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12月24日讯】在伸手不见五指的黑夜,子虚乌有的“国家政权”又跳出来吃人了。四川遂宁中院日前甩出一个名叫“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屎盆子,人权捍卫者陈卫因此被判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曾是学运领袖的陈卫,此前因所谓的“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已被判过5年有期徒刑。
起诉书上所列出的指控是:“陈卫通过互联网先后在‘民主中国’、‘中国人权’、‘议报’等境外网站上发表其撰写的《制度之疾与宪政之药》、《民间反对派的成长是中国民主化的关键要素》、《和谐的陷阱与公平的缺席》、《人权日绝食的感悟》等多篇文章……”无言。
这就构成了一个人权捍卫者的所谓“犯罪证据”。陈卫的辩护律师梁小军也说:“这是既定的判决,违法的审判!无言,真的是无话可说。”是啊,所谓的“法治国家”,“法治”到这般模样,让人再说些什么呢?说了又有什么用处?罪与非罪,不过是由党天下的权贵说了算。
陈卫先生在文中阐述的不过是不同的政见,进行的只是一种观念层面的表达,这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根本就马牛其风。要指控某人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首先也得有“国家政权”这样一种实体的存在。什么叫“国家政权”,遂甯的法官大人你能否阐述给大家听听?
既然在法庭上对人进行煞有介事的宣判,那么何为“国家政权”,你说了不算,我说了不算,而该由法律说了算。遂甯的法官大人纵使找遍中国的法律条文,也一定翻找不出法律在这方面有过明确的界定,就连在《辞海》里也找不出相关的名词解释。所谓“宣判”不过是扯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子法中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一条在现实中普遍得不到公众认可、早该剔除的恶法,明显与母法相抵触,因为宪法赋予中国公民以言论自由。重判陈卫是典型的以言治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究其本质,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的翻版。陈卫在1994年因“反革命宣传煽动罪”领刑5年,现在又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领刑9年,可见这个“法治国家”在这将近20年的时间里,在司法文明上仍然停留在原地踏步的状态,并没有出现任何的成长。
匹夫无罪,怀璧其罪。近年因这罪名蒙冤入狱者与日俱增,这在一方面说明了当局为打压言论自由,维护极权统治,已到了近乎变态的程度,在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某些权杖在握者心如生铁,已是毫无人性可言。陈卫前后获刑14年,法律不外乎人情,一个人的一生能有几个14年?
真正的国家政权,是高山是大海,能容下任何不同的声音;真正的国家政权,是国民心灵的港湾,大风大浪来袭,它能给你以稳固的依靠;真正的国家政权,对罪恶会决不姑息,对良善会心存本能的呵护;真正的国家政权,是国民意志的集中彰显,而不是一党之私的后花园……
遂甯法官眼中的“国家政权”,既不是法律条文已明确界定的某一实体,也不是我们理想境界中的某处所在,很可能只是“上面”的一种旨意。这样的宣判,不但是对真意义上法治精神的亵渎,也是对“国家政权”的一种作践,因为它让人看到了“国家政权”又在跳出来吃人。
遂甯法官有选举权有罢免权吗?没有。对国家大事有发言权有表决权吗?没有。对陈卫先生做出非法判决的遂甯法官,就连自己也不过是专制政权手中随意拨弄的一根烧火棍,而非国家的主人之一。撇开概念的限制,把专制政权当作是“国家政权”,乃对常识概念的公然颠覆。
真正的国家政权会固定存在,而不会具有伸缩性,不会说国民衔冤负屈、求爷爷告奶奶要其主持公道时,它就缩回去了;当专制走兽要用它整人时,它就冒出来了。真正的国家政权不会不让人说话,更不会不许元元之民捍卫人权。一个国家无起码的人权可言,就不成其为国家。
真正的国家政权在哪里呢?我夫妇俩寻寻觅觅这么多年了,遍寻无着。在“首善之都”啼天哭地的冤民,也一样找不着他们要找的国家政权。四川遂宁“既定的判决,违法的审判”,似乎显示那儿的法官知道国家政权在哪,他能否乐善好义,带大伙一块去找找真正的国家政权?
写于2011年12月24日(廖梦君同学惨烈遇害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中学,“伟光正”与绝人之后的恶魔连袂共舞第1987天!廖祖笙居所被反动当局连续断网、断电视288天!遇害学生的尸检报告、相关照片及“破案”卷宗是“国家机密”!作家廖祖笙在国内传媒和网路的表达权被党国非法剥夺!廖祖笙夫妇的出境自由被“执法”机关非法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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