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7月28日讯】(中央社记者唐筱恬、赖又嘉台北28日电)缠讼23年的学童陆正撕票案,最高法院今天驳回上诉,维持高院更十一审认定,判决被告邱和顺死刑、褫夺公权终身定谳。以下是陆正案相关大事记。
–民国76年12月21日,新竹市学童陆正在补习班放学后,遭邱和顺等人掳走,因为陆正挣扎咬伤邱和顺,因而遭到杀害弃尸丢入海中,尸体至今未被寻获。邱和顺随后向陆正家中勒赎新台币500万元。
–77年间,警方接获密报,先捕获共犯余志祥等人,随后供出邱和顺是主谋,警方在同年10月宣布破案。
–78年11月,新竹地方法院宣判,判邱和顺死刑。
–81年1月16日,台湾高等法院判决,邱和顺维持死刑判决。原被判处死刑的共犯吴金衡改判为无罪,共犯黄运福、朱福坤、林信纯和吴淑贞4人则分别改判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10年不等的刑期。
–83年9月29日,监察院通过前监察委员王清峰所提弹劾案,弹劾侦办陆正案的10名警员、2名检察官,弹劾理由为检警在办案时对涉案人“施以强暴胁迫”及“草率结案”。
–85年7月13日,陆正案另一被误以为已经死的犯嫌林坤明,在高雄因一张罚单“死而复生”,被警方逮捕到案,但否认犯案。
–94年4月8日,高院更八审判决,邱和顺被判处应执行死刑、褫夺公权终身,一审被判死刑的林坤明这次获改判17年,吴淑贞和吴金衡各判刑11年。
–98年4月13日,高院更十审宣判,邱和顺仍然被判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林坤明两案合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吴淑贞有期徒刑11年;吴金衡则因更十审审理期间死亡,因此公诉不受理。
–100年5月12日,台湾高等法院更十一审宣判,邱和顺遭判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同案共犯林坤明被判刑17年,邱和顺的女友吴淑贞判刑10年。
–100年7月28日,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维持高院更十一审认定,判决主嫌邱和顺死刑、褫夺公权终身定谳;同案被告林坤明17年徒刑、吴淑贞10年徒刑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