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11月8日讯】(中央社记者何孟奎台北8日电)为维护租税公平,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税捐稽征法第23条条文,将欠税新台币50万元以上大户的追税期限,从现行规定5年延长为10年,可追讨至民国106年3月4日。
立法院96年修正税捐稽征法,将旧欠税案件的执行期限订为5年。截至今年2月,有高达1263亿元的欠税即将在明年3月5日注销,造成国家税收严重损失。
立法院会上午三读修正通过税捐稽征法第23条,将96年3月5日前欠税超过50万元以上的大户,追讨期限延长为10年。
参与审查的中国国民党籍立委赖士葆表示,通过此项修法是因应人民期待,希望政府好好针对欠税的追讨,能够更积极。他说,尽管过去追缴成效在1成左右,但也有上百亿元,修法目的是为了结旧账,不仅符合人民期待,也符合社会公义。
此外,修正条文也规定,在101年3月4日前经法务部行政执行署依行政执行法,声请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以及对义务人核发禁止命令的案件,无论欠税金额多少,追税期限也延长为10年,一样可追讨到10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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