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11月15日讯】(中央社记者何孟奎台北15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教育人员任用条例部分条文,未来若涉性侵害罪遭判刑确定,将不得担任教育人员;教育人员未依规定通报或隐匿校园性侵害事件,可予以免职或解聘。
近年来校园频传性侵害案件,甚至有狼师侵犯学生情事。为杜绝性侵害犯行加害人进入校园,并落实教育人员通报校园性侵害案件的责任,立法院院会上午通过修正教育人员任用条例部分条文,盼有效防止类似案件继续发生。
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31条修正条文规定,若教育人员知道校内发生疑似性侵害事件,却未依法通报,导致再度发生;或是伪造、变造、湮灭、隐匿相关证据,经查属实者,都应予以解聘或免职,不得再任教育人员。
立法院6月已三读修正通过性别平等教育法部分条文,要求教职员若发现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必须在24小时内通报,否则将开罚3万到15万元,最重予以免职或解聘。
为使校园性侵害防范更为周延,行政院和考试院7月再提出修法,将有前科的狼师以及拒绝通报的教育人员,依法排除在教育系统之外;修正条文明定,在聘用教育人员之前,必须先予以查明是否有妨害性自主等前科。
这次修法另外将大学、高中、国中、国小、专科学校的校长资格重新调整,放宽宗教研修学院的校长认定资格,除具有相关教学经验10年以上外,只要是担任宗教事业的领袖或主管6年以上者,也可以充任宗教研修学院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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