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11月14日讯】11月14日,山东省莱州市平里店镇石柱栏村民委员会致函新唐人网站,投诉向莱州法院起诉邹金海至今没立案。投书具体内容如下:
2010年7月15日,村委原始起诉两被告,即邹金海、张福新,只准起诉张福新一人。2011年7月,再次向莱州法院起诉邹金海,至今没立案(详情看不合并审理的后果)。
发生法律效力判决,2011年7月,已向莱州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两项,尤其10月后,几乎天天到法院或电话联系。始终没有结果。
现在说申请强制执行,10月前,村委村民多则六人,少则只村主任,到莱州法院执行庭,执行局,请求强制返还57.97亩土地,付给2010年10个月土地使用费5416.67元,案件受理费247元。尤其法院,在村公开张贴通知,10月5日前,让被告返还给村委57.97亩土地。着重点是被告在返还土地上栽种30亩速生杨,成为不执行的借口。
李强庭长告诉曾与政府、林业局协调。林业局回复,必须由本人申请许可,才能采伐。村主任说:“被告不顾法院判决,继续种植玉米,小麦,不会申请。合法栽种树木,受法律保护,采伐依法须申请。违法栽种树木,建造房屋,不受法律保护,不需申请,必须清除”。
执行局林局长,在法院和此后电话答复,砍伐必须由本人申请,没本人申请,不能砍伐,让找林业局协商。对此村主任说:“被告永远不申请或死亡,土地成他的啦?政府、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对可耕农田违法栽种树木,有权强制清除。栽种树木时, 不但不制止,而且给予登记,是林业局让种植的吗?法院是审判机关,我不找林业局,如果林业局干涉,应列为被告,再说村委265棵器材树(40多年树令)被盗伐,同时侵占林地,有申请,有许可吗?”
10月16日,村主任张玉玺与委托代理人张玉树,同到莱州法院执行局,林局长接谈说:“两审判决,只判决返还57.97亩土地,对地上30亩速生杨没作处理,执行庭不能处理没判决的30亩速生杨。村委对此也没起诉。建议村委另行起诉和申诉”委托代理人说:“两审法院判决,尽管笼统,不够具体,但包括清除地上物,如果不包括清除地上物,怎么返还土地?是判决明显错误。村委交付郭洪俊使用土地时,没有地上物,返还土地同样不该有地上物。对此村委没责任,勿须起诉或另行起诉,清除地上物。双方当事人上诉,尤其被告上诉30亩速生杨的处理和损失,村委已答辩。一审法院审理,发现地上物,二审法院对争议,有责任判决清除出地上物,没理由强调村委没起诉清除地上物。”林局长坚持两审法院没判决的,自己不能做主执行,必须向领导反映,如果村民着急,可以先返还57.97亩土地,暂时不清除地上物,清点林木数量,待后请示烟台中院。对此委托代理人,退一步说:“可以先返还57.97亩土地,对不清除地上物指出,是名义上返还,实际上没有返还,村委没看护义务,不参加清点速生杨数量。同时建议,丈量被告实际种植土地长和宽,其中包括返还57.97亩土地。”林局长对此认为没法写公告。
10月17日,在莱州法院执行庭,邓旭向村主任要镇政府包村领导史艳春电话号码,当时电话联系让其到村,执行返还土地,其不来,邓旭说让领导派人来。到村委后,说被告签字了不来,镇政府也不来。村主任答复:“被告不来不来吧,镇政府不来怎么执行?镇政府只管放火,不管救火。”为此没执行。
10月18日,星期二,是领导接待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在莱州人民法院,院领导两人,在朱局长,李强庭长陪同下接谈。委托代理人陈述,与上和林局长对话基本相同。着重说明,被告等人是履行郭洪俊合同,合同约定承包土地是178.37亩,四边器材树,防风林。尤其盗伐了周边林木,侵占了林地。
两审法院判决被告张福新返还村委57.97亩土地,东与不准起诉的被告邹金海相邻,西与南北三边是林木。返还的土地被林木围其中间,盗伐林木,侵占了林地,与返还土地混为一体,灭失了起点与终点。对此既不能返还原块土地,也不能以未审盗伐林木后侵占的林地替代,为此建议丈量被告实际种植土地长和宽,其中包括返还57.97亩土地。顺便说拆散共同诉讼,分立多种共同标的,造成判决与执行矛盾。合同部分不按合同法,没合同部分,偏偏按合同法判决。合同法不是万能法律,不能伸手没合同部分,如同刑法不能溯及无罪。对没合同部分4年,说是合同延续或逾期,必须有法律依据。”领导对此说,没提出异议,答复研究,近几天去人实地勘查。
10月20日,莱州法院执行局朱局长,执行庭李强庭长到村执行返还给村委57.97亩土地,实际勘查后说:“这块土地有七八十亩,让村主任,由北向南丈量57.97亩土地返还给村委”
说这块土地有七八十亩,就对了。超出返还的部分,是被告盗伐林木后侵占的林地。足以证明,村委交莱州法院诉讼请求,标的金额解释,其中林地约计亩数小于实数。
村主任对丈量土地方法,没按委托代理人此前建议处理,不但不是返还原地,而且占用未审林地替代返还。尤其保留被告树木在返还土地上继续生长,超出返还的土地,让其继续种植作物,不能认可,陪同朱局长,李庭长到委托代理人家中,协商执行方案。
委托代理人说:“返还的土地,被三边林木围其中间,被告盗伐林木后侵占的林地,与返还土地混淆一体。灭失了起点与终点,无论由北向南,或由南向北,从西向东都要占用未审侵占的林地,超出返还的土地,是三边林地的集结,此部分土地是让其侵占,还是制止?”对此朱局长说:“都是你们的土地,丈量出57.97亩,返还给你们不就得了吗?”委托代理人说:“是我们的土地应该一起返还,怎么还给被告留一块?”朱局长,李强庭长说:“我们是按判决执行。”委托代理人说:“执行判决,应该返还原块土地。当时比如,西边土地是判决返还的土地,不能占用东边的土地替代西边返还。占用未审林地,替代判决返还的土地,与事实不符,与法无据。”李强庭长离开时说:“此案应该重审。”
10月25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同到法院执行局,林局长说:“从来没遇到你们这样的事情,判决是有错误,院领导都在开会,研究案件,你把材料(不合并审理的后果)抓紧交给李强庭长,让院领导研究处理。”
10月26日,在莱州法院,执行庭李强庭长和邓旭告诉,已交审检局处理。村主任三次电话联系审检局冯兵局长。冯兵局长说:“此案是强塞给我的,我也不知怎么办,须先研究,检查判决是否有问题,有问题,我们也做不了主,上报烟台中院。”村主任问需多长时间,冯兵局长说:“多长时间我也不知道,你甭挤我,你得找执行庭,该执行的执行,是两码事,发生法律效力,必须执行。属于审检的,我们办,该纠正的纠正。”此后村主任找执行局,问不执行原因,并要法律文书,林局长说:“由审检局给你出一个法律文书就行了。”
顺便简单陈述,镇政府管理村委经济,村委公章。控制村委经济接近14个月,不经村主管会计下帐,不公开账目,架空村委,失去自治性质。任命村民党员反对的,有违法行为的党员为村党支部正副书记。支持和让其拉帮结派,煽动,蛊惑,罢免村主任,对抗维权。同时对民选村主任不承认,不发工资,开会不通知。焦家金矿配合政府,调整正村主任上班时间,唯独给其一人安排长白班,不给维权时间,不留处理村务空间,不发工资,处处找麻烦,尤其十月一日前几天,至18日对其监控,限制上访,妨害诉讼。
除上外,对村民维权暗算威胁,三次砸玻璃,八、九次纵火,一次农作物喷洒除草剂,二次砸墓碑,至今没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