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请战书

【新唐人2011年7月1日讯】普陀区人民法院院长阁下:

下此战书并非是要向法律挑战,目的仅在向贵院主张权利。

由于管辖权属的缘故,原告1999年9月9日诉“上海草原房地产经营公司”动迁安置违约一案有幸得贵院审理。按说一桩情节并非复杂的诉讼以我国现下正不断完善的成文法律为据本无需多费审理时日,但不知何故本人在诉讼前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之结果与今日向贵院寻求支持之遭遇竟异曲同工。当然也有差别——前者为“推”,贵院是“拖”。百姓之难;不但要面对工作学习的快节奏、高频率,还要同时承受权力部门的慢速度、缓动作。哀何其大也!

贵院受理之初以“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英明之极;只要双方如实呈供各自证据法庭再依职权进行必要的简单调查则是非立判。 99年10月19日第一次开庭被告​​即陷被动(以原告的理解),然其倒也有手段——“证据没带!”。法官说“从速拿来”!于是休庭。这一休便将三个月休去。

第二次开庭已是2000年2月18日,不知贵院如何操作;宣布以普通程序开庭。此番被告准备“充分”,没带与原先说法有关的必要证据却以偷天换日手法将问题引入“复杂”——第一次开庭时说原先约定给原告的安置房源因故转配他人而此次却称该房源当初已以合同方式转让给了其他房产商。至于新的证据则仍未带齐。如果是院长您亲自审理此案会如何控制局面?法官说将尝试调解,于是休庭。这一休便过了六个月的普通程序审限。

时限一过,原告即呈上《关于要求加快庭审进度的敦促函》一纸催促早日结案,岂料音讯全无。倒是在3月未收到法庭转交被告《答辩状》一份;其遣词荒唐、漏洞诸多且竟敢对原告行人身攻击、名誉损毁。被告迟至此时方才答辩可见其诉讼经验之“老到”,技术处理之“巧妙”。而其白纸黑字指控原告刑事犯罪则未免“面目狰狞”。原告四月四日备妥书面反驳即不断催促法庭尽快审理,法官告之须等对方《反诉状》出来。四月未原告收到法庭转交的《反诉状》,5月10日将对《答辩状》的反驳与对《反诉状》的回应面交法官并再次催促开庭。法官告之再等,这一等便……据说连主审官也换了?

本案双方的争执是因为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才告至法院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及时审结不但是职责更是义务。不知贵院在本案中的延迟、变故是否依法有据?是否手续完备?是否情有可原?是否确系工作需要——这是一个十分冠冕堂皇而又符合国情的说法?

以原告的观察,被告在本案审理中的表现令人难解;其删改证据以为己用,是低估法官的智力。其拒行义务藏掩证据,是蔑视法庭的威严。当然对原告就更不在话下了;信口胡编、闭门乱造只是小菜一碟,别的什么人唯恐沾边的“侮辱人格、诽谤名誉”的把柄照样白纸黑字地往法庭上送——敢情是气糊涂了(竟然有人敢告我)!同样令人难解的是贵院面对这一切似乎无动于衷。是宽容?是无奈?是默许?是偏袒?这一切教原告浮想联篇……假若我也有这等待遇——普陀区内我谁不敢欺负!

近来有一句话:“该办不办,也是腐败。”那么“该判不判”是什么?原告手无凭据不敢妄下定论。但其中有否“猫腻”? “一分司法失误,十分社会罪恶。”——多么深刻精辟的剖析,说这句话的该划入哲人一类。当今不少社会问题的宕积其实是因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乏力而致,贵院希望多一个问题?高院正在努力解决积案过多的问题,贵院不认为这是个问题?

古装戏中有句台词:“汝不战不降,意欲何为?”何等气慨,但也有点无奈。可怜原告连这一句也喊不得;因为对阵双方当中隔着个未曾谋面的审判员。既是审判员就应该做点什么,不然便成了摆设。社会公正是通过法律来体现,来保障的,否则要法律干什么?法律的本意在于规范,在于救助。规范应严格、救助须及时。否则要法院干什么?

现代文明社会应该是一个讲理的社会。行为要合理,思维也应合理。法院则不但讲理,还讲法。法还讲究程序。按《民诉法》第135条的规定贵院很快就要在本案中用足了政策(不知是否另有什么内部规定?),莫非贵院以为上一级法院也会同意目前这种无所作为的僵局是一种最理想的态势?难道贵院认为这是一种最称心的社会“稳定”?难道贵院认为自己这样做就是在为普陀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作贡献?贡献什么? ——苦主的权益? ——法律的公正? ——法庭的尊严?难道贵院已料定原告不会把自己变成一支矗立在外滩墙上的火炬? ——原告正好不会!所以,请亮出你们的判断。原告在第二次开庭时已经表态;并不指望一审胜诉——极有可能存在的非正常干扰大概要在更高一级或者几级的理性面前才会仃步。

这社会是一个舞台,我们在欣赏其中精彩的同时也不得不同时面对其中的丑陋,法庭也是一个舞台,我们不必讳言其中也会有可能存在不好意思公诸于众的消息——错案追究制度正是为此而立。原告会坦然面对一审之输赢,只要这输赢以贵院的宣告及时表现出来。

原告走上法庭之前是做了一点思想准备的,但没曾想本案会给贵院带来这么大的为难。从迹像看目前这种仃顿好像是因贵院的犹豫所致。只不知这犹豫因何而起?由何而来?审限延期应该是要经过院长审批的,不知贵院长、贵院监察室、贵院审判委员会本是否知晓本案的实际状况?据说法院审案是要经过讨论的,不知有关本案的讨论都记录了些什么?任何业务流程都应该​​有一个内部控制的问题,谁该为本案审理的控制负责?原告知道有时经办人员会遇到方面方面的影响,希望这影响不是来自上面!为此原告请求晋见贵院长面陈心结,但愿院长的接见能拨去原告心头之虞。

原告在街道办事处工作,其他部门可以推诿的一些事情街道办事处却不得不去“托底”。法院也有类似情况;别的地方解决不了的纠纷法院则必须要给个“说法”。两者也有区别;街道工作重在“协调”而法院则力在“强制”。街道“协调”之难在于规矩粗略不便操作。法院应该没有这么普遍的问题?社区工作实践与多年法制教育使原告深知“依法办事”的重要,因此至今一直持耐心、低调的态度。但实在耐不住了也免不了高声一句——贵院没有理由让一个信赖法律的公民失望,贵院更没理由挺身阻击公民的合法权益!

原告生性不肯低声下气,故本文许谦躬不足。如有错辞,贵院尽可不留情面。为节省诉讼成本,原告不再附上全套书面资料,这些贵院都有。原告相信法律的公正,但这并不意味每一个从事司法的人都能时时公正。原告只要求一场平等的公堂对质,一段正常的司法审理,一个合理的或者是及时的审判结果。相信在贵院长的过问之下目前这种让人起疑的情况应该会有改善!

即使院长工作繁忙无暇接见或者本案事轻院长无意过问,也请院长能指定贵院某个职能部门关注一下本案。因为接下来有关本案的一些建议、措施可能就会需要院长阁下再次审批。原告等着这场接见,等着贵院的正式答复,等着因为自己的耐心因而还显得不算太晚的再次开庭,等着一个迟早必然要出来的审理结果——无论贵院是否愿意。只是希望这一切都快点!

此致

原告:王宗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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