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7月4日讯】【禁言博客】原形毕露
虚张声势,请别滥用人民的名义!
不久前,大陆经济学家茅于轼,在财新网发表了题目叫《把毛泽东还原成人—-读《红太阳的陨落》的文章,历数毛泽东的罪恶,引发了毛左们的不满。最近,毛派在各地成立了所谓的“XX市、XX省人民公诉团”,向全国人大提起公诉茅于轼,和《红太阳的陨落》的作者辛子陵的请求。“博客中国”,有一篇题目叫《我为“人民公诉团”做一回高参》的评论章,文章说: 我给“公诉团”提几条参考意见:
一、“人民公诉团”应改为“公民控告团”。“人民公诉团”的称呼,名“不正”,要改名。理由是:“公诉”,是指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叫“公诉团”,就闹了个笑话——难道这些人能取代检察院?这些怀念文革岁月的同志哥们,要学点起码的法律知识了。
二、未经正式授权,不宜称“××市、××省人民公诉团”、。应当承认,乌有之乡和各地“公诉团”的组织者们,确实才华横溢,他们比“百万群众唱红歌”的组织者们,更擅长“造势”——“百万群众”毕竟不及“××市、××省人民”声势浩大。不过,我想提醒的是:一二百号人联署,就敢打出“××市、××省人民公诉团”的旗号,不但公然侵犯了公民权利,也会让人私下窃笑:都什么时代了,还玩百十号人马,自称司令,千把号“红卫兵”,号称“百万雄师”那一套?有理说理。就事论事。依法控告。不能“拉大旗作虎皮”!——借“人民”之刀杀人的悲剧,不能再上演了。
三、不要“有罪敲定”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在法院认定茅于轼和辛子陵的犯罪事实成立之前,将“煽动颠覆”、“制造动乱”等等吓人的罪名,扣在他人头上,这可有严重的违法、侵权之嫌啊。 再次提醒各位:不要做无法无天的“革命群众”,而要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在行使公民法律权利之前,首先自己要学法、懂法、守法。否则,让天下人耻笑:什么“乌有之乡”?“乌龙之乡”吧!
富人走为上策 穷人路在何方?
今年4月,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发布的《201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指出:"在接受调查的人均可投资资产超1000万元人群中,有高达60%的人士已经完成投资移民或有相关考虑,在可投资资产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主中,已经完成投资移民或正在考虑的受访者的比率也高64%。“博客中国”上,有篇署名闫和成的文章,对这种现象进行评论说:在一九九九年以来的十年间,以富人和知识精英为主的中国人入籍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人数约有二百万人。
因为移民,仅去年一年,从中国流向加拿大的财富,就有几十亿元人民币。文章说,出现这么大规模的移民潮,必有内在原因。中国人有了学历、有了钱,就急着移居国外,表面看是为了子女教育、国外的生活环境和旅行方便,其实,是对政府失去信心,用脚投票。当今中国社会矛盾尖锐,官民对立,贫富分化,社会不公,贪腐横行,问题食品层出不穷,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在这些富豪和精英分子看来,现时的祖国,就像烂泥潭,个个避之惟恐不及。
文章最后说,在中国的所谓改革开放之初,有人提出 ,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如今,先富起来的人,扔下大部分还没有富起来的人不管,弃国而去,跑到国外享受生活去了。富人走为上策,穷人呢,路在何方?
原形毕露
有网友发帖说:在香港铜锣湾,遇到一个出租车司机,我问他,党会不会把香港变成跟内地一样?他回答:不会的,因为它要让香港演戏给台湾看,等到台湾上当之后,才会原型毕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