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死了李昌奎活了 中国法律病了

【新唐人2011年7月9日讯】 药家鑫死了,李昌奎活了。一切的一切,似乎不是同发生在中国大地的案件,而是一个在中国,而一个在美国,甚至是火星的判决结果。

作为一个应该是最严格,最统一,最明确的行为规范与处罚标准,我们的法律到底怎么了?我们到底应该抱以什么态度朝三暮四的判决?我们到底还有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标准?到底我们的法律有什么病?

尽管云南盛产躲猫猫、处女买淫的疑团和今天罪恶滔天而活下来的李昌奎,我并不准备以恶意来怀疑云南的法官品德、智商与道德感。但一句“量刑失重”证明云南法官眼里,两条人命,强奸杀人的罪行并不足严重到让李昌奎那卑污的生命来抵偿。或者在云南法官看来,那只是两个符号,而非两条曾经鲜活的生命。

法律界的人必然嘲笑,你一外行人士,评什么法律。是的,我是外行,但我知道一个很朴素的道理,任何法律,都应该是全民意志的总和,而不是法律人士自家的后花院;法律不是空中楼阁,法律更不应该是某些人垄断的特权。任何法律,如果不得到民众的总体上的承认,都没有其权威性,纵然能一时推行,亦必短命。我们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大,不是法院,不是律师。我所发表的是我的意见,表达的是我的意志,尽管我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P民,但如果我的意志正与这全民意志的总和一致,那么这就应该是法律,这就应该代表权威。

让李昌奎活着的法律理由很简单,自首,认罪态度好,积极陪偿。其实以上无论那一点,都不能改变罪行的性质与严重程度。

其中最为莫明奇妙的理由为“积极赔偿”一项。不谈受害者家属的看法,云南的法官们也大抵会把“三万”元是李家最大的赔偿能力,并不等于钱少就不积极等等作为理由抛将出来,所以我暂时不提,且看所谓“积极赔偿”行为的意义是什么。

赔偿其实不过是通过以金钱为补偿,来争取受害者家属的谅解而已。无论赔偿多少钱,都不能改变犯罪的性质与程度,如果说“积极赔偿”就可以减刑,其实质就掉进了“拿钱就可以买命”的陷井。积极赔偿唯一可以产生从轻处理的因素,在于受害者家属的态度,而非由法官大人们自行“酎情”。况且赔偿的对象是受害者家属而非法院,受者未曾发言,请问赔偿的“积极”与否怎能由法院确定呢?夫妻俩亲热,施者受者没吱声,何时轮到旁人来叫爽?

再说“自首与认罪态度良好”,自首与认罪态度良好实质不过是罪犯对执法机关的一种变相的贿赂。我犯罪了,我投案,我坦白,你们好办事,方便你们查案,你们给点好处,减我的刑,逻辑关系不过如此。这种贿赂从严格来说,是不能接受的,执法部门受国民的委托,不应该为了方便自己的工作的开展就减轻了对罪犯的处罚。但现实来说,确实也有这么做的必要性。但自首与认罪态度良好也必须有个度,当罪犯有可能逃避处罚时的自首,坦白可以“酎情”,一个罪行凿凿又在天罗地网中的罪犯,如何能认定自首、坦白?

当然“自首、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里面还表达一个内容,那就是罪犯的态度。态度决定一切,知错者应该给改过的机会。然而有人说得好,在生死面前,魔鬼也会长出翅膀装天使,我们无法认定,一个人心里所想,我们无法知道,一个人真正的态度。我们也无法想象一个还残存良知的人会做出如此暴虐的事,我们更无法想象,一个毫无天良做出如此暴虐行为的人,在监狱里突然会长出一双天使的翅膀。当然,这个“我们”不包括云南的法官们。

既然我们无法认定一个人的态度,就不应该也不能拿这个无法认定东西来作为量刑的依据。法律不能靠猜。

自首也罢,认罪态度也罢,积极赔偿也罢,云南高院会有一千条理由来狡辩使其坐实,多说也无用。我只想,天平的一边放在两条生命,一个强奸罪,让云南高院把自首、认罪态度、积极赔偿和李昌奎的死缓放在另一边。请问平了吗?

若是不平,那么,把李昌奎的生命放上来吧。当然,还是不平,可以加上云南高院法官们的几顶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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