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秋凤“上诉状”(组图)

【新唐人2011年6月10日讯】今天的中国,即使是从人们的脸上,也可以轻易看出问题。恐惧、忧虑;猜忌、多疑;易怒、 不安,暴力、狂躁,都并不是潜藏在心里,而是写在中国人面孔上的公开问题。许多地区的民众认为公开骂中共,将对中共的不满公开化,卸下心中的包袱,可医治中国人内心疾病和积怨。下面请看徐秋凤的上诉状.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法人代表倪瑞平局长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第2 312007807号,对上诉人(一审原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支付诉讼费用并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失费

事实和理由

行政处罚是根据刑事拘留后的取保候审规定对上诉人实行行政拘留的。因此上诉人在下列多方面举证了所谓的“取保候审”是做假的,非法的

首先,上诉人没提出取保候审,上诉人和上诉人的家人都没有口头或者书面提出申请取保候审,更没有出具保证书

第二,保证人更不是上诉人指定的,上诉人和担保人在此之前素未平生,是被上诉人指定的,是非法的

第三,事后上诉人去找担保人,他口头表示他没有签字为上诉人担保,有录音为证明,表明担保人既不符合是由上诉人指定的也不是担保人自愿,而是被上诉人做假,严重违法

第四, 1、上诉人的保证人是街道公务员,不符合条;2、并且上诉人们素未平生,没能力阻止上诉人离开上海市或者说不知道上诉人什么时候离开上海市不符合条件。

为什么“符合保证人规定”中4条里有2条不符合,被上诉人还批准他当上诉人的保证人呢,因为这个是他们指定的,是做假做戏摆摆样子,根本是非法的

第五,上诉人想请问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涉嫌聚众扰乱公共次序”一案是否有立案,侦察进度是怎么样的,作为当事人上诉人有知情权,或者只是被上诉人打击报复上诉人上访,并限制上诉人人身自由、上访权利的非法手段,请被上诉人提供卷宗书面凭证,供上诉人了解进度,

有什么证据证明上诉人“涉嫌聚众扰乱公共次序”,或者只是“莫须有”,是谁赋予被上诉人这样的权利的,对任意一个合法公民,只要有个“涉嫌”某某罪名的说法就可以任意刑拘?

上诉人已举证:被上诉人诬蔑上诉人涉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进而对上诉人刑事拘留。

然而,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却滥用法律对上诉人进行刑事拘留后转取保候审,
更表明了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是滥用权利,职业犯法,知法犯法,创立私法

上诉人是一个人穿着拖鞋逃离非法软禁地去北京的,不存在“聚众”之说更没扰乱公共次序,并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事发地发生,事发地处理的原则,就算上诉人违法也是由北京公安来立案侦察处理,所以造成取保候审的刑事拘留也是非法的站不脚跟的,被上诉人知道自己非法,所以在取保候审,保证人等问题上做假

还有以下证据表明,造成上诉人被行政拘留的“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是非法的,进一步证明了对上诉人的行政拘留违法非法!

公安机关对公民实行刑事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被上诉人未按规定通知上诉人的家属,被拘留时,被上诉人未出事拘留证,只在释放时给了上诉人释放证明,拘留证是事后多天上诉人多次催讨,被上诉人迫不得已才出具的,所以从开始,造成行政拘留的刑事拘留到后来的取保候审都是做假
是违法的站不住脚的!

被上诉人的证据都是临时做假做起来的,程序流程做假一切都是假的。

但是在一审中判决被上诉人和上诉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其实质就是在违法调解,

另外一审中判决中的第二条“撤消被告对原告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处罚决定”,并且一审法院法庭审判长主动要求上诉人撤诉,并称可以帮助上诉人撤消半年的举报候审,

最重要的一点,可以证明被上诉人的一切证据都是违法临时做假的,在一审判决书第5页1到3行、第6页第6到7行中“但被告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为告知原告并处罚人民币二百元”,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说未告知上诉人罚款的,但是证据表明被上诉人告知过上诉人的,因为上诉人认定被上诉人非法,坚持原则未交纳所谓的“罚款”

上诉人没有撤消罚款的诉讼要求,一审法院这种做法是息事宁人,并且一审法院法庭审判长的这种表态,是违背职业操守,用等价交换,视法律儿戏,所以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偏袒被上诉人的,是不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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