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6月16日讯】前几天,在6月8日的时候,德国下萨克森州高级法院宣判了一个为中共“610”刺探法轮功情报的德国籍华人John Zhou。他宣判时用的名字就是John Zhou,这个人原来用过周超英这个名字,宣判他的罪行成立,判缓刑2年、罚款1万5千欧元。据了解,这是世界上第一例因为刺探法轮功情报而被所在国判间谍罪的案例,这个案例也再次把中共对外扩张、迫害法轮功和“610”办公室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曝光了。我们今天就来讨论一下这件事情。
事情的来龙去脉
先看一下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这件事情最早是被德国的《明镜周刊》在2010年的时候,6月26日的一篇报导最先披露的。那篇报导的题目当时翻成〈间谍战〉,其实它还有一个主标题,叫作〈重新翻开冷战的篇章〉,讲的事情就是在2005年的时候一位德国籍的中国学者,他是搞中医的,叫John Zhou,就是周超英,当时报导的时候因为案件还没有进行审理和宣判,所以不能用他的真名,当时就给他起了个假名叫孙旦。
这位John Zhou因为父亲病重到中国驻柏林大使馆的领事处去签证,因为那时候他炼法轮功所以签证遇到了很多的麻烦,这个大家都知道,现在也不仅是法轮功,很多不同意见的人签证都会有麻烦。根据起诉书所说,就在这个时候,中国驻德国(柏林)大使馆领事部参赞汤文娟出面了。最早的报导没有点她的名字。在2005年底的时候,John Zhou和汤文娟在柏林见面,这次他提出来愿意帮助中共解决法轮功的问题。到了2006年的3月,汤文娟出面安排了3个来自中国大陆的中共的“610”高级官员和John Zhou见面,并且当时就确定了一名叫陈斌(音译)的“610”官员和John Zhou保持联系。
在这以后,Zhou主要做了这么几件事情,一件事情是保持每周有几次和陈斌通过Skype联系;第二件事情是把德国法轮功学员的内部通信转到了陈斌指定的一个信箱,这样陈斌就能看到所有德国法轮功学员的内部通信了;后来到了2009年的时候,Zhou又设置了一个新的信箱,把这个信箱加入法轮功的电邮组,这样中共的“610”就不用他转了,就可以直接通过电邮组的这个信箱来读法轮功学员之间的通信。后来经过德国检察当局的调查发现,这个读取该信箱的是来自于上海附近的一个地方。
另外,他还收集很多类似于像欧卫停止《新唐人》电视播出,欧洲议会关于欧卫的讨论,另外《德国之声》张丹红事件等等,都把这些情报收集了以后,交给“610”。最严重的是,他为“610”办公室写了一份长达一百多页的报告,题目是所谓的“法轮功组织结构报告”。这些就被德国检方和法庭认定是替“610”收集情报。
在这个过程当中,他其实不是没有预警的。就是在宪法保卫局(德国联邦宪法保卫局)在John Zhou2006年第一次和“610”头目会面以后,就出面警告过他叫他不要为中共的情报机构工作,后来在2009年10月和2010年1月,又两次对他发出警告。然而John Zhou却不顾这些警告,而在2010年4月份再次从德国飞往上海和联系他的陈斌见面。所以德国方面其实已经提醒他了、警告过他了。
从头到尾调查这个案件的,刚才谈到的“宪法保卫局”是个什么机构呢?它是在德国内政部下属的一个反情报组织,所以它是德国联邦政府的一个机构。那么最早怎么会引起他们注意的呢?应该是从大陆来的3名“610”官员和Zhou见面的时候开始引起注意的。整个案件一直由宪法保卫局进行调查。
在2010年6月《明镜周刊》报导的时候,这个案子已经移交了德国联邦检察院准备起诉。这个案子在今年5月26日的时候,第一次在下萨克森州的高级法院开庭审理;6月8日,第二次开庭审理并且进行了判决。
从这个事件我们看到有多方面卷进去的:有中国的“610”办公室、有中国的驻外大使馆的领事处的官员、有西方的反情报机关,这些我们都会分别的讨论一下,他们在这个案子当中所起的作用。
中国驻外使领馆在干什么
首先就看一下中国的驻外使馆、领馆整天在干什么事情?因为这个案子牵涉到了中国驻德国大使馆领事处的参赞,所以我们有必要来看一看作为中国的外交官,他们是应该代表中国政府形象的,他们都在所在国在干些什么事情?
这位叫汤文娟的参赞,她被德国的反情报机构和联邦检察院认定是国家安全部的安全官员。作为一个领事来说的话,她的任务、她的职责,按照国际法和各国之间的条约,她是照顾本国公民在其他国家的利益的,也就是说这个领事她的特定的工作就是照顾在德国的中国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的。结果她没有去做自己本分工作,却到德国公民当中去召募间谍,去刺探一个在德国合法的民间组织的情报,所以她是不务正业,她在做一个她不该做的事情。我们必需考虑到这只是这次被抓到了, 她做的肯定不只这一次,也肯定不只这一件。
回过头来看,她要去刺探的是法轮功的情报,但是法轮功不仅仅是中国的信仰团体,因为信仰没有民族、没有国家的界限,到了哪里以后就能发展起来,所以法轮功现在已经发展到全世界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有人在修炼了。如果说中国的驻外使节、驻外的外交官整天就用在监视和召募间谍去刺探法轮功情报的话,那么他要在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这样去做,也就是说中国的外交官们要花费无数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在全世界去贯彻中共迫害法轮功的政策,这个不是一个小数字。
像澳洲在悉尼总领馆的陈用林,他就曾经披露过,仅仅在澳洲针对法轮功和其他异议人士的间谍就有一千多名,而在加拿大披露也至少有一千多名,当然在美国可能数量更大。而在美国纽约法拉盛一些中共指使的暴徒攻击法轮功的事件当中,中国驻纽约总领事也被曝光了在台前幕后进行指挥的这个事实。
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外交官不仅在一个国家,在其他各个国家,所在国,整天就是干这种不符合外交官身份的事情。像这种国际形象,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对于一个政权来说的话是非常糟糕的。这种国际形象它可不是什么奥运、世博,或者是花几百亿的“大外宣”可以改变的,这种事情只要曝光一次就足以抵销什么奥运、世博花几千亿人民币所树立起来的所谓形象,所做的所谓的“形象工程”。
西方反情报机构眼中的610是什么
下面我们再看一下在西方的反情报机构当中,在他们的眼中“610”是一个什么机构?大家都知道“610”办公室是1999年为了迫害法轮功而成立的中共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的一个办事机构,实际上就是说它是中共及其党魁江泽民迫害人权的工具,从它的性质上来说它应该是属于一种非法的秘密组织。
第一,非法,是因为它的成立既没有经过人大授权,也没有在党内公开过,它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公开的机构当中找不到任何踪影,但是它是事实上存在的,因为它在中国大陆几乎无处不在,所以它是属于党迫害人民的一个指挥系统,是党的打人的工具和党进行斗争的工具。这是在中国大陆。
但是在这一次,德国的反情报机构和德国联邦检察官他是把“610”办公室作为一个情报机构来对待的。而且法庭在宣判这个案子的时候,显然是接受了这种说法,也就是说主要的它的功能把它作为情报机构,因此才会把为这个情报机构工作的人作为间谍来对待。这个是它的功能在国内和国外不同条件下的反映。
“610”的功能它确实有两个,一个是收集法轮功的情报;第二个是协调和指挥对法轮功的迫害。在国内它比较突出的是后者,就是协调和指挥迫害行动。因为在中国大陆,中共它掌握了全部国家机器,它占统治地位,因此“610”的功能在这里就是指挥迫害了。而所谓的情报收集工作,也就是说对于普通民众的监控,它本来就是公开的、全方位的,所以“610”在国内收集情报的工作就没有迫害的功能那么突出和显眼了。
在国外的话,中共它没有办法去直接使用国内的那种迫害方式,于是它的那些方式,像监听、监视,这些收集情报就显得比较突出了。而它在国外的迫害手段,像一些威胁,或者制造一些殴打事件等等,这些就更接近于情报战当中的颠覆破坏的部分,所以对于西方国家来说更容易把它的情报功能看得更重。所以对应的机构,西方它是由反情报机构来应对中共的“610”的,这是很自然的一件事情。
在2008年奥运会之前,当年的2月份,法国有一个作家叫法利高 (Roger Faligot),他是一个非常熟悉中国情报机构运作的作家,那时候他写了一本书叫作《中国的秘密力量——从毛泽东到奥运会的中国间谍机构》。在这本书里面他就把中共的“610”列为情报机构的。在这本书里他介绍说,为了监控各个国家可能在奥运期间到北京抗议的人士而使用了“610”,就把“610”机构也包括到奥运前的对外的情报收集工作里面去了。
从这件事情我们可以看出来,就这些年来为了迫害法轮功,“610”办公室的触角早就发展到了各个国家,它的功能主要是收集情报,而使得在奥运之前,中共为了防范其他国家的人士到中国去抗议,就要动用这个现成的已经在各国有了庞大的情报收集能力的“610”机构。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就是在西方国家收集法轮功相关信息而把它交给中共当局,最终会落到“610”手里,这种行为是要被反情报机构认作是间谍行为的。
西方国家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的一致性
我们最后来看一下,西方国家对间谍这个词划分的范畴和定义。对于华人而言的话,这个案子可能有一点是不容易理解的,就是一般人认为的反间谍机构,它是以保卫国家安全为主要任务的,而在大陆人,或者是在海外的来自大陆的华人来看,国家安全无非就是领土、主权、国家机密,还有什么科技机密、工业机密,这些都是跟国家安全有关的,这个很容易理解。但是怎么把刺探一个民间团体的情报和反间谍连起来?因为法轮功在其它的国家只是一个修炼团体,即使在这个国家注册了的话,它也是一个属于民间团体。刺探法轮功的情报和国家这一级的,就是联邦这级的反间谍机构能够有什么关系?
其实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们看德国,德国在这个案子当中介入这个案例的反间谍机构,叫作宪法保卫局,所谓保卫宪法,就是保卫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包括结社自由、信仰自由。法轮功在德国是经过合法注册的,成员都是德国公民或者是德国居民。当一个外国政府或者这个外国政府的代理人,去刺探这个合法组织和她的成员的情报的时候,去刺探他们的活动情报的时候,这就侵犯了这个组织和她的成员的权利。而这些基本的权利是德国的宪法赋予他们的,是德国的宪法需要保护的,所以这种行为就成了间谍行为了。
这里想说明一下,就是在西方大部分民主国家,公民享有的权利,长期居民,比如说有长期居留权的居民,像美国拿绿卡的居民和临时居民,甚至旅游的游客,他们基本上都能享受,就是公民的权利他们都能享受,只是程度不同而已。你像永久居民和公民的区别,享受的权利,唯一不同的是永久居留权的居民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他不能参加选举,其它的什么都有。还有临时居民,就是没有绿卡的,没有永久居民身份的,他不能享受福利。但是一般人认为的基本的其它权利,像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结社自由,这些权利都有的。你是外国学生,你在美国照样可以上街去抗议,你有抗议的权利,这些权利都受宪法保护。所以回过头来说,所谓保护国家利益在一个正常的民主自由的国家,归根结柢实际上是保卫这个国家公民的权利和公民的利益。在这里,国家利益就很自然的和生活在这个国家的公民和居民的个人利益结合起来了,而且是一致的,或者说国家的利益被非常具体化到了个人的居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西方很多国家,包括在美国,你像美国的联邦调查局FBI,它的任务也是一模一样的。大家在电影里看到的FBI好像主要是和在美国的外国情报机构进行斗争,保卫国家利益,打斗的都很精彩,但实际上FBI的大量的日常工作都是保护公民和居民的宪法权利的,这是他们的最主要的日常工作。像在法拉盛发生的攻击法轮功的事件当中,最先介入调查的就是FBI,为什么?因为法轮功是民间信仰团体,是合法注册的团体,法轮功在美国的活动就属于宪法保护的范围之内,就是宪法保护的表达的自由、信仰的自由、集会的自由。
我想起来早期在中共的驻外使馆领馆外面,当法轮功学员有抗议活动的时候,经常出现的美国政府机构有三个,一个是警察,一个是国务院的官员,就是STATE DEPARTMENT,还有一个就是FBI。他们三个机构的职责是不一样的,警察他是地方执法人员,只要这个领馆或者是大使馆落在他的辖区,他就有责任保护它的安全,所以警察去执行的是维护辖区使馆和领馆的治安和安全的,这是警察维持地方治安的职能;而国务院的官员,他是确保外交使团的利益不受侵犯,就是说他是在这种情况下,就是说在领馆使馆外面有抗议活动的时候,他是确保使馆领馆的权利,也就是说外交使团利益的。而FBI在那个地方出现,是保证公民抗议的权利不受侵犯,也就是说在这个我所介绍的特定的案例当中,就是保护法轮功学员在使馆领馆外面抗议的权利。这三个美国政府机构的官员出现在这种领馆的抗议现场,他们是各尽其职,而相安无事。在美国说起来就是他在履行他的工作职责。
在这里就是海外有一些人,特别是一些华人,受中共的指使去搜集法轮功的情报,去向使馆领馆,甚至向中共的情报机关报告,当然这里面有一部分是专业间谍,专业间谍不在我们讨论范围之内,我们就讲业余间谍。业余的想捞点好处的,甚至有的好处没有捞到,只是想邀功请赏的,他们的做法其实已经是自觉的或者是不自觉的违反了所在国的法律,这个迟早是要被惩罚的。那有人说为什么到现在没有被惩罚?我想至少有这么几种因素,一种是他的所作所为没有被发现,这第一种,这可能性很大的,如果说这个事情没有后果,而没有被监视发现的话,可能是暂时没有人去动你。第二种是案情不够大,就是肯定说已经有人注意到了,但是它案情还不够大,或者是证据还不够充分,也可能是时机没有到,所以没有采取行动,就执法机构没有采取行动,但是执法机构没有采取行动不等于说这些行为没有被监控,没有被监视,也不等于说这些行为没有被纪录。
像德国的案子就被宪法保卫局追踪了整整4年,最后才起诉的。德国这个案子当然有一个特定的情况,就是它是通过了一个领馆的官员,而这个领馆的官员本来就被反情报机构认定是中国国家安全部的官员,本来就在监视范围之内。而他和来自中国大陆的情报官员见面的时候,自然的就被反情报机构给盯上了。这是一个比较特定的案例。但是我相信这种案例不在少数,因为在美国或者是其它国家的这些替中共监视法轮功或者是搜集法轮功情报的这些人员,他和领馆的交往也一定在反情报机构的监视之下的。
美国最近有一个法律,在对待中共间谍案的时候就越来越受到执法机构的重视。这个法律就是在1938年通过的一个叫作〈外国代理人登记法案〉。这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一个人如果说在这个国家去代理中国政府的利益,举例子说,如果说中国政府的话,比如说你去搜集法轮功的情报,或者是去监控法轮功,这个工作实际上只有中国政府有这个兴趣做,因为其它的团体它没有这个兴趣,所以你实际上做了这件事情,就是代理了中国政府的,按照这条法律,你必须到美国有关部门去登记一下,就登记我是中国政府驻美国的代理人。如果你没有登记,就违反了这条法律。
所以很多人实际上在替中共办事的时候,已经违反了这条法律了。这条法律制订的时候是在1938年的时候,就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美国介入欧洲战场之前,当时是为了对付美国境内的一些亲纳粹的活动而制订的。二战结束以后,这个法律就几乎没有被使用过,但是最近这条法律正在越来越多的得到重视。我曾经和美国联邦执法机构的官员聊过,就谈到这个法律的时候,他们非常吃惊说,你怎么会知道这条法律的,因为即使在美国执法机构里面,也是这几年才开始使用的,很多人不知道,而一般的美国公众其实很少有知道这条法律的。
据说美国这些年判了几十起中共的间谍案,当然大部分都是非常低调的,没有在媒体上曝光,但是确实有很多案子,其中就有应用这条法律的案例。也就是说,当一个人他以为他没有犯法的时候,其实已经违反了所在国的法律了,只是说没有被起诉,要就是没有被人发现,要就是人们还没有来处理他。但是,要知道既然违了法,有必要的时候就随时可能被执法机构找到,而且随时可能被起诉。
在西方法律和中国是不一样的,它很少受某一个政党,或者是执政党,或者是政治因素的控制。只要有必要,就是有人起诉的话,或者说有足够证据的话,联邦检察官或者地区检察官就会去拿这个案子来起诉。它的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不是说说的,而是非常实际的,就是违反了法律,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就要受惩处。在这个特定的案例当中,我们要看到侵犯他人的信仰自由、通信自由等等权利,在西方大部分国家就是犯罪行为。即使暂时没有暴露,或者是暂时没有被惩罚也是犯罪,这就是这起德国间谍案对我们的启示。
──转自[希望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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