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所税暂缴申报 9/30截止

【新唐人2011年9月12日讯】(中央社记者冯昭台北12日电)10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将于30日截止,财政部赋税署提醒,除了免办理暂缴申报或已申请延期、分期者外,超过期限补报补缴要加计利息。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除免办理暂缴税款或已申请延期、分期缴纳者外,没有在9月30日以前缴纳100年度暂缴税款,但在10月31日以前补报及补缴者,将从10月1日起至缴纳日止,依照邮政储金1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1.08﹪按日加计利息。

南区国税局表示,如果在10月31日仍未办理暂缴,稽征机关将依规定方式算出暂缴税额,并加计1个月利息,寄发暂缴税额核定通知书,要求营利事业于15天内自行缴纳。

赋税署指出,依所得税法及相关函释规定,免办理暂缴申报的营利事业包括: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依所得税法第98条之1规定,应由营业代理人或给付人扣缴者;独资、合伙及经核定小规模营利事业;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者;于暂缴申报届满前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依规定应办理当期决算申报者;上年度营所税无应纳税额,或今年度上半年新开业者;暂缴税额在新台币2000元以下。

应办理暂缴申报的营利事业,赋税署提醒,可多利用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 (tax.nat.gov.tw)办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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