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隐匿财务 保单仍有效

【新唐人2011年6月25日讯】(中央社记者吴静君台北25日电)金管会表示,民众若不愿意对财务情况详细说明,核保之后,保险公司事后不能主张保险法第64条规定,违反“告知责任”解除保险契约。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产物保险同业公会以及人寿保险同业公会订定“保险业招揽及核保作业控管自律规范”,7月1日起保险公司基于核保及个案审核的需求,有条件取得要保人、被保险人的收入或财产证明,或请要保人填答财务资料、问卷并签名。

金管会表示,民众填写“财务问卷”仅是要让保险公司核保时参考使用,并不像健康状况一样,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危险估计,进而影响保费。

同时,法规规定民众投保保单必须要“诚实告知”的项目,包含被保险人的职业、身体的健康状况,不包含财务情形。

所以保险公司要保户填写财务问卷,若有故意隐匿、过失遗漏或者是说明不实情形,但是保险公司已经核保,就不能主张违反“告知责任”解除保险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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