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11月17日讯】(中央社记者田裕斌台北17日电)台湾证券交易所表示,自16日起,认购(售)权证现金结算采履约价值按千分之1税率对持有人课征证券交易税,大幅降低持有人负担的证交税。
以往认购(售)权证以现金结算方式履约,认定属权证标的股票交易,分别对权证发行人及持有人依标的股票的履约价格或结算价格,课征千分之3证交税。
证交所举例,以认购权证为例,按原制,持有人申请A股票2000单位权证履约,该日A股票收盘价13元,权证履约价格为10元,每一单位权证得认购A股票1股,发行人选择以现金结算方式给付持有人,以往持有人应缴交2000x13x1x0.003=78元的证交税。
即日起,持有人只需缴交2000x(13-10)x1x0.001=6元的证交税,税金减少72元,权证发行人原应缴交2000x10x1x0.003=60元的证交税,新制实施后将不需再缴交,同时也减轻发行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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