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12月13日讯】印尼历史上有过多次严重侵犯当地华人权利的“排华”事件发生,当地华人首先深受其害,在关注中国国籍法改革之际,有必要对印尼华人的国籍法律地位之变迁做一必要的研究。
1740年荷兰殖民者在印尼巴达维亚(今雅加达)红溪屠杀了近万名无辜华侨,史称“红溪惨案”。事后殖民者荷兰在印尼的总督府惶恐不可终日,害怕号 称盛世强国的大清报复,曾在次年派使臣来中国与当时的清政府修好。而当朝皇帝乾隆却对来臣说:“莠民不惜背弃祖宗庐墓,出洋谋利,朝廷概不闻问”明确表明 清政府自动放弃对海外华人的管辖权和保护权,不管他们的死活。
光绪年间,在洋务运动中清政府逐渐认识到华侨和国籍问题的重要性,也开始重视 按照国际惯例或国际法处理外交事务包括一些侨务事件。荷兰于1907年修订并颁布了《国籍法》,采取属地主义来确定它的籍民。如其第13条规定:“称帝国 之居民者,谓在帝国或其殖民领地,连续居住18个月以上,现在继续居住该地之人。”
由于认同祖国之海外华人的积极努力与清政府拉拢利用海外华人的需要,宣统元年闰二月初七(1909年3月18日),清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对于国籍的取得,采取了父系血统主义,该法第 一条规定“凡左列人等不论是否生于中国地方均属中国国籍:一)生而父为中国人者,二)生于父死后而父死时为中国人者,三)母为中国人而父无可考或无国籍 者”,对于海外华人脱离中国籍问题,在《大清国籍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中强调:“本条例施行以前,中国人有因生长久居外国者,如其人仍愿属中国国籍,一体 视为仍属中国国籍。”由于《条例》就放弃中国国籍作出了严格限制,清政府从此理所当然的具有保护海外侨民的权力与责任。荷兰政府当然不能容忍这样一个事实,为了抵制中国国籍法,1910年2月,荷兰政府随即公布了以出生地主义为原则的“荷属东印度籍民条例”。这样,荷属印尼华侨就具有了双重国籍。
【中华民国时代的“泗水护侨”事件】:1912年民国临时政府成立后,2月19日,荷属爪哇岛泗水市华人,纷纷走上街头,举行集会,升起五色旗,鸣放爆竹,庆祝中华民国的成立。荷兰殖民当局竟派军警武力干涉,开枪打死华侨三人,伤十余人,百余人被捕。愤怒的华人采取闭门罢市的行动以示抗议,荷兰殖民当局进而出动大批军警强迫开市,又逮捕千余人,酿成轰动一时的“泗水事件”。泗水华人遭受不公正对待的消息传至国内,引起国内朝野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孙中山主持下,临时政府数度致电主掌北京大权的袁世凯,述说荷兰军警的暴行,痛陈此次外交事件“事关国体民命”。2月26日,孙中山主持召开内阁会议,议决对荷兰交涉的 四项条件:一、限三日内释放被捕华侨;二、赔偿财产损失;三、对被害者给予赔偿;四、恢复人权,华侨与欧侨和日侨一律对待。同时指出“如无满意答复,民国 自有相当之对待”,王宠惠将上述要求通知荷兰外交部,并将对荷交涉的四项条件电告北京当局。在国内舆论和临时政府的催促下,北京当局也屡次致电驻荷兰公使 刘镜人,要求其竭力与荷兰当局交涉。由于中国政府立场强硬,民众情绪高昂,经反复交涉,迫使荷兰政府不得不释放所有被捕者,并答应如下条件:一、惩办杀害 华侨的凶手;二、优礼安葬被害华侨,抚恤家属;三、受伤华侨除由荷兰政府负责医治外,并给予调养费;四、华侨财产损失如数赔偿;五、荷兰政府对旅居荷属的 华侨与荷兰人同等看待。南京临时政府在“泗水事件”交涉过程中,一改晚清政府在对外交涉上软弱可欺的局面,为在海外忍气吞声的泗水华胞争得了合法权益,使海外华人第一次感到中国是自己的坚强后盾,是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外交的一次重大胜利,赢得了海外华人的广泛赞誉,在中国近代外交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1912 年11月18日,孙中山领导的中华民国政府以“中华民国元年法律第四十号”之名义颁布了《中华民国国籍法》,该国籍法比1909年的《大清国籍条例》有所进步,在于从“尊重人权,保全国体”的角度认识华侨的地位,不再把华侨仅仅当作可资求援的对象;对于放弃中国国籍放宽限制,更加体现对于个人权利的尊重;对于出生地主义更多采纳,符合国际潮流。
1942年,对南洋丰富资源觊觎已久的日本疯狂推行南进计划。立足刚稳,日军就勒令所有居民必须更换日本颁发的“身份证明书”。
早在进军印尼前,日军就已把踊跃捐款支持中国抗战、号召抵制日货的印尼华侨视为眼中钉,秘密派特务将他们的资料一一登记。日军占领印尼后,便大肆搜捕进步人士和华侨领袖,有542人被关进西泠集中营和芝马墟集中营,大多数人被投入硝镪水池中,尸骨无存。在华人聚居的西加里曼丹省,日军对华侨成立的抗日组织先 后展开三次大屠杀,估计被害华人达21,037人。
为达到“分而治之”的目的,日军到处散布华人是“支那狗”、“吸血鬼”(与纳粹在欧洲污 蔑迫害犹太人的口径同出一辙),只有“皇军”和印尼才能“共荣共进”。1945年5月,日军眼看大势已去,宣布成立“印尼独立筹备委员会”,同时他们担心华侨的影响,蓄意加剧当地居民与华人的矛盾。战后,印尼宣告独立,荷兰军队企图重新控制印尼,双方发生武装冲突。当时荷兰军队控制的地区,要求华人组织保 安队自卫。于是日军和印尼极端集团就借机煽动“华人亲荷兰”的敌视情绪,日军甚至蓄意制造凶杀案,诬蔑是华人所为,于是印尼许多地区掀起排华大浪潮,烧杀抢劫华人住家商店。
1946年4月10日,印尼共和国政府公布《印尼共和国的公民法和居民法》,仍沿袭原荷兰的属地主义原则,并采取被动制的办法,规定在印尼出生、连续在印尼居住5年、已满21岁、已婚的非原住民后裔,如在规定期限内不到政府机关表明自己的态度,即被认为选择了印尼国籍。
1949年12月,印尼根据同荷兰在《圆桌会议协定》中片面达成的有关协议,开始实行《印尼联邦共和国关于国籍问题之规定》。按照这一“规定”,两年内不声明脱离中国籍的华侨,即“被动”地成为印尼公民。
1950 年8月15日颁布的《印尼联邦共和国宪法》重申了“被动制”的合法性。应该承认,当时印尼执政的苏加诺总统及印尼政府对于华人总体上还是比较友善的,印尼这样的法律规定,对于华人是否拥有中国国籍不予强行处分(搁置),但要求(除明确表示拒绝入籍印尼外的)华人必须成为印尼公民并遵守当地法律,兼顾了印尼主权独立和当地华人权益,有利于促进华人融入当地社会。
中国政府的最佳侨务政策就是:顺势而变,尊重当地华人根据居住地的实际情况和利益取 得印尼国籍;同时不再强求当地华侨排他性的中国国籍(即使拥有中国国籍,也不反对其归化居住国取得当地国籍),对华侨是否放弃中国国籍的选择予以方便,对于深怀祖国感情的华侨将其所保持的排他性中国国籍变为包容性的中国国籍——也就是将国家对于本国国籍的域内外绝对管辖效力变成仅限于域内的绝对管辖效力和域外的相对管辖效力(对于单一中国国籍者保持应有的域外属人管辖权,对于保持中国国籍但取得居住国国籍者尊重属地管辖权优先的原则),将尊重别国主权而不 干涉其内政与国家的护侨责任得到妥善的平衡和统一。
但遗憾的是,当时中共当局对国际形势的判断失误、对国际法知识的欠缺、对华侨的爱国热情 只想利用而怠于保护,没有成熟而负责任的侨务政策,犯下了侨务政策的两个大忌:1、先利用侨民支持当地的共产党革命涉嫌干涉别国内政,2、陷入被动和困境后急于推卸责任,试图转移矛盾故意突显华人的国籍问题,拿华人国籍开刀交易“金蝉脱壳”,这种甩“包袱”的形式无疑让印尼华人的成了当地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的焦点而处境尴尬,中共当局恰以“国籍问题已经妥善处理”为借口全身而退,放弃或怠于行使国家应有的护侨责任。前倨后恭,结果东南亚华侨尤其是印尼华侨深受其害。具体历史如下:
抗战胜利后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中国共产党抱着要“解放全人类”实现共产主义的指导思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更应该是华侨在当地搞革命的强大后盾,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设立华侨事务委员会,由何香凝、廖承志、陈嘉庚等25人组成,负责全国的侨务工作,把侨务工作作为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鼓动海外侨胞做了一些不适合于当时形势和华侨身份的事情:一是继续组织华侨亲共党派作为先锋队,并吸收当地民族激进份子入党,照搬中国国内的一些做法开展当地政治运动,有的甚至提出要改变侨居国的经济、政治制度,主张由共产党来执政等等;二是继续以华侨学校为阵地,向华侨学生灌输共产革命思想,要把华侨学校办成革命干部训练学校;三是没有把侨报侨刊办成当地广大华侨群众的报纸,而是照搬国内报纸“党的喉舌”式的编辑方法和报导内容,卷入当地的民族矛盾、民族斗争,报导攻击当地政府;四是继续利用与发展二战时期成立的工 会、学生会、妇女联合会、青年与文化等团体,承袭了过去轰轰烈烈搞当地革命和支援祖国革命的一套做法。这样做的结果,很快就使华侨卷入了当地社会矛盾的漩 涡之中,不仅导致了许多侨团遭取缔、侨报侨刊以及华侨学校遭查封,大量华侨中的中共党员和其他华侨政治活跃份子遭到迫害,而且连累了所有的华侨,脱离了当 地广大群众而把自己孤立起来。
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建交,1952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全面体现了建国 初期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关于侨务工作的政策构想”的《关于海外侨民工作的指示》,该指示明确指出当前“对海外华侨,则以工人、知识份子和小资产阶级为基础,争取资产阶级,来结成广泛的华侨爱国统一战线”,直到1953年4月,中共中央又作出了《关于处理华侨国籍问题的指示》,在继续承认华侨的双重国籍的同时,仍然不放弃“华侨爱国统一战线”。导致所在国担心“红色革命”的渗透,进一步为当地黑恶势力迫害华人找到直接的口实。
但随着朝鲜战争的结束,为了摆脱中华人民共和国当时的外交孤立局面,讨好当地统治者,中共当局举措失当,不惜放弃对我侨民应有权利的确认与保护,开始对华侨的“双重国 籍”开刀切分。1954年9月23日,周恩来在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特别提到:“华侨的国籍问题是中国过去反动政府始终不加解决的问题,这就使华侨处于困难的境地,并且常常引起中国同有关国家之间的不和,为了改善这种情况,我们准备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准备首先同已建立外交关 系的东南亚国家解决这个问题。”当然,我们从周恩来推卸中共侨务政策严重失误的“华侨处于困难的境地,并且常常引起中国同有关国家之间的不和”的话中,可以看出过去“反动政府”,因为与华侨居住国法律存在与中国法律的国际私法冲突,一旦“华侨处于困难的境地”,为了维护华侨权益,“反动政府”是不惜“引起中国同有关国家之间的不和”上升到国际公法层面来解决问题的。中共当局为了结好与之建立外交关系的“友邦”,准备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到底是如何解决的呢?
1954 年10月,周恩来在接见印度尼西亚访华代表团和妇女代表团时说:“中国政府鼓励华侨遵守所在国的法律,不参加当地的政治活动。”我中国民主党人认为“中国政府鼓励华侨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是对的,“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应当包括“依法参加当地的政治活动”的权利,但当时中共当局一方面暗暗地在华侨中发展中共党员输出红色革命颠覆和破坏所在国的法律及制度,另一方面又公开地让华侨在保留中国国籍的同时必须放弃印尼国籍,从而让不愿放弃中国国籍的印尼华人不能取得 印尼国籍丧成为印尼公民,当然也丧失了依当地法律应有的“合法参加当地的政治活动”之权利。依起码的政治常识试想,一个依据当地法律不合法争取应有的权利及政治话语权的族群,岂能得到他人的尊重?也不可能得到 各色政客与政治势力的真正看重!又哪能希望法律去为其提供保护及有效伸张正义?人必自侮而后人侮之!一个不能在本地做到被尊重、看重、失去法律保障,又被 祖国“抛弃(放弃国家保护责任)”的族群,一旦发生冲突,不欺负你,欺负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广大华侨既希望拥有居住地国的国籍,也希望保留中国国籍。但1955年4月27日,周恩来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会见当地华侨时说:“如果在我们国内,有几百万外国侨民,他们也是双重国籍,我们政府好不好办事呢?凡事都要推己及人。”中国民主党人认为,这事很好办:人在何处,就尊重和遵守何处的法律;如果当地法律有种族歧视等明显违反人类普遍正义,或当地法律失序发生严重侵犯人权事件时,整个国际社会都有权利干预。周恩来又强调:“你们入了当地国籍回中国,就像出嫁的女儿回娘家一样,”并随时 “欢迎你们回娘家嘛。”唉!事已至此,看来也难以挽回,“嫁出的女儿泼出的水,”只怕到危难时候这个“娘家”不撑腰!不给力!
很遗憾,中共当局及其领导人暗中利用华侨支持侨居国共产党的“革命”,表面上又向外邦作出无原则、无底线的妥协,通过限制与削减华侨的国籍权利,对海外华侨极不负责任的言行不胜枚举,不妨再举几例:
1955 年亚非会议期间,周恩来以总理兼外长身份与印尼外长在万隆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条约的第一条明确规定:“凡属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印尼共和国国籍的人,都应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印尼共和国国籍中选择一种国籍。”第四条又规定:“凡属具有第一条所述两种国籍的人按照本条约的规定选择了印尼共和国国籍,即当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根据这一条约,中共政府实际上宣布取消了从清朝以来一直到国民党政府都不予明确排除的双重国籍的政策。周恩来当时说明:“如果他们愿意回到祖国,他们将受到欢迎。如果他们加入所在国的国籍,就应该得到公正的待遇,但将不再是中国公民。如果他们仍想保留中国国籍并继续呆在国外,他们不得参加所在国的任何政治活动。”这等于再一次明示了:1、如果你 加入所在国国籍,中国大陆政府就不再承认你的中国国籍,对你不再具备国家的保护责任;2、如果你要保留中国国籍,你就得放弃祖祖辈辈用辛苦血汗创造的当地财富,回到大陆一切从头开始(包括经历而后的“公私合营”、大跃进、文革等等),就不承认你有资格取得当地国籍资格及相应的政治权利,一旦因“政治原因 (参加所在国的任何政治活动)”发生权利受侵犯,咎由自取!大陆政府一概不负保护责任。
但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 国籍问题的条约》墨迹未干的1959年秋,印尼政府颁布命令,禁止印尼华人从事某些小本经营的商业和零售生意。我们不否认,基于国家主权,每个国家都有权 制定法律和政策定义什么是本国的“国民待遇”,如果“从事某些小本经营的商业和零售生意”纳入民生保护的国民待遇范畴,依当地开放性入籍的法律惯例,禁止不愿归化而“不具备印尼国籍(外国人)”的华人“从事某些小本经营的商业和零售生意”,也无可厚非;但如果一切当地华人包括那些拥有印尼国籍的华人也被禁止“从事某些小本经营的商业和零售生意”,就上升到种族歧视受国际法调节的层面,作为华人的祖国,中国政府就应出面干预。可惜中国大陆政府不承认和取消了入印尼籍华人的中国国籍,要进行干预不仅涉及国家实力问题,涉及是否敢于向不义对手扯破“外交关系”面子的问题,就是在国际法层面也已经陷入被动而底气不足。
接着发生了严重的反华暴乱,造成数千人死亡、大量财物遭到毁坏。一般认为,当人的生命与财产受到大规模剥夺与侵害,所在国政府不能有效保护甚至本身就是作恶的肇事者,对于这种当地法律救济失效的人权灾难,国际社会根据人类社会的普遍正义原则有权做出干预,受害者的祖国承担保护责任更是义不容辞。但针对印尼许多地方发生的排华运动,10月,周恩来接见印尼外长苏班德里约,谈到华侨问题时周恩来严肃地说:“华侨经济是印尼整个国民生活的一个 组成部分。我们希望印尼政府把华侨纳入印尼经济发展之中。华侨正当的经济生活如果受到损害,也会损害到印尼经济的独立发展。印尼政府如果愿意,可和我驻印 尼大使馆磋商这一问题,因为中印两国有条约关系。如不进行磋商,恐怕将来会发生大家所不希望发生的事情。”当时中国大陆正处于“大跃进”引发的大饥荒年代,政府派船去印尼接回了20万以上的印尼华侨回国安置,为他们建筑住房,准备了特殊食品的供应。严厉的外交措辞和被动的撤侨行为固然是履行国家责任对侨 民外交保护的一部分,但很遗憾,为权利受到侵犯的华侨讨回公道和伸张正义,却没有采取任何实际的依国际法与国际惯例应有的国家制裁和追究行动。这种一味迎合与讨好“建交友邦”的软弱外交,无疑暗示和鼓励了当地排华政权和黑恶势力对华侨更加肆无忌惮的欺凌。
1965年9月30日,印尼发生了一场疑云重重的流产“政变”,苏哈托领导军队镇压“政变”后上台执政,拥有军权的苏哈托政权将政变定性为“共产主义政变”,宣布印共为非法组织,展开“清共运动”,同时印尼单方面终止有关条约,令印尼华人国籍问题悬而不决。从1966年开始,持续了三年之久,借口华人是中共在印尼的“第五纵队”,其中达30多万中国人丧命于印尼统治者的暴政,美国中央情报局曾经把这段期间的印尼称为“二十世纪最惨的集体谋杀”。
这里不妨简单介绍期间一个典型的案例,即1967年10月发生的“红碗事件”。印尼当局先是强行把居住在西加里曼丹与马来西亚交界处一片被划为“红线区”广袤土地聚居的华人迁出,迁居到山口洋、坤甸等都市;然后印尼军方散布谣言,说是有9名大雅族(印尼高山原住民)的长老被华人所杀,用以挑拨华人与当地原住民之间的矛盾。被蛊惑的大雅族人展开了对华人的血腥报复。他们在几乎所有的华人住所前放有带鸡血或狗血的红碗,这是大雅族人传统的复仇记号,即在仇家门前放血碗,任何大雅族人见到红碗,都有责任进屋将里面的人赶尽杀绝。可怜中华子民,这时连猪狗都不如了。任由人家拿着刀冲进家见人就宰,而不少女人就是先奸后杀再剖。到底杀了多少人, 没有史料记载,当时杀华人如杀鸡狗,也没有人去关心这事,谁也说不清楚,劫后余生的人只能说“太多了、太恐怖了,到处是尸体”。
在印尼反华高潮时,连中国驻印尼使馆也未能幸免,1966年4月15日上午,千余暴徒在100多名荷枪实弹的军人和装甲车的协同配合下,用卡车撞开中国驻印尼使馆的 大门,将使馆洗劫一空,并扯下中国国旗升起印尼国旗;1967年4月22日,印尼军警包围和封锁中国驻印尼大使馆,并宣布中国驻印尼临时代办和总领事为“不受欢迎的人”,面对这种对中国国格的污辱,中国方面终于抗议了,把文字艺术玩得如火纯青,从“强烈抗议”、“最强烈抗议”到“最最最强烈抗议”悉数用上,就是没有任何实际的国家制裁与追究措施。
印尼政府不但本国疯狂迫害华人,还煽动东南亚其他国家对华人的仇视,在李光耀回忆录有这么一段:印尼的驻联合国常任代表也不顾另外三名来自菲律宾、泰国和新加坡的常任代表都是华裔,口口声声说越南(指当时南越)人对待国内的华裔过于仁慈善良,说越南应该向印尼看齐。
事实上证明,在历次印尼排华事件中,无论是保留单一中国国籍还是保留单一印尼国籍的,只要是华人,遭受的侵害同样深重,加上1967年10月30日中国大陆和印尼中断外交关系,对中共当时的侨务和外交政策,正是一个莫大的讽刺。这等于给中共当局“无事要生非(暗中),有事要推责(冠冕堂皇)”的两面派、变色 龙外交和侨务政策狠狠地打一个巴掌——“肿了脸充胖子”。
“双重国籍”的放弃,以牺牲广大华侨的国籍权利为代价的情况下,经过二十余年的实践检验,也的确保持和取信了一大批排华(侨)抑华(侨)国家并与之建交,外交上孤立了与中共尚处“敌对”的中华民国,还可以推卸国家应有的护侨责任,最符合中共的政权利益,因而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予以了确认,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实行双重国籍。该《国籍法》在解决双重国籍的现象方面,承袭了朝鲜战争结束(停战)后取消双重国籍的一贯主张,《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还规定了消除国外华侨中的双重国籍问题的具体措施,见第九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有支持《国籍法》第三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学者宣称,它给予有双重国籍的华侨自愿选择一种国籍的权利,还体现了我国赞成和鼓励华侨加入侨居国国籍的态度。这充分证明我国对东南亚国家发展睦邻合作关系、消除与防止疑虑和争端的诚意,也最有利于海外华侨包括印尼华侨在内的自身利益,是把周总理生前在外交实践中亲自确定的解决双重国籍原则,在我国的国籍立法中加以确认,这对国际社会加速消除双重国籍问题具有深远的影响,在国际法上作出了前进的、创造性的实践。
这种为“我国对东南亚国家发展睦邻合作关系、消除与防止疑虑和争端的诚意”而“在国际法上作出了前进的、创造性的实践。”效果如何?真的“也最有利于海外华侨包括印尼华侨在内的自身利益”吗?
1998 年5月13日至15日,印尼首都雅加达27个地区发生暴乱,全市五千多家华人商店和房屋被烧毁,近1200多人死亡。雅加达人权与妇女研究组织经整理后的报告显示,5月发生的骚乱中,印尼各地总共发生5千多起暴徒强奸或轮奸华裔妇女的惨案,最小的年仅九岁,其中以雅加达每天发生的100多起最为严重。
当时美国、新加坡、各国际人权组织、中国海外各民运团体纷纷对发生在印尼的暴行强烈谴责之,甚至美国政府认定是1998年印尼‘排华’暴动是种族歧视,并以武力威胁施压,迫使印尼当局收敛迫害华人的兽行。而此时中国大陆政府正沾沾自喜于未受亚洲金融风暴的危及,碍于对“友邦”苏哈托独裁政权的情面,对侨胞所受到的苦难仅仅停留在“高度重视”、“表示关注和同情”、“希望妥善处理”上,甚至为表现出自己的“经济成就”还慷慨地对印尼提供了三十亿美元的财政贷款 援助以帮助“友邦”度过金融危机。
在国际压力下,印尼外长表示,发生此类事件是印尼的耻辱。哈比比总统也认为这是一次极不人道的事件,已下令成立专门调查委员会。印尼承诺,将对肇事者绳之以法,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这种事件。印尼总统哈比比8月4日表示,要平等对待各个民族,包括华人。政府和社会必须团结一致,解决包括在5月骚乱中发生的强奸案在内的各种问题。1999年5月4日:哈比比总统命令取消歧视华人的某些规定。命令是对 1966年7月和1998年9月总统令的补充,新命令要求政府官员立即对所有限制学习华文的规定进行审查。
1999年12月3日的北京《中国和印度尼西亚联合新闻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江泽民主席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瓦希德总统举行了会谈,只字不提一年前刚发生的排华事件及善后与责任追究问题,“双方回顾了1990年复交以来两国关系的发展情况,对各领域合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并“双方认为,人权问题不能通过牺牲国家主权和国家间主权平等的原则来解决”,在“主权”幌子下的无视人权,可以把话都说到了这个份上,与乾隆皇帝不管海外华人死活的“朝廷概不闻问”有何区别?这样的主权到底属于人民,还是只属于凌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选举授权之上的“家长们”?发人深省呢!
对自己同胞麻木不仁行为,无疑滋长了匪类的残暴,2000年5月,数以千计的暴徒集结雅加达,对华人商店进行了攻击和抢劫,再次残杀中国人,以纪念98年的“排华暴乱”两周年。是否因为海外华人的血管里流淌的是中国人的血,而不是美国人的血、日本人的血、印度人的血,就命中注定要受到特别的苦难?祖国!你在哪里?有人会说,在印尼的中国人大部分已经都不是中国公民了,中国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于情于理都爱莫能助。那么我们不禁要问,是谁让他们已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中国公民?国家没有尽到保护与发展人民权利之责任,反而成了限制与剥夺公民权利的枷锁,岂不本末倒置?
2002年2月17日,印尼总统梅加瓦蒂在雅加达华人庆祝马年春节的大会上正式宣布,印尼政府已决定把春节定为全国性假日,这个决定意味着印尼政府正式取消了限制华人庆祝自己节日的规定。2006年7月11日,印尼新的《国籍法》在国会得到通过。新法摒除了对“本土人”和“非本土”人的区别对待。该法规定:凡出生在印尼并从未接受过他国国籍的人,自动成为印尼公民。东南亚媒体评论说,印尼新的《国籍法》标志着包括华族在内的印尼少数族群不会在国籍问题上受到种族歧视,“今后他们(华人)跟所有印尼本土人一样,都被当成印尼人。”
一个国家,如果真正对海外侨民的权益负责任的话,我们认为在侨务政策上必须做到两点:第一,尊重侨居国的主权,尊重侨居国的法 律和当地的公序良俗,无论侨民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包括法律许可选择何种国籍状态,禁止本国利用侨民去干涉别国内政;第二,在居住国发生种族歧视或法律秩序失控状态下,立足于人类社会对于人权维护的普遍正义,能够根据国际惯例积极履行国家应有的护侨责任。但遗憾的是,中国当局过去的侨务政策都是反其道而行之,从上世纪60年代以来多次发生的印尼及其他有些国家华侨遭大规模屠杀、欺凌的血淋淋历史,给了中共当局既要利用海外华侨搞“统一战线”甚至输出共产党革命,推卸祖国应有的护侨责任的侨务及国籍政策一个又一个确凿的反面证明。在国内党的喉舌几乎一统天下的局面下,自我安慰的“双重国籍问题的解决,标志着海外华侨的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从那时以来,华侨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的吹嘘还在继续对历史、对现实熟视无睹甚至掩耳盗铃。
人民失去了应有的权利,命运就失去了载体。过去发生在印尼华人的一再厄运,难保将来不会发生在你、我、他所有中国人及其子孙后代身上,为了我中华民族子孙之福祉,必须拨乱反正,绝不因为是中国人,在海外为了更好地生存和发展,适应和融入当地社会而取得侨居国国籍就被不由自主地被“祖国”剥夺固有国籍,难道我们就只配享有劣于他国人民的安全、自由、尊严和幸福的权利?
2011年12月8日完稿于中国杭州
文章来源:《新世纪》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