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8月26日讯】(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唐筱恬台北26日电)前总统陈水扁涉国务费、南港、洗钱等案,台湾高等法院今天更一审宣判。扁被控国务费案贪污部分改判无罪,其他部分判应执行刑2年8月。妻子吴淑珍判应执行刑11年6月。
高院更一审认定扁、珍在国务机要费案的贪污部分无罪,但合议庭分别依伪造文书罪判扁、珍1年8月徒刑,减刑为10月徒刑;洗钱案部分,扁、珍分别被判2年徒刑。吴淑珍在南港展览馆案被依图利罪判9年徒刑。
合议庭订定陈水扁应执行刑为2年8月,并科罚金新台币300万元;吴淑珍应执行刑11年6月,并科罚金2200万元,褫夺公权5年。全案可上诉。
陈水扁、吴淑珍夫妇等人因分别在国务机要费、龙潭购地、南港展览馆、陈敏薰涉买官案等被控贪污、洗钱,扁、珍一审时分别被判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二审时改判2人有期徒刑20年、褫夺公权10年。
最高法院去年11月间将龙潭案、陈敏薰涉买官案判扁、珍17年6月徒刑定谳,将国务费、南港、洗钱等案发回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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