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委员研究费 立院三读

【新唐人2011年12月14日讯】(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14日电)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修正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组织法规定,NCC委员得支领行政院核定的调查研究费;另外,通讯传播监督管理基金无法支应时,应由政府循公务预算拨款支应。

立法院会今天通过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组织法第14条规定,NCC所需的人事费用,应依法定预算程序编定,NCC委员得支领经行政院核定的调查研究费用。

新通过条文规定,通讯传播监督管理基金,基金来源包括由政府循预算程序的拨款;NCC办理通讯监理业务依法收取的特许费、许可费、频率使用费、电信号码使用费、审查费、认证费、审验费、证照费、登记费及其他规费之5%至15%,但不包括政府依公开拍卖或招标方式授与配额、频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额许可执照所得收入。

新条文规定,通讯传播监督管理基金的用途如下,通讯传播监理业务所需的支出、通讯传播产业相关制度的研究及发展、委托办理事务所需的支出、通讯传播监理人员训练、推动国际交流合作、其他支出等。管理基金的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由行政院定之,基金无法支应时,应由政府循公务预算程序拨款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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