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3月29日讯】(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29日电)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军人抚恤条例部分条文,因伤成残官兵除领赡养金,将可兼领抚恤金。过去未领抚恤金者,院会通过附带决议,国防部应于修法公布后1个月内补发。
现行军人抚恤条例在民国86年修正公布前,因伤成残官兵可同时领取赡养金与抚恤金,但民国86年修法后,变成只要支领赡养金,就不能再领抚恤金。
不过,朝野立委都认为,赡养金与抚恤金意义不同,前者类似退伍金、后者类似保险金,许多因伤成残的官兵在无法领终身俸的情况下,领了赡养金却无法再领抚恤金,造成生活困顿、无以为继。
因此,立法院会三读修正通过军人抚恤条例第17条及第40条条文后,将回归民国86年前规定,让赡养金与抚恤金可同时兼领。
国防部评估,从民国86年至今,国军官兵因公致一等残或二等残,选择支领赡养金而须停发抚恤金的人,总计86人,未来若补发,追补金额约新台币3233万元,每年增加约743万元预算。
朝野立委认为这笔金额不大,国防部应尽速追补,因此联合提出附带决议,要求国防部等相关主管机关在完成修法后,马上进行抚恤金补发名单建档与发放作业程序,并在修法颁布施行后1个月内,完成所有抚恤金补发作业,获院会决议通过。
中国国民党籍立委帅化民表示,国防部应借此重新检讨军人抚恤的合理性。
他举例,1个少尉军官若因伤成残,可能上有父母、下有子女,生活负担很大;但1个少将因伤成残,可能子女都已独立,生活负担变小,上述两个例子,哪1个家庭更需要被照顾?但现行是军阶愈高、年资愈深,抚恤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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