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11月1日讯】(中央社记者陈朝福高雄1日电)高雄市1名李姓妇人多年前购买一笔土地登记在儿子名下,因近来发现儿子拒绝扶养,提出返还诉讼。高雄地方法院调查土地确为她所购买,今天判决她胜诉。全案可上诉。
雄院判决指出,原告于民国90年5月间以新台币520万元,向张姓地主购买位于高雄市林园区潭头段的一笔土地,并借名登记在儿子名下,近来因发现儿子拒绝扶养,让她心灰意冷,要求归还这笔土地。
判决书表示,被告主张,他的母亲为家庭主妇,婚后又无工作,没有财力购买这笔土地,而他自学校毕业后即有工作收入,所赚取薪水由父亲处理,这笔土地是他和父亲工作所得。
雄院承审法官调查审理,原告提出存折影本、张姓地主尾款签收单据及投资公司的红利收入,以及她女儿证词证明她有购买能力,而被告无法提出财力证明,因此判决原告胜诉,被告应将这笔土地移转登记为他母亲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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