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5月13日讯】根据国家统计局5月3日发布的资料,2010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20759元,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147元。笔者认为,中国工资统计存在严重缺陷,但它仍可以帮助我们分析劳动报酬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劳动报酬份额)。
我们先看看中国工资统计的缺陷。
国家统计局只要求用工单位报工资总额和用工人数,然后统计出全国平均工资和行业平均工资,这样的统计过于简单,漏掉了工资统计的很多项目,如最重要的工 资中位数,还有各职业工资,各工资段的职工数,工作小时数,学历、年龄、性别、种族等因素对工资的影响等。如果给科学完整的工资统计打100分的话,那中 国的工资统计最多得2分。
平均工资无法反映个体劳动者的真实工资和收入分配差距。举个例子,假如一个国家有100个职工,收入最高的10个人每人工资100万,其余90名普通 劳动者的工资都是1万元,该国工资总额为100×10+1×90=1090万元,人均工资为1090÷100=10.9万。这个国家90%的劳动者实际工 资只有1万元,可一平均,就成了10.9万元了,工资被拔高了将近10倍。
中国的工资就是这样统计出来的。所以难怪每年发布工资统计资料后,好些人气愤地说自己的工资“被增长”了,怀疑统计资料有水分。其实,不是统计中“注水”的问题,而是统计方法不科学。
工资中位数才是工资统计上最重要的一个资料。工资中位数是把全国劳动者按照工资多少排队,排在中间那个人的工资数就是中位数,大多数劳动者的工资与中 位数接近,而并非与平均工资接近,平均工资要高出中位数。例如,美国2008年135185230名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是42270美元,中位数是 32390美元,平均工资高出中位数31%。
“中产阶级”其实就是家庭收入中位数上下偏移一个数值之间的收入阶层。美国与经合组织等国家把家庭收入中位数向下浮动40%定为贫困线,向上浮动60%定为富裕线,位于贫困线和富裕线之间的收入阶层就是中产阶级,中产阶级约占人口总数的60%。
我们回过头来再看看那个假设国家的工资中位数。这个国家100名职工工资从低到高排队,第50个人的工资就是中位数,也就是1万元。也就是说,这个国 家90%的人的工资都是1万。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只为了方便计算,才把90个人的工资都假定为1万元,而实际情况是中位数附近的职工最密集,呈“纺锤形” 结构。
现在应该明白了,工资中位数比平均工资更能真实地反映劳动者个体的工资情况,更重要的是,它能反映收入差距,个人工资与中位元数比较,就知道自己的工资处于什么收入阶层上。这么重要的一个资料国家统计局不统计,着实让人费解。
下面,我们利用国家统计局这次和以往发布的资料,分析一下中国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究竟有多大。
2009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7995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31120万人,2010年城镇新增就业1168万人达到32288万人。2009年城镇 私营企业就业人员5544万人,占城镇就业总人口的17.8%。由于没有2010年的资料,我们姑且把2010年新增加的1168万城镇就业人员同样拿出 17.8%给私营企业,这样,2010年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为5544+1168×17.8%≈5752万人,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为 32288-5752=26536万人。而根据国家统计局5月3日公布的《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主要情况》附注资料,目前我国非私 营企业在岗职工为12300万人,统计局自己的资料前后不一致,误差高达116%!本文按这两个资料分别计算,前者注明最大化值,后者注明统计局值。
那么,私营企业工资总额为20759(元)×5752万(人)≈11941亿元,非私营单位工资总额最大化值为37147(元)×26536万 (人)≈98573亿元,非私营单位工资总额统计局值为37147(元)×12300万人≈45691亿元,城镇私营和非私营单位工资总额最大化值为 11941+98573=110514亿元,城镇私营和非私营单位工资总额统计局值为11941+45691=57632亿元。
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919元,由于农民没有“四金”,我们可以把此收入视为劳动报酬。2010年农村人口67415万人,农业劳动者的总 报酬为5919(元)×67415万(人)≈39903亿元。由于农民工的工资要带回农村家中,算在农村居民收入里,而在统计城镇单位工资时把农民工列入 统计范围,这就出现了部分农民工的收入重复统计问题,所以,应把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的工资从农业劳动者总报酬里剔除。
2010年农民工总量为24223万人,外出农民工15335万人,本地农民工8888万人。统计局没有对农民工的工资统计给予说明,那我们把 15335万外出农民工都按私营企业人均工资计算(这里的资料统计局又是前后不一致,本文用这个使劳动报酬份额最大化的数值),他们的工资总额是 20759(元)×15335万(人)≈31834亿元。再假定这些农民工每年领取10个月的工资,外出农民工实际工资总额为 31834×10÷12≈26528亿元。
这样,2010年全国劳动总报酬最大化值应为110514+39903-26528=123889亿元,2010年全国劳动总报酬统计局值应为 57632+39903-26528=71007亿元。2010年GDP总量为397983亿元,劳动报酬份额最大化值为 123889÷397983×100%≈31%,劳动报酬份额统计局值为71007÷397983×100%≈18%。
这就是中国劳动报酬份额的现状,如果按照统计局最近发布的资料,劳动报酬份额仅为18%,即使按照统计局以往发布的各类资料按最大化计算,劳动报酬份额也仅为31%。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的报告,欧洲国家从1980年以来劳动报酬平均占GDP的比重一直在63%以上,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甚至高达70%。
中国劳动报酬份额这么小,劳动力价格这么低廉,何谈幸福与尊严?所以,提高劳动报酬在GDP中的比重(涨工资)应是中国收入分配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 为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涨薪要“提低限高”,给那些工资够不着起征点的人涨薪,冻结高工资的增长,加大“三农”投资力度,缩小城乡收入剪刀差。
──转自《和讯博客》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