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审 法拍营业税优先债权

【新唐人2011年10月20日讯】(中央社记者何孟奎台北20日电)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税捐稽征法第6条条文修正案”,明定法拍屋应课征之营业税,未来可与土地增值税、地价税、房屋税一样,优先于一切债权及抵押权。

财委会上午审查税捐稽征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讨论有关法拍应课征营业税优于一切债权的第6条条文修正草案,委员会将中国国民党籍立委赖士葆提案与财政部所提草案并案审查,最后通过财政部版本。

赖士葆举例说,张先生经商失败,名下不动产被法院以新台币1亿元拍卖,正好完全还清债款;原以为可以从头开始,没想到却被税捐机关通知,他还积欠卖出房屋的营业税500万元,因而遭限制出境,政府成了他的新债主。

赖士葆指出,现行税捐稽征法的不良设计,每年造成7成以上房屋遭法拍的民众变成欠税户,欠税金额超过16亿元,因此他提案修改税捐稽征法第6条,明订营业税优先于一切债权与抵押权,以免民众“此债绵绵无绝期”。

财政部也提出修正版本,条文精神与赖士葆版本相同。通过条文内容如下:“税捐之征收,优先于普通债权。土地增值税、地价税、房屋税之征收,及法院、行政执行处执行拍卖或变卖货物应课征之营业税,优先于一切债权及抵押权”。

赖士葆解释,所有买卖行为,卖方均需缴纳5%营业税,但目前只有土地增值税、地价税、房屋税优先于债权与抵押权,会先从法拍所得中扣除,营业税不在优先范围内,多数债务人拍卖不动产所得还不足以支应所有债务,结果就是债权人取走债款后,根本没有余额缴营业税,导致多数法拍户在房子被卖后,立刻变成逃漏营业税的欠税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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