族绝灭’的事件”。澳洲移民部发言人指出:“越南显然正准备在今年作最后一次的驱逐华侨。”而美国总统卡特则把越南的行为和三十年代的纳粹相提并论。而在此时,中国还是越南的第二大援助国,正是荒唐之极!
除了印尼、越南、柬埔寨等国家曾经发生过大规模华人遭侵害事件外,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中国出国人数的大量增加,其他零星的中国人受侵害案也常见于报端,例如:2004年4月11日,七名中国人在伊拉克被绑架;2004年7月21日,来自天津的中国女商人赵燕在美国尼亚加拉瀑布游玩时被无辜殴打;2005年12月6日凌晨,两名中国留学生在加拿大首都渥太华唐人街的一家酒吧内遭枪击身亡;2005年11月3日,四名中国女性因被疑持有假签证,被马来西亚警方拘禁四天,并遭脱衣进行体罚的侮辱;2006年2月15日,三名中国工程师在巴基斯坦遭枪杀;2007年1月25日,中资石油公司在尼日利亚遭袭,九名员工失踪;2008年的18日,六名蒙面人向中国驻法国马赛市的领事馆投掷汽油弹;同一天,九名中国工人在苏丹被绑架;10月20日,韩国首尔一个破旧脏乱的旅馆内发生一起纵火行凶案,三名中国妇女死亡,三人受伤;2009年1月8日傍晚6点45分,在莫斯科国立大学校园,三个法西斯分子把锋利的尖刀插向独自走向宿舍的中国留学生……最近发生的是,今年10月5日,“华平号”和“玉兴8号”两艘商船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遇袭。“华平号”上的6名中国船员和“玉兴8号”上的7名中国船员,共13人全部遇难,到目前虽然泰国警方已经逮捕了9名涉嫌军人,但至今还没有结案。凌辱、殴打、绑架、抢劫、扣留、失踪、枪杀、恐怖袭击,构成了一连串不堪回首的凄凉噩梦,甚至还出现了专门针对我国海外公民的犯罪团伙,中国公民的海外安全问题日益复杂和严峻,据有关部门统计,2003年我国发生的领事保护事件约为2.5万起,2005年约为2.9万起,2006年超过了3.1万起……,国家的海外护侨责任落实问题,也势必到了不能继续“淡化”、推诿的时候了。
散布在世界各地的海外华人华侨是中华民族的大家庭的一员,他们在民族和祖国处于危难的时候,总是不顾自己的安危伸出援手。现在也应该问一下,这个国家是否也可以为他们作些什么事。中国民主党人认为,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侨务政策、国籍法及其配套法律制度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必须将我海外的侨民权利直接纳入国家利益的应有之义而予以确认,并承担起应有的国家责任的时候了。
为此,我们建议在将来修正中国《国籍法》的同时,立足于人类希求和平与自由的普遍正义:一方面要捍卫中国主权与国家利益,也平等尊重别国的主权和国家利益;另一方面在用充分尊重海内外华人依各国法律尽可能享有充分的国籍保护和国籍选择权利的同时,应加入“国家护侨”的章节,不妨规定如下:
第N条中国公民在国外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受到损害或不公正之对待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公民所在国有双边条约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的,依条约或公约之规定提供外交保护。
(二)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公民所在国没有双边条约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的,按照国际惯例及人权保障的普世正义提供外交保护。
第O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论是否拥有所处之外国国籍,都应遵守该外国的法律,尊重所处之地的公序良俗。
第P条中国公民在国外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受到损害或不公正之对待的:该公民不具备所处之外国国籍者,国家必须规定提供及时、必要和充分的外交保护。
该公民具备所处之外国国籍者,极尽所在国法律不足以公平、公正保障其权利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必要的外交保护。
第Q条中国公民所处之外国发生战乱或暴乱,所处地政府和法律没有或者无法有效保障中国公民生命与财产安全的,中国政府应及时、充分有效地组织护侨、撤侨、安置工作,一俟战乱或暴乱结束协助中国侨民处理在该国赔偿、恢复权益等有关善后事宜。
对于战后尊重、赔偿、保护中国公民权利的国家,依其保护中国公民的努力提供相应的经济、技术及医疗、教育等必要援助,支持其恢复重建。
战时严重侵犯中国公民权益,战后不充分有效地尊重、赔偿、保护中国公民权益的国家,禁止中国政府对其提供任何援助。
第R条对于他国政府或法律违反国际公认的基本人道和正义之原则,对中国公民者实施特别歧视政策,严重危中国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正在或已经发生严重侵犯中国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之国家,用和平之外交努力不足以及时制止反人类罪之暴行的,应动员国际社会对其进行制裁,必要时进行武力干预,履行国家的强制护侨责任。
第S条对于严重侵犯海外中国侨民人身、财产权益的事件,必须要求当事国、并组织国际社会查明真相,严惩肇事凶手。
对于仍逍遥法外的反人类罪嫌疑人或罪犯,中国政府、法律强制机关甚至武装力量必须协同国际刑警组织或单独组织缉拿归案、绳之以法。
第T条中国政府在管辖境域内,必须尊重和保护本国公民及驻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遵守自己签署的国际双边条约和公约,加强与国际社会在包括护侨等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为全人类社会的人权进步、和谐发展履行自己应有的责任,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U条国家领导人未尽国家之能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人身、财产、自由之权利,导致公民境外权利大规模或严重受损的,或者公民境外权利大规模或严重受损的情况下未有效实施救济和伸张正义的,应对其启动弹劾程序。
第V条中国驻外领事或代表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负有护侨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所驻国中国公民人身、财产、自由之权利受侵害,未及时履行必要之外交保护职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导致公民境外权利大规模或严重受损的,或者公民境外权利大规模或严重受损的情况下未有效实施救济和伸张正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述规定,严格意义上只是试图在国内法范畴明确政府职责,但护侨即中国公民的外交保护问题,牵涉到了国际法范畴。根据国际上以往的外交保护惯例,对于本国侨民是否具有事发地国家的国籍,是否具有其他第三国的国籍等情况,处理起来就要考虑一些外交保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问题,如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第四条规定“国家对于兼有另一国籍的本国国民不得违反该另一国而施以外交庇护”,美国公民护照上也写明“当其在另一国籍所属国时,该国如果要求其履行有关义务(包括服兵役),其双重国籍可能妨碍美国向其提供外交保护”。所以在明确国家护侨责任时,对于中国公民是否具有外国国籍尤其是事发地国籍还是有区别对待的。当然涉及国际法领域的事项,国内法要尽量接轨,避免和减少国内法与国际法规定不一致的冲突,但毕竟两者的价值取向和立法宗旨不一致,完全的迎合或涵盖是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的,在实务中还是要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前述规定之第R条,说的是国家的强制护侨责任,要把握的原则或者依据,还不妨参考郑酋午先生最近发表在【民主论坛2011.12.11】的《中美关系的是非》一文中所总结的“报复的前提条件是:1、存在现实的侵权事实,国际侵权行为有许多种类,当外国采取侵权行动,受到伤害的国家,实实在在感到权利受到侵害,而且侵害事实是有据可查的,这样,就可以认定外国侵权事实的存在;2、外国侵权行为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发生了实际危害后果,必须从法律上去分析,所以,在证明外国侵权事实时,必须收集足够的证据;3、外国侵权行为超出国际法允许的限度,当一国对别国实施了某种行为,对该国造成侵权的后果并超出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即是,在国际法上所在国政府有义务保护外交人员和外国侨民的安全;4、外国侵权行为出于故意而为之,国家实施侵权行为,通常是由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的,这种行为本身在心理要件方面必然是故意”。
在结束本文前不妨例举三个案例,以期能够摆脱单纯论理的枯燥,让本文变得生动一些:
【案例一,海圻号巡洋舰南美护侨】
1909年的《大清国籍条例》制定刚过两年,就发生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也是大清的最后一次成功武力护侨事件——海圻号巡洋舰南美护侨。
1911年5月13日,墨西哥反政府武装在弗兰西斯科•马德罗(FrancisoMadero,1873—1913)的领导下,攻入墨西哥北部城市托雷翁。随着叛军涌入托雷翁城的暴民们约有4000余人,他们在城内华人商铺集中的繁华商业区,大肆屠杀和洗劫那里的中国商户。有300多名华人被杀害,财产损失达数百万元,造成震惊世界的流血惨案。与此同时,古巴等地也掀起一股排华高潮。
事发之后,清政府马上向墨西哥政府提出抗议,聘请国际调查员就屠杀惨案提出赔偿要求,在外交努力不见效果的情况下,当年8月上旬,清政府电令刚刚结束访美正在北大西洋海域游弋的重巡洋舰“海圻“号向排华最严重的几个拉美国家进发。军舰到达古巴首都哈瓦那,华侨为之轰动,古巴政府的态度也随之变化,总统接见清朝海军部司长程璧光时特意表示:“古巴军民决不会歧视华侨”。8月中旬,清政府向墨西哥发出最后通牒,看到大清“大军压境”,墨西哥政府随后就排华事件正式向清政府赔礼道歉,偿付受害侨民生命财产损失,缉捕暴民。海圻号于是取消了进军墨西哥计划,海圻舰尚未归国,辛亥革命爆发,这艘被清政府视为骄傲的“海上流动国土”随即改旗易帜,加入革命。1912年5月,海圻舰抵达上海吴淞口,获孙中山嘉奖。舰长潘文治于1913年1月获海军少校衔,之后并获二等银色奖章、六等文虎章、一等奖章等众多嘉奖。
【案例二,1927年平森诉墨西哥和法国对外国人责任案】
乔治•平森是一位墨西哥裔法国公民,1915年在墨西哥革命(1910—1917)期间,平森在墨西哥的财产先后遭到墨西哥政府军和革命运动武装的破坏,战争结束后平森要求墨西哥政府赔偿,1924年,一个墨西哥政府委员会部分拒绝了他根据墨西哥法律提出的赔偿请求,于是,他要求法国政府对他行事外交保护权。由于在革命中其他一些法国人或受法国保护的人的财产也曾受到破坏,经过法—墨两国谈判,双方于1924年成立一个“法国—墨西哥赔偿请求委员会”,处理一切法国公民向墨西哥政府提出的赔偿请求。法定首先审查平森的国籍通过对可适用的法国法的审查,法庭裁定平森确实是一位法国公民,接着,法庭又详细审查了可适用的墨西哥法律,裁定平森的墨西哥国籍不能成立。加如平森同时具有墨西哥国籍,法国就不能支持它的赔偿请求,这是法庭在裁决中承认的一项原则,也是至今仍被广泛接受的一项原则。
对于在社会革命期间国家对于外国人的责任问题,裁决认为:如果革命运动成功推翻了原来的政府,则新政府应对革命运动的行为承担国家责任;如果政府有效镇压了革命运动,其改采取的必要的军事措施给外国人造成的损害,国家不承担责任,国家仅对政府机构镇压革命运动所必要的军事行动以外的行为对外国人的损害承担责任。此外国家对在革命期间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计划不得将外国人至于一种相对本国人不利的地位,即使造成这种损害的是不成功的革命武装的行为也是如此。法庭认为这是一项国际法则。至于墨西哥应支付赔偿金的利息,裁决认为,只有责任是基于对一般国际法的违反,国家才对赔偿金支付利息。在本案中,墨西哥只对平森的某些损害请求有义务支付利息。
【案例三:1951年列支敦士登诉危地马拉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其财产案。】
弗里德立希•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根据德国国籍法,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他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住地都在危地马拉。1939年10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在列支敦士登小住期间通过交纳各项税费,利用取得该国国籍3年居留期的例外的规定申请入籍,通过列支敦士登国王的赦令,到10月20日他取得列支敦士登政府颁发的国籍证明和护照。
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地马拉,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支敦士登国籍,得到危地马拉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地马拉向德宣战。1943年11月19日,危地马拉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地马拉的财产和商店,1946年,他获释后,向危地马拉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地马拉,遭到拒绝后他只得到列支敦士登居住。
列支敦士登1951年向国际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危地马拉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危地马拉以“该案属国内主权事务”为由对于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国际法院于1953年11月18日对管辖权作出裁决,确认该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之后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于1955年4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列支敦士登的请求,支持危地马拉的抗辩,认为危地马拉提出了一项很好的原则,即国籍是个人与国家间联系的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根据。但法院并不认为由于列支敦士登赋予诺特鲍姆国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地马拉的根据法院没有考虑诺特鲍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效力。法院认为,国籍是属国家的国内管辖范围,国籍的取得是国内法规定的,行使保护权是国际法问题。国际实践证明,国家行使的国内管辖行为不是必然或自动的具有国际效力,当两个国家都赋予一个人国籍时,涉及到在第三国的外交保护问题就不再属于其中一个国家的国内管辖了,为了解决这种冲突,他们提出了一项标准,选择了“真实有效的国籍”,即该国籍符合基于个人与国籍国间有有最密切的实际联系的事实。所谓最密切的实际联系之实施包括惯常居所地和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参加公共生活,对子女的灌输,对特定国家流露出的依恋等,不同因素在不同案件中的重要性是不同的。
而本案的实际情况,看不出诺特鲍姆的传统、事业、利益、活动、家庭以及将来的意向与列支敦士登有密切联系,他与列支敦士登的联系并不强于别国,而他一直保持着他的家庭和事业与德国的联系,也没有事实证明他取得列支敦士登国籍的目的是为了脱离德国政府。另外他已经在危地马拉居住了34年,该国是他的利益和商业中心,因为1946年危地马拉拒绝接纳他才去了列支敦士登,他要求入籍的目的只是为了取得法律上承认他是列支敦士登人,只不过是想以一个中立国的国民身份取代他的敌侨地位,而非为了开始热爱列支敦士登并因此改变他的传统、利益、生活方式,或者为了获得在列支敦士登行使有关权利和履行有关义务,所以列支敦士登不得以此国籍作为行使外交保护的根据。
最近在广东陆丰乌坎村民众因为维权抗议,村民代表薛锦波莫名其妙“被死亡”;同时又发生四川人权捍卫者陈卫和中国民主党贵州成员陈西被判处重刑。我担心,如果中国政府在境域内都不能有效维护本国公民的权益,甚至还常常被贪官污吏所绑架成为侵犯人权的肇事者,那么境外护侨又从何谈起?但愿有一天,境内护民和境外护侨能够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我们离这一天到底还有多远?
文章来源:《民主中国》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