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崂山刘老汉九评当局《上访答复意见书》

【新唐人2011年9月26日讯】中国大陆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今年65岁普通民众刘同玑(下面称:刘老汉)的住房在2005年被追求暴利的开发商伙同与民争利的当地政府没经任何司法程序用大型机械给夷为平地,当地警方认定为施工“误拆”。现在刘老汉的原房址上建造了一幢豪华别墅且早已住上了别人,而刘老汉却四处流浪至今已有七年了!刘老汉手持政府颁发的权属证书,在法院胜诉且早已生效的司法裁定曾多次到区、市两级政府主营部门申诉,得到的却是政府出具的一些颠倒黑白、对抗法理、能把人气死的“躲猫猫”政府文书。刘老汉的人权侵害问题至今得不到解决。

下面刘老汉把最近收到的,由青岛市政府委托被诉人(案发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访答复意见书》及刘老汉对该书的评论公之于众,请大家评判(答复书中能表达意图的每条语句刘老汉用符号括住再加以评论,刘老汉大约共评论了九句所以刘老汉称之为九评。

(答复书受理意见栏第一行)说明接访部门是青岛市政府,信访人在信访内容上明确写明投诉的对象有两个,一个是案发地沙子口街办怂恿、包庇开发商进行违法拆迁;投诉的另一个对象是崂山区政府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行为。而青岛市政府在受理本上访事件时既没约见信访人进行调查、核实,也没给信访人一个字的答复,而是向下绕过跨过崂山区政府授权被投诉人(案发地街办)出具上访答复意见,使上访变成了下访、被告变法官、上访被出卖,政府设置的信访机关不但形同虚设而且还变成了侵害者的眼线、帮凶,信访反映的问题像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一直得不到解决,任凭矛盾激化,加剧了社会不稳因素。

信访人对案发地政府出具的《上访答复意见书》的评价是:满篇谎言没一句实话!下面信访人用证据、法理对该答复书逐句进行驳斥:(答复书受理意见栏第四、十一行)。这是为开脱违法侵权找的借口。上访人向市政府投诉的是当地政府包庇开发商侵害百姓的违法行为,上访人提供的证据有通过司法途径上访人胜诉且生效的法院行政裁定书,有崂山区政府区长为法院出具的伪证公文,有上访人名下的土地证书,有上访人原房屋照片,有“误拆”后开发商在上访人原房址上建成并以一千多万元售出的别墅图片,违法侵权事实铁证如山!答复书上所指的曲知兵乃一介百姓,他既没拆上访人的房子,违法施政又与其无关。上访人控告的是侵权的开发商,投诉的是当地政府行政乱作为;请问这算哪门子“民事纠纷”?信访人手持通过司法途径确认的权属证书是法定的权属人,被拆迁人,司法途径已经走过了也有了结论,请向还要通过什么司法途径?

(答复书受理意见栏第八行)即信访人在政府主营机关里没有过户后的登记档案,不登记哪来的孩子(土地证书)?过户档案是可以有的:当地拆迁伊始,拆迁干部让我们持证件到拆迁指挥部去核对,拆迁办主任曾向我们展示过我们的过户档案,档案袋里除了上述那些名为原卖房的人申请审批等表外还有一张登记在上访人名下的变更登记表和一份我们过户时交由土地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复印件。“误拆”过后,该主任及十几年前给我们经手办理过户手续的原土地所长曲某,在信访人土地证书上制图并签名的土地校勘员胡某某等证人皆如人间蒸发了一样,被“误拆”的十几户中所有持证人的过户档案在政府手里都不翼而飞了!在行政诉讼中,此前区政府曾在法庭上出示过这些名为卖房人的各种表以证明档案不符,区长又向法庭出具了本政府从没给第三人办理过登记、颁证工作的伪证公文。当时信访人作为被告第三人以事实证据揭露区政府:匿证人、删档案、做伪证等行政干扰司法公正行为。政府的这些不能自圆其说的“证词”遭法院屏弃,司法裁定书上认定信访人证书上被告公章具真实性,证书出自被告(区政府)并具体存在。该诉讼以原告(“争议人”)败诉告终。

答复书上不顾事实和司法裁定再一次提出这些表的目的是蔑视司法,死不悔改!其实这些表是卖房人当初建房时要办的手续,当然要登记在经办人名下,这是些只能说明过去或曾经的老档案不必更改。比如,北京颐和园当初可能登记在慈禧名下,现在变成了文物不可涂改或销毁。再说档案由政府填写和保管的,档案出错责在政府怎能嫁祸老百姓呢?

〈刘同玑所反映的十几户居民均与原房主达成协议,做好房屋归属〉(答复意见书受理意见栏第10行)这与事实也有出入。没有达成“协议”的还有年近七旬被“误拆”的袁秀珍一家。而所有达成的协议都是被协议,是屈从、是天大的冤案!拆迁伊始,为了剥夺我们的财产拆迁办主任四处宣嚷,说什么买房违法,过户颁证行为是前任政府共产党腐败等言论(法律证据见后附)。煽动原卖房户联合起来对买房人进行打、砸、抢、怂恿开发商断水、断电、短路、把我们赶出家园继而官商合谋不经任何司法程序用大型机械把我们的房子及屋内财产夷为平地了。房屋已被先发制人的官商灭失,主动权全被违法者控制,无家可归的人们四处流散无法聚到一起在维权的路上形成合力,当地警方对待侵权行为的投诉又袖手旁观(警方看人下菜碟仅给少数几户出具了系施工“误拆”的答复函),拆迁管理局借口是“民事纠纷”对侵权行为不给仲裁,土地局面对盖有自己公章,上有自己官员签名,自己颁出的土地使用证书借口2003年就划为国有土地而不给确权。青岛市建设委员会于2009年以当地警方认定为误拆为由向信访人下达了维持了区拆迁管理局的不予仲裁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警方于2006年认定的误拆,不管不问到2009年就是肇事逃逸是故意犯罪!市建委开脱违法就是怂恿犯罪!在当地政府煽动的恶意诉讼中区政府的假证、伪言、垂帘听审又让众受害人在以长官意旨为准绳的法院中纷纷败诉(仅有刘老汉和后文提到的王老汉是胜诉人),在违法行政、枉法判案的司法双重打压下受害人的维权被各个击破,(我们备有区、市两级法院同案不同判,同案分区不同判,一案两判,吃案,拖案,判假案,枉法判案的许多案例,有意帮助我们的善良人士可索取查阅)受害的人们只能含泪负屈地去走当地政府指引的“民事纠纷”以和为贵的出路,即和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纠纷”达成“协议”而真正的侵害人不但能逍遥法外,还能坐收暴利,请看官商想要的结果:十几户其中仅有一家“误拆”户,在开发商不得已的情况下,得到了应得面积一半的房屋安置,另一半面积开发商以2005年房价低走时的估价折成补偿款分给了“纠纷”另一方。(因一户多宅的卖房人已有房参入了房屋安置)其他十几户被“误拆”人都没有一寸面积的房屋安置,他们只拿到2005年估价款的一半或一小半可怜的一点补偿(另一半让开发商分给了卖房人)此时房价已翻了好几倍,受害的人们买不起开发商高价的房子只能含泪离去流离失所了!还有一户因法院一案两判的“失误”,补偿款被卖方全部卷走,法院爱莫能助让受害人至今欲哭无泪了!2011年春节前夕,八十多岁的被“误拆”人王老汉老俩口手持自己名下的权属证书,法院生效的胜诉裁定书向侵权的“误拆”屈服了,即按照政府给予的“出路”同没有权属证书且又在法院败诉的“民事纠纷”另一方达成房屋共有“协议”开发商以2005年的估价拆款44万元,开发商给了王老汉24万,给了另一方20万元。而且开发商借口资金紧张该款当时并没到位而是打的白条。房屋、财产毁了白毁不必说声抱歉,没有房屋安置,什么搬迁、过渡等费用也一律全免,还有霸王条款约束该奖的无从谈起,该罚的一分也少不了。我们原居地位居崂山国家4A级风景区,面山傍海的黄金地段,王老汉原房址上开发商建的别墅售价已过千万元,仅就王老汉房屋面积按拆迁政策应得安置房现市值在一百五六十万元,开发商用了个零头就把“民事纠纷”双方打发了,一户“误拆”就给开发商增效一百多万,十几户“误拆”增效多少?“民事纠纷”是借口是用来保护“误拆”的而暴利则是“误拆”的原动力!王老汉的大女儿哭着说∶看到八十多岁的二老多年来四处奔走,除了遭受公仆们的冷漠甚至喝斥外没有任何结果,愁苦使二老身体每况愈下,为了阻止二老继续遭受苦难,避免二老带着未了的心事离去留下我们终生的遗憾,向“误拆”低头是我们兄妹们的集体决定。咱一个小小的老百姓拗不过政府呀!说完泪如雨下了……做孽呀!以权代法决无公正可言!“误拆”就是抢劫!答复书上说人家都达成“协议”做好了房屋“归属”。意思是上访人没听从安排属刺头、刁民。如果政府这么认为那是对信访人天大的冤枉!上访人自小到老都是大大的良民。信访人所做的一切有根有据不掺和半句假话较之上访人揭露出来的那些糗事不知要光明磊落多少倍!上访人是在呼唤法治,追寻的是人人都能有尊严地活着!

〈曲知兵于2006年8月31日起诉崂山区政府,要求撤销崂集建(92)字第280号土地使用证书〉(答复书受理意见栏第5行)280号土地证书就是登记在信访人名下的权属证。该案即前面提到原告曲知兵败诉的行政诉讼,答复书只提有过诉讼以证明曾经有“纠纷”,不提诉讼结果即该诉讼原告败诉后“纠纷”已由司法消除。当时一户二宅的曲知兵因债主逼债而质次价高的破房子又无人问津,自己说要死的心都有,后由其时任村委主任、村法人代表的亲哥哥曲知军从中撮合并许诺包办过户,为了帮他们摆脱困境,上访人和曲知兵达成了购房协议高价买下了村主任弟弟的破房子,此后其兄弟们逢人便称我是他们家的救命恩人。“误诉”后原卖房人被别有用心的当地政府标榜成前任“腐败政府”迫害下苦大仇深的行政受害人,挑动其诉讼并帮其匿档案、作伪证,败诉后失去利用价值又贬其为〈想获得更大的利益〉(答复书受理意见栏第5行)其意:卖房人曲知兵已有房参入了拆迁补偿还想把卖掉的要回来,贪得无厌、见利忘义。明明政府自己和开发商想获取更大利益置国法党纪于不顾去搞违法拆迁,反诬他人想获取更大利益,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不惜制造矛盾,破坏诚信挑起恶意诉讼;买卖有契约,过户颁证是政府行为,诚信乃立国,立人之本,为了与民争利,政府带头不讲诚信自己先毁约又煽动百姓毁约;诲淫诲盗、陷人于不义,不要光明正大专搞阴谋诡计!

〈其房屋补偿现存放在开发公司处保管〉(答复书受理意见栏最后一行),当初开发商曾经声明决不同我们这些被“误拆”户们签订什么拆迁协议(法院判决书上记录着该证词)请问,不签协议为什么不经任何司法程序强拆我们的房子?没有协议如今为何又出现了拆迁补偿款?没有协商补偿款数目是怎么造出来的?现在是2011年房价已涨了好几倍为什么强加给权属人只能以2005年的估价标准用货币补偿而无选择房屋安置补偿的权力?2011年春节前夕开发商用2005年的估价给王老汉结算补偿款时打的是白条,给上访人的补偿款的存放日期不会是2005年吧!存放在开发公司通过司法途径经执法部门批准了没有?请问奸商和昏官你们懂不懂国法?侵权是赔偿而不是补偿!受害人有权责令侵害人不但要进行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外还有责成侵害人对被毁房屋原地恢复原样的权力!

(答复书受理意见栏第九行),不知被诉人想要什么样的后果?真理(合法的后果)只有一个,这个正确的后果就是:上访人持有政府颁发的、又经恶意诉讼考验过、被生效司法裁决确认的权属证书,上访人是法定的权属人,是指定的被拆迁人。政府和开发商应遵照国家法规客客气气地同上访人洽谈、协商、达成拆迁协议。力图做到百姓实惠,开发商满意,政府想要的社会稳定也得以实现。这种合法的后果是三得利!动武、动粗,以权代法强拆强迁是违法乱纪。缺乏监督制约的案发地政府依仗自己手中的权力和自认为有钱能使鬼推磨的开发商,官商勾结专靠从弱势百姓身上榨取财富算个什么东西!没有制约的权力无法无天,为所欲为想要什么样的后果就有什么样的后果;上一拨想要并遂愿的后果发生在2007年,因克扣过多(拆迁面积),补偿过低加之掌权者滥用全民的土地出让金迎往送来、给少数人滥发奖品,组织党员、干部少数人国内各地观光、出国旅游激起民变,政府滥用警力山上抓,家里捕,仅我们一个小山村的人当时就让青岛市各个监狱人满为患了!我们这一拨他们想要的后果仅差两户又可大获全胜了。正告违法施政者水能载舟也能复舟!案发地政府得逞于一时而决不会长久的!

网络有监管,舆论有导向,行政投诉又官官相护,刘老汉只能任由违法施政者任意忽悠和折磨。虽然刘老汉当着信访官员的面在《上访答复意见书》信访人意见栏里愤笔写下了崂山区政府违法施政死不悔改,表达了信访人对政府的信访答复有不同的意见但几个月过去了又如石沈大海了。砸也砸了,拆也拆了,恶意诉讼也恶了,理越辩越明可就是不纠错!理穷词尽后又拖个垫背的来敷衍,说别人想获取更大利益,见过无耻的还真没见过无耻到如此程度的!法律法规、权属证书、司法裁决都摆在那里,已经七年了,后果不得而知究竟要不知到哪年哪月呀!刘老汉在此含泪呼吁: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国内外关心人权的爱心人士救救我们这些老人吧!

谢谢!

上访人:刘同玑

证据、相关法规、注释

一、证据:1、沙子口街办《上访答复意见书》2、崂山区区长伪证公文。3、崂集建(92)字第280号土地证书。4、[2007]城行初字第6号《青岛市城阳区法院行政裁定书》。5、信访人原房屋照片一张,“误诉”后开发商在信访人原房址上建成并以一千多万元售出的别墅照片一张。

二、相关法律法规:1、持过户到自己名下产权证的被“误拆”户们当年是在国家没有禁止性法规的情况下买的房,当时有199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1条第二款:房屋所有人出卖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双方自愿,立有契约,交付了房款并实际管理和使用了房屋,应当认定买卖关系有效。当地政府认为需要办理纳税或登记的,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办理。2、国家最早出台的限制性法规是1999年5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的通知》第二条:农民住宅不得向城镇居民出售。3、2006年11月1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自合同履行届满之日起或合同双方交付完毕之日起超过两年的,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4、权属认定都以土地使用证书为准。

三、被“误拆”人大都是计划经济时期在老国企,集企干了一辈子买房时已退休或即将退休的老工人,当时社会物质极度贫乏老少几辈挤住在筒子房里,儿大女大急需婚房成家到诸事不便的郊区去买村民淘汰下来的陋屋危房甚至村民们避之不及的凶宅鬼屋居住实出无奈。就像电视剧《走西口》、《闯关东》一样是被穷逼的,全国各地普遍存在是特定年代的历史产物。当时此种房屋交易是合法的,计划经济低工资少福利耗尽了我们的一生、仅有的一点积蓄全部投在对买来的陋屋、危房的改造和完善上了,如剥夺我们,我们将流离失所晚景凄凉……

四、政、法一家,祸国殃民!

本上访事件就是个活生生的实例:为了获取更大利益必须实施违法拆迁,为了保护违法拆迁就必须转移焦点、制造民事纠纷,以便在乱中取胜。所以拆迁伊始,政府官员就到处宣讲,买房违法,买房人手中的权证是假证、没有档案、从没办过、过户颁证行为是前几任政府共产党腐败等等自相矛盾的言论。煽动众卖房人毁约并以房屋买卖合同违法为由将众多被“误拆”人告到法院,政府提供假证并派官员全程垂廉听审,请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政、法一家的体制使法官虑升迁、保饭碗、只能选择法随权走,判案时以长官意旨为准绳。因被告们持有政府颁发的权属证书,诉讼合同无效本应是主体错误、程序颠倒,法院应让原告先行政诉讼让法院撤销土地使用证书再行民事诉讼判合同无效。而急不可耐的区、市两级法院却将两个不同性质的案子一锅烩,用滞后的法规去追究合法时期已经完结了的事物,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使当事人手中政府颁发的权属书成了一张废纸。而此时段青岛市没有行政干扰的其它区法院及上诉到市中级法院的此类案件,即便仅有合同(没过户、没有权证)两级法院也能以争议时该地是否村改居、是否划为国有土地、是否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为依据去正确判案。2005年我们村仅有两户在本地区法院取得胜诉。其侥幸之处在于其进入诉讼最早,当地政府正忙于制造混乱,布置违法拆迁疏忽了对法院的关照。胜诉的二被告是:持有权属证书的被告曲老汉,法院以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证书是该房屋权属的有力证据驳回了原告,没过户的被告王老太,法院帮其从政府有关部门调阅了该村已于2003年整体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省政府批文,以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人身份不受限制为由判合同有效。较之胜诉的曲、王两人,同村仅稍后几天以同样理由和诉求被告到区法院的买房人郝女士,当时法官察看过她的宅基地证书后说没什么问题,律师也不必请。谁知开庭前接法官电话称,奉指示你们这类案子现在不判,政府要研究,开庭时间另行通知。该案被拖了大半年后才开庭,持有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书的郝女士被判合同无效,互相返还房屋和原房款上诉到市中院又被维持了原判。随后郝女士又以财产侵占为由将卖方告到区法院,所谓的财产即早已被开发商“误拆”的房屋,当时已变成了开发商手中可任意决定多少的补偿款了,该财产即房屋先前已被区、市两级法院判给了卖方,何来财产侵占之说?可出尔反尔的区法院不但立了案,还判了一家一半(补偿款),手握两级法院胜诉判决的卖方当然不服上诉到市中院,市中院怕涉嫌一案两判不敢效仿区法院,所以只调解不判,调解不成就拖、一拖就是一年,心虚且怕夜长梦多的开发商明该案仍处诉讼之中却私下和手持前次两级法院胜诉判决的卖方签了协议让卖方卷走了郝女士全部的房款。手持物权证书的郝女士财产被法院折腾没了,几年的官司已债台高筑又被先:“误拆”后剥夺、遭受行政、司法、黑势力三重打击,如今郝女士的脑子已被刺激坏了,终日自言自语疯疯癫癫,生不如死了…….

胜诉归来的“漏网之鱼”曲、王两人仍遭到拆迁办和开发商的拒绝签不了协议,没过户的王老太认清了形势选择了妥协,拿了一半的补偿款离去,而持证又胜诉的曲老汉据理不让,当地政府只好充当被告协助败诉的原告到法院以行政诉讼的方式让人告自己,原告以被告区政府给第三人曲老汉颁证属行政违法,请求撤销曲老汉的宅基地使用证书。此时在周村中一直持观望态度的三个原卖房人也将各自的买房人刘老汉、王老汉、袁老太列为被告的第三人加入了政府组织的行政诉讼。四个行政案都被分到城阳区法院审理,先开庭的第三人曲老汉被法院判了撤销土地使用证书。

稍后开庭的刘老汉幸亏在开庭前向该法院递交了一份万言申诉书《强权逼法律退避三舍—崂山区政府行政涉黑》并表示该院如不秉公判案将一并投诉。多亏了行政诉讼异地审理,多亏了申诉书及时揭露了真相,虽然区政府把在前次法庭上的表演在本次法庭上如法泡制即匿证人、骟档案、作伪证,但在质证中这些不能自圆其说的证词遭法院屏弃,刘老汉及刘老汉之后开庭的王老汉都得到了法院同案不同判即驳回原告(同案指前面判撤证的曲案)后面将开庭的被告第三人袁老太的原告开庭前撤诉了(见后附法院行政裁定书)。所以说被“误拆”的十几户中,刘、王二老汉是唯一在司法上胜诉的两人,是违法行政围剿下的漏网之鱼!有了司法裁决可拆迁办和开发商仍不认账,刘老汉只好四处投诉、上访、却毫无结果,八十多岁的王老汉挺不住了在2011年春节前向“误拆”屈服了(前文有记叙),违法侵权七年后刘老汉终于等到了这一份《上访答复意见书》,唉!这哪里是答复,更像是一杯毒酒。期望用上访来伸冤那是饮鸩止渴、画饼充饥!

我们的律师曾被中共官员斥责是对抗政府、报复社会,要吊销其执业资格砸其饭碗,吓得该律师连忙退出中止了代理,全市的律师万马齐喑没人敢替我们说话,各级政府主营机关抱团不作为,各级法院抱团枉法;联想到滥用警力镇压民众,指派区长给法院作伪证等诸多事。非一般人能做到,我们猜测:这人应是2005年该区违法拆迁时当任的该区一把手崂山区区委书记,现任青岛市政法委书记的李某某,青岛市的公、检、法、公证、信访都是他的管辖,他是幕后黑手、最大的嫌疑人。(详情可索阅我们的上访信《伪证无罪,抢劫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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