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4月22日讯】 一、工商局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年检时收取“会费”是乱收费、乱摊派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国个体劳动者章程》第七章经费第二十七条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和地方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经费,按规定的比例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中提取。但工商局从未在管理费中提取,而是另行交纳。
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那么既然工商管理费都取消了,从工商管理费中提取的所谓“会费”还能收取吗?皮之不存毛之焉附?
三、《中国个体劳动者章程》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八条 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经费管理。第二十九条 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经费,按规定的范围开支,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
为此,我们要求:
1、停止收取会费行为;
2、退回已经收取的会费;
3、追查会员费违反《中国个体劳动者章程》规定的责任?
200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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