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2月27日讯】2010年1月21日,福建莆田市城厢区政府在没有任何告知我的情况下。出动了庞大的拆迁队伍,对一个残疾人的合法房产进行了暴力强拆。从2009年11 月12日至2010年元月21日房屋被强拆期间,我们一直在不断的上访。城厢区法院不受理裁定书。粗暴地剥夺了我的诉讼权,使我欲诉无门。
从2009年11月12日至2010年元月21日房屋被强拆期间,我们一直在市人大、市中级法院、省人大、省高级法院、省残联不断的信访。我们只有一个请求:索要城厢区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他们就是不给,粗暴地剥夺了我的诉讼权,使我欲诉无门。2010年元月21日,福建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在没有任何告知我的情况下。悍然出动了庞大的拆迁队伍,对一个残疾人的合法房产进行了暴力强拆。
中共政府没有公信力 被强拆者没有权益没有尊严
我深深的热爱我的祖国,但我恨透了中共的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2008年3月份龙桥街道与龙桥居委会以我残疾人的“优美身姿”为道具,假作为低保对象,欺骗了福建省文民办领导的工作检查。可这次城厢区人民政府竟然亲自赤膊上阵,不遗余力的对我进行粗暴侵害。残疾人在当官的眼里就是一只猴子,一只蚂蚁,连起码的做人权益和尊严都没有。
当城厢区人民政府对我的房屋进行暴力灭失时,让人看不到人世间一点点同情,只有强盗般的掠夺和暴力。从他们的狂妄里透露出的戾气更多的是对法律的蔑视,对人性的蔑视——这是对人民的犯罪!这样的中共政府它的公信力何在?
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建设局对我兄弟俩的合法房产提起行政裁决,请求强制拆迁。市建设局于2009年9月21日裁定要我兄弟俩在15日内搬迁,否则就依他们的法要执行强制拆迁,同时还把我的房产权益一起剥夺掉。(下附材料图片)
从拆迁动员开始,城厢区龙桥直街片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多次送达通知或函告,都尊重我与哥哥朱鸿粦共有房产权的事实。我兄弟俩也多次向市信访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建设局提出书面诉求,在答辩中,都以我兄弟俩共同具名,没有任何异议。
但莆田市建设局却非法剥夺了我的合法房产权。是因为我与哥哥朱鸿粦共有祖屋的《土地使用权证》上,没有我朱鸿水的名字。但在我们农村对于兄弟间共有的祖屋,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不论是几个兄弟,一般都以一个人的名义办理的(哥哥或弟弟),这是普遍存在的。就在我们同一拆迁片区内同样存在类似情况,市建设局也都认同这一事实,唯独我残疾人不认可,并以行政文书的形式剥夺了我的合法房产权,这是非法行为,是在犯罪。
城厢区法院严重歪曲裁定书
我向城厢区法院起诉市建设局非法裁决剥夺我的房产权益时,城厢区法院与荔城区法院相互的反复推诿。后来在2009年10月15日的各区法院院长在市中级法院接待日那天,由城厢区法院收下我的诉讼状,并有陈力院长的签字。2009年10月27日城厢区法院立案庭还通知我们,再送两份诉讼状及相关材料,作为立案庭正式立案。可是霸道的城厢区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用快递的方式把诉讼材料寄回给我们,连不予受理的裁定书都不给。
2010年2月9日我们接到城厢区法院电话通知,要去领取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当天下午我哥哥上城厢区法院,领到了一份迟到了3个月零5天,且是严重歪曲事实的裁定书。
法院不受理起诉 审判长说:你不要没事找事
2010年6月1日中午我收到一份莆田市中级法院寄来的维持城厢区法院不予受理裁定的终审裁定书。于是,我哥哥于6月3日拿着诉讼状向荔城区法院重新对莆田市建设局起诉,而荔城区法院拒绝受理。理由是:莆田市建设局虽在荔城区属地,但总不能把各区、县对市建设局的起诉都归荔城区法院受理。还说,莆田市中级法院这份裁定书是立案庭作出的,叫我哥找中院行政庭作出维持不予受理裁定他们就受理。
我哥于6月4日去中院找郑炳荣法官诉说了荔城区法院不肯受理的经过。他说:“这个,我不知道?你去找我们领导翁祖青审判长。”
我哥于6月7日中午临近下班时,终于找到翁祖青审判长。翁审判长说:“你不要没事找事”!我哥说:“我们诉权人只要求有一个申诉的地方就行,我就是想问,我还有什么路可以走”?翁审判长说:“不是给你一份法律文书(裁定书),让你走吗”!我哥说:“中院这份文书荔城区法院不认账,他们若肯受理,我再来中院找你们干嘛”?翁审判长说:“你去找他们院长”。 听到一个人民法官这样的话语,如背负锋芒,令人寒颤。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城厢区、荔城区两家法院,对我的行政诉讼一直保持着相互默契的推诿。无奈之下,我于2010年7月12日、8月4日和12月21日,向市长、市政法委书记、市效能办的领导申诉(下附内容图片),后于9月7日在荔城区法院立案(下附图片,)。
2010年11月27日我哥接到荔城区法院行政庭王书记员的电话通知,要他明天去领取被告莆田市建设局的《答辩状》和《管辖权异议书》(下附图片)。我哥于11月29日在荔城区法院对行政庭的王书记员说:“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逾期提供的《答辩状》,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何况,这还是一份逾期60多天的《答辩状》,再拿来干嘛?只能算作废纸一张。”面对莆田市建设局这两份文书。莆田市建设局的领导飞扬跋扈到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荔城区法院竟然依据这份逾期60多天的《管辖权异议书》还在莆田市中院裁定由荔城区法院受理的文书下,竟敢作出知法、违法没有管辖权的裁定。还厚颜无耻地在裁定书附录中,对运用法律不利的款项进行省略、断章取义。这竟然是“公平与正义”化身的人民的法官之所为。
敢问:中国的《宪法》和法律难道只是仅供观赏;中国的法治建设难道只是一个传说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