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10月24日讯】一、莱州人民法院,对共同被告张福新,多种诉讼标的,只审土地。二O一O年十月十九日(2010)莱州民初字第1972号判决书,判决被告,返还给村委57.97亩土地,付给2010年十个月土地使用费5416.67元,案件受理费247元。对此双方当事人皆不服判决,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意在维持,开庭只问与维持有关案情,法庭纪律,有问必答,不问不答,问三言两语,答三言两语,答多或偏离提问,会被制止,问完休庭,就这么简单,没给发表二审代理词的机会,只会维持,不会纠错。
村委与被告上诉,二审没针对审理,尤其被告上诉,30亩速生杨投入大量资金,是响应政府号召,统一安排,政府有档案,没砍伐许可证,自己不能砍伐,违法收回,会受到巨大损失。
村委答辩,上诉人张福新,侵占土地等财产,只有收益和暴利,没有损失,否则不会诈骗和抢劫土地,不返还土地。即使有损失,是侵占造成,由自己负责。《土地法》第三十六条三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由此可见,合法使用基本农田,禁止种植树木。侵占基本农田违法,在其侵占基本农田,种植30亩速生杨,是连续违法,只要违法,什么号召,统一安排,许可证均无效力。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一年五月六日,(2011)烟民四终字第536号判决书,是维持判决,对一审未审理的案情,不予审理,做为独立诉讼,另行主张。不但造成上诉等于零,失去二审受理上诉意义,而且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56、57、58条。
被告无视法院,无视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继续在侵占土地上种植作物,村民对返还土地呼声强烈,村委申请强制执行。由于两审判决笼统,没有明确清除被告自己在返还土地上的地上物,不能成为久拖不予执行的理由,对此村委认为,两审法院判决尽管笼统,但包括清除地上物,如果不包括清除地上物,是判决明显错误。村委交付郭洪俊使用土地,没有地上物,返还同样不该有地上物,村委没责任,勿须起诉和另行起诉,清除地上物。法院审理,发现地上物和对其争议,有责任判决清除地上物,没理由强调村委没起诉清除地上物。
如果采取先返还土地,不清除地上物,是名义上返还,实际上没有返还,有失法院公信力。
法院是独立审判机关,任何机关和个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管对和错必须执行,不能允许以判决没清除地上物为借口,不清除地上物,阻挡返还土地。
被告盗伐林木,侵占林地,返还土地围其中央,混为一体,灭失了起点与终点,返还原块土地,实属难题,不返还原块土地,与事实不附,与法无据,是拆散分立,同案不同审造成。按法院意思,由北向南,丈量57.97亩,须占用未审林地,对此指出,未审盗伐林木,侵占的林地,是否可以替代已审返还土地?
如果变通处理,由北向南,或由南向北,丈量57.97亩土地,返还的是利用合同表面合法形式掩盖下的非法占有,多出的土地,是三边林地的集结,是被告盗伐林木,侵占林地,双占双盈的非法占有,对此未审部分,是制止侵占,还是让其继续侵占?
二、本案有明确的适格原告,共同被告,第三人,存在共同标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受诉法院管辖。附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是法院民事受理,合并审理范围。
起诉被告人数,诉讼请求,标的种类和金额,陈述事实和理由,委托本方代理人,应由原告自己决定,对不附和起诉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处理。
本案蹊跷的是,不按法定程序审理,颠倒行施职责,对村委原始起诉两被告,即邹金海、张福新,镇政府操作律师干涉法院,只准起诉张福新一个被告,不让起诉邹金海。
全体村民坚持起诉邹金海,经多次上访,连续请求法院。 2011年7月4日莱州法院接受了起诉状,此后以事实不清,不附和格式,让改写起诉状。 7月20日,递交了改写的起诉状,又以级别管辖为由,让递交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中院审查后,返回莱州法院,村主任电话联系,答复说前案是莱州法院审理,本次起诉与前案有联系,仍由莱州法院审理。莱州法院说烟台中院,认为标的金额是虚构,让书写事实和公式。 9月13日递交诉讼请求,标的金额解释。 10月13日,委托代理人陪同村主任到法院请求立案,答复改写起诉,先返还土地,其它另行主张。 10月14日,递交了最后一次改写的起诉,至今仍未立案。
2011年7月,村委对被告张福新返还土地所属,未审承租八间房屋拖欠10年租金、违约罚款。侵占房屋4年,赔偿损失,第二次向莱州法院起诉,至今未受理。
2010年10月,经村主任做工作,汪洪亮、邹尚武交出土地,今年又被被告张福新侵占3亩多土地。判决返还的土地,至今没返还,对刚收回的土地再侵占,是目无法纪,胆大妄为。
由上可见,两审法院,只判决被告张福新返还土地,至今没强制执行,经过一年三个月,此前上访多年,至今未结束。未审承租房租租金,拖欠承包违约罚款,侵占土地、林木、林地、机井,扰乱村委秩序损失,还需7次起诉。如果对被告邹金海起诉,再效仿前案,会出现与前案同样后果,维权需经过猴年马月。是有利违法,不利守法,是拖垮不是保护集体经济,是损害不是维护村民利益。有失公平正义,败坏政府声誉,削弱共产党形象。对此政府、公安、法院应该知道和预见。
三、张玉玺三兄弟,因控告政府官员违法,被报复陷害。尽管公安部在中央办公厅的支持下,给一家人平反了,但仍然是莱州政府和公安机关年年拦截、抓堵、监控、拘禁的重点上访人员。 2010年张玉玺当选村主任,镇政府、派出所出面阻止,村民坚决不同意,至今没法人证书。
根据村民要求,村主任协助镇政府收回土地,却不知道镇政府真实意思,是表面上配合,实际上阻挡收回土地。由此有组织、领导指挥,从背后走向公开。采取殴打、罢免、挤压,对不能把村主任赶下台的村党支部书记,免去职务,任命与被告占亲和侵占土地的党员担任村党支部正副书记,妨害诉讼。唆使被告张福新父子相互配合,侵占村委40多天,抢占广播。被告在村委附近驾驶面的车,数次采取危险方法飙车,追赶和迎面碰撞村主任,其父在村委坐等,抓拉撕打,与村主任对命等寻衅滋事,阻止到村委处理村务,刁难在诉讼文书上加盖村委印章,代管控制村委经济,架空村委,拘留上访村民4人,对抗维权。召开党员会议,为村级选举,告诫党员,上访人没有被选举权,选上的书记与主任,政府看不好,照样拿下来。除上有恃无恐,聚众扰乱村委秩序,还有背后暗算,砸玻璃,砸墓碑、生长作物喷洒除草剂,纵火8次,尤其9月动用柴油纵火,威胁维权村民。以上无数次报警,只走过场,没有措施。
综上在莱州,抓上访,恨上访,不让上访打赢官司,上访人是莱州最底层、最弱势、最没人
权的百姓,对此收拾上访,究竟为什么?只有一句话可以解释,影响违法、玩法、作假。
此致
敬礼!法定代表人:张玉玺
山东莱州市平里店镇石柱栏村民委员会
2011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