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空气品质差 最高罚25万

【新唐人2011年11月8日讯】(中央社记者吕欣憓台北8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室内空气品质管理法,如果室内空气品质迟迟未改善,场所管理人最高将被处新台币25万元罚锾,新法自公布后一年施行。

三读通过的室内空气品质管理法,明定室内指的是公众使用建筑物的密闭或半密闭空间,及大众运输工具搭乘空间,室内空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细菌、真菌、粒径小于等于10微米之悬浮微粒、粒径小于等于2.5微米之悬浮微粒、臭氧及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的物质。

新法明定,各级学校、图书馆、博物馆、补习班、医疗机构、政府机关、铁路运输、民用航空运输、大众捷运系统、客运、金融机构、邮局、歌剧院、旅馆等,经中央主管机关依场所的公众聚集量进出量室内空气污染物危害程度,予以综合考量后经过公告,其室内场所为本法的规范场所。

条文明定,室内空气品质的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公告场所的类别和使用特性来决定。不可归责于公告场所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的事由,导致空气品质不符合标准者,不在此限,像是有毒气体泄漏造成短时间内高浓度具有危险伤害性意外事故发生,则不适用本法规定。

条文也规定,公告场所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置室内空气品质维护管理专责人员,并应委托检验测定机构,定期实施室内空气品质检验测定,并定期公布结果、作成纪录。如果纪录有虚伪记载者,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将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

场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如果拒绝或规避主管机关的检查或检测,将被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缓,并得按次处罚。

如果公告场所不符合本法所定的空气品质标准,经主管机关命其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锾,依旧未改善的话,可按次处罚,情节重大者,得限制或禁用其使用公告场所,必要时,得命其停止营业。在改善期间,场所管理人必须在入口处明显标示室内空气品质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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