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大林:天津泳池电击案的调查不可能“自认其罪”

【新唐人2011年8月4日讯】7月14日,天津市渤海职专渤海游泳池发生触电事故,3死3伤。事发8天后,河北区安监局、体育局等部门才通报了事故情况。事故调查报告将这起事故定性为“自然灾害”,后来又改为“突发事故”。教育局说,游泳池的用地虽然属于渤海职专,但租出去了。体育局说,这个游泳池尽管存在了10年,但一直没办手续,所以体育局无法检查和审核。街道办说,所有的事情都是由主管部门来管,他们不参与此事的处理。“意思就是,所有的责任都在(泳池承包者)马建新一个人身上,没有任何政府部门需要为此负责。”(据8月4日《法制日报》)

3死3伤,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天津这起事故属于“较大事故”,应当逐级上报到省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而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公开政务信息。但天津市(省级)安监部门一直没有通报这起事故,而且区安监局也是在事发第8天才向媒体通报。这意味着,要么区安监局没有依法向市安监局报告,要么市安监局没有依法及时公开信息。

更重要的还是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责任的追究,而事故性质的认定至关重要。调查报告先说是“自然灾害”,这显然是说不过去的,后来又改为“突发事故”,这相当于什么也没说,因为事故通常都是突发的,前不久发生的客车燃烧事故和“7•23”动车追尾事故不都是“突发”的吗?认定事故性质,关键是要确定有没有人为的因素,也就是要在“意外事故”和“责任事故”之间作出选择。

那么,调查报告为什么​​在“意外事故”和“责任事故”之外找出一个无关责任的说法呢?最合理的解释就是想推卸责任——这从教育局、体育局、街道办等单位争相“撇清”中就能明显的感觉到。

调查报告称,渤海游泳池前边有一个更衣室,更衣室上方有一根电线,这是由游泳池前边通往小卖部的民用照明线,系游泳池的承包者马建新给小卖部拉的。事发当时,固定泳池边遮阳网的铁丝和这根民用照明电线发生了接触,由于当时风大,电线外皮被磨破,铁丝和电线发生连电……电线与其他铁丝离得很近,这显然是重大的安全隐患。如果安监等部门能够及时发现这一安全隐患并予以消除,那么事故完全可以避免,但这个“黑泳池”一直处于监管的盲区,这难道不是人为的责任吗?

仔细想想,也不奇怪:这起事故如果定性为责任事故,那么肩负监管责任的河北区安监等部门就负有失职之责,而事故的调查就是由河北区安监局等部门组织的——要认定为责任事故,岂不是要它们“自认其罪”吗?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较大事故”应该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直辖市下辖的区虽然行政级别为地市级,但仍为县级权限,规定由地级市行使的职权,应由直辖市本身行使,而不能由下辖的区来行使。加之河北区有关部门在这起事故中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这起事故应由天津市有关部门来调查处理。

文章来源:作者本人提供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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