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强拆

【新唐人2011年2月25日讯】山东多名访民控诉临沂市政府以“旧村改造”名义,圈地五万多亩,从2006年开始暴力强制拆迁南坊镇。秦玉玲被逼无奈自焚。

2006年11月4日,政府趁李守仁外地出差之机,组织200多人,开着多台大型挖掘机将李守仁的551.88平方米合法房屋全部推倒。

2007年6月7日,临沂市城市执法管理局副局长丰茂俊,临沂市公安局纪检书记刘秋生,临沂市兰山区政协副主席王洪,南坊街道办事处副书记李公学,武装部长刘存财,派出所副所长尹军,原东曲沂村党支部书记刘传涛,村长刘传学,社会人员武术教练尹志林等带领执法人员、公安人员、保安人员、穿迷彩服的社会人员,共200余人,手持木棍、盾牌,头戴钢盔,开着一台大型挖掘机、三台拆迁大锤机,在无任何强行拆迁法律程序和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冲进秦玉玲家,不由分说将三层沿街楼底层挖穿坍塌,上边二,三层整体下落,歪斜的压卧在一层的废墟上,无助无奈的秦玉玲见此情景异常气愤,一怒之下拿出 汽油点燃自焚,被公安人员强行拖走。

2008年4月15日上午8:30分,由政府官员带领200多名身穿制服,头戴钢盔,手持棍棒、盾牌的人员及警车、城管执法车、救护车、大型拖车、官员乘座的轿车等多达30余台,先将范津铭两套两层沿街搂四周戒严,接着开进两台大型挖掘机,将范津铭父子共计485平方米的沿街楼房顷刻间夷为平地。

2008年5月25日,由政府官员带领200多人用多台大型铲车将王丙干的714平方米合法房屋全部毁灭。

刘汝排于1996年经法院《裁定》在南坊镇取得抵债土地一宗(证号:临兰集建(1997变)字第0003号,用途为“经营”),幷在该土地上建有600平方 米经营用房。由于受到了暴力拆迁的威胁,刘汝排曾多次向临沂市有关领导反映自己的危险处境幷请求保护,同时要求依法进行拆迁、给予合理的补偿,均被漠然视 之。

现在刘汝排的房屋虽然还未被拆除,但已被开发商圈在建筑工地院内数年,房屋损坏严重、四周杂草丛生,无路可供进出;几年来因经营性质的房屋已完全无法使用,给刘汝排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以下是秦玉玲等人对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的投诉信和拆迁现场的录像和图片。


投诉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

以“旧村改造”名义进行市政府行政区整体迁移
在施行暴力拆迁中严重地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投诉人:秦玉玲,女,54岁, 汉族,退休教师
投诉人:范津铭,女,20岁,汉族,现役军人
投诉人:李守仁,男,63岁,汉族,个体工商户
投诉人:王丙干,男,50岁, 汉族,个体工商户
投诉人:刘汝排,男,63岁,汉族,企业退休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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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电视台 www.ntd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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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政府假借“旧村改造”名义,在南坊镇圈地五万多亩(其中耕地占百分之五十以上),进行临沂市政府行政区全面整体迁移并违规建造大量的楼堂馆所和商品住宅楼群。
临沂市政府自己制定强制性拆迁文件代替拆迁法律、法规。在没有拆迁人、没有拆迁许可证、没有拆迁通告的情况下,竟然不惜利用公权力出动警力、纠集社会上痞霸式人员实施野蛮的暴力拆迁;严重地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并给我们精神上造成极大伤害。

一、现将我们的遭遇分述如下:

(一)、秦玉玲,女,54岁,汉族,退休教师。电话:15863998257。 住址:临沂市沂蒙路197号5号楼3单元501室。
身份证号码:371302195508072029 (附身份证复印件) 秦玉玲在南坊镇有三层沿街楼一栋,面积417平米(附证据)。
房屋产权证号:13412215



从来没有拆迁人与秦玉玲谈过拆迁,而在2007年6月7日上午,由临沂市城市执法管理局副局长丰茂俊,临沂市公安局纪检书记刘秋生,临沂市兰山区政协副主席王洪,南坊街道办事处副书记李公学,武装部长刘存财,派出所副所长尹军,原东曲沂村党支部书记刘传涛,村长刘传学,社会人员武术教练尹志林等带领执法人员、公安人员、保安人员、穿迷彩服的社会人员,共200余人,手持木棍、盾牌,头戴钢盔,开着一台大型挖掘机、三台拆迁大锤机,在无任何强行拆迁法律程序和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冲进秦玉玲家,不由分说将三层沿街楼底层挖穿坍塌,上边二,三层整体下落,歪斜的压卧在一层的废墟上,无助无奈的秦玉玲见此情景异常气愤,一怒之下拿出汽油点燃自焚,被公安人员强行拖走。

此后秦玉玲在被毁楼旁边搭起了窝棚居住,但多次遭到不明身份的人夜间袭击和骚扰。 2008年3月6日在全国召开“两会”期间,又有200多人突然围住秦玉玲的窝棚,先是将秦玉玲拳打脚踢,而后将其拖架到面包车上拉离现场,将楼和窝棚夷为平地。案发当日,秦玉玲就给当地110报了案,但无人理采;秦玉玲到南坊街道办事处“拆迁办”质问是谁毁了她的家园,办事处党委付书记兼“拆迁办”主任刘亭伟竟然说“你不要跟我讲法律,市里让我们这样做,我们有什么办法?你以为我们愿意这样做吗?”这位基层官员的话,确实反应了整个南坊镇非法野蛮拆迁就是在执行临沂市政府的决定。

(二)、范津铭,女,20岁,汉族,现役军人,现北京谋部服役。 代理人:范伟(范津铭之父),男,43岁,汉族,下岗职工。
电话:13563942136 住址:临沂市金雀山路191号1号楼四单元201室。 身份证号码:372801196502280237(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范津铭在南坊镇有两套二层沿街楼,共计485.34平方米(附证据) 房权证号:13411868、13411869,

从未有拆迁人与范津铭谈过拆迁问题,但是在2008年4月15日上午8:30分,由政府官员带领200多名身穿制服,头戴钢盔,手持棍棒、盾牌的人员及警车、城管执法车、救护车、大型拖车、官员乘座的轿车等多达30余台,先将范津铭两套两层沿街搂四周戒严,接着开进两台大型挖掘机,将范津铭的沿街楼房顷刻间夷为平地(附照片)。

(三)、李守仁, 男,63岁, 汉族,个体工商户。 电话:13608996929 宅电:0539-2028605 住址: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11号东关居委楼西栋一楼西户。 身份证号:372801194512071931(附身份证复印件)
李守仁在南坊镇有面积551.88平方米的合法房屋
房权证号:13411780,。(附证据)

2006年11月4日,趁李守仁外地出差之机,政府组织200多人,开着多台大型挖掘机将李守仁的551.88平方米合法房屋全部推倒。

(四)、王丙干,男,50岁, 汉族,个体工商户。电话: 住址:临沂市兰山区水田居委13巷1排2号。
身份证号:32072219580616421s(附身份证复印件)
王丙干在南坊镇有三层沿街楼一栋,共计714平方米
房产证号:13412213(附证明)

同样也是从未有拆迀人与王丙干谈过房屋拆迁。但是在2008年5月25日,由政府官员带领200多人用多台大型铲车将王丙干的714平方米合法房屋全部毁灭。



(五、)刘汝排,男,63岁, 汉族,退休企业职工。电话:13355086818。
住址:临沂市启阳路11号,身份证号码:37280119441124127(附身份证复印件)

刘汝排于1996年经法院《裁定》在南坊镇取得抵债土地一宗(证号:临兰集建(1997变)字第0003号,用途为“经营”),并在该土地上建有600平方米经营用房。由于受到了暴力拆迁的威胁,刘汝排曾多次向临沂市有关领导反映自己的危险处境并请求保护,同时要求依法进行拆迁、给予合理的补偿,均被漠然视之。

现在刘汝排的房屋虽然还未被拆除,但已被开发商圈在建筑工地院内数年,房屋损坏严重、四周杂草丛生,无路可供进出;几年来因经营性质的房屋已完全无法使用,给刘汝排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山东省临沂市为了市政府的整体搬迁,违反法律法规,利用权力机关,想尽一切办法,采取恐吓,欺骗,威逼,胁迫,整人,骚扰,破坏房屋等等手段对付手无寸铁而又缺少法律知识的老百姓;无奈的老百姓犹如笼中鸟,网中鱼,任其宰割;凡不顺从者都难逃暴力野蛮拆除的命运。我们亲眼看到的是,一辆辆警车、轿车,一群群城管、保安,一个个迷彩服装的身影,刺青,光头,制式服装,头盔,大盖帽,盾牌、棍棒、大型挖掘机,拆迁大锤机。随着机器的轰鸣声,随着人头窜动的嘈杂声,随着撕心裂肺的哭喊声,只见一幢幢房屋被强行推倒变成了一堆废墟。 麻木的官员竟然说:谁不听话就把谁的房屋推倒!工作人员大声喊“谁有本事就去告,告吧,这是政府行为,告到天边也没有用”! 在暴力拆迁的现场我们亲身感受到法律在权力面前显得苍白无力,正义在权力面前显得无助无奈,“和谐”在权力面前已经荡然无存。

二、山东省临沂市政府对南坊片区开发建设定性“旧村改造”是违法的:

临沂市政府 针对“南坊拆迁”,竟然先后下达了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文件;
第一个文件是临政发[2004]46号文件《关于南坊片区开发建设房屋拆迁安置和征地补偿的实施办法》将南坊新区开发建设定性为“开发建设”;
第二个文件是临政发[2006]25号文《关于南坊片区“旧村改造”房屋拆迁安置和征地补偿暂行办法》又将南坊新区建设定性为“旧村改造”;
明明是同一件事情却出现了两个定性截然不同的文件,其中的奥秘是:以开发建设的名义搞拆迁,容易进行招商引资;以“旧村改造”的名义搞拆迁可以不按拆迁法规给老百姓以合理的补偿。
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临沂市政府已经堕落为欺上瞒下、坑害百姓的奸商!

从以下六个方面剖析对南坊新区的开发建设不是“旧村改造”:

(一)、从《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上看,南坊新区是开发建设不是“旧村改造”。《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需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六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临沂市政府在南坊青年路以南约五万亩国有土地上进行的是“开发建设”还是“旧村改造”,以《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这一条红线来判断,显然不会是“旧村改造”。因为“旧村改造”只能在集体土地上进行,而开发建设才可以在国有土地上实施。

(二)、从土地位置、性质上看,南坊新区建设不是“旧村改造”。

1:山东省临沂市南坊片区,是临沂市城市规划区的一个行政区划片区。(证据 [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下列土地属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五)“农村集体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南坊新区青年路以南33个村庄的5万多村民已于2003年3月1日起整体转为非农业人口。(证据 《临沂市兰山区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居民将有城镇户口》)。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临沂市政府所谓“旧村改造”的第一期工程涉及的约五万亩土地,不论是否被征用都巳经是国有土地性质。 更何况市政府已将其中大部分土地,均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挂牌出售给了国内、外开发商(见《山东省临沂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2006年第十一期)。以该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内的《2006-022号》土地为例,该地面积129239平方米,挂牌出让土地用途为住宅,使用年限70年,拍卖价格 13570、2万元,竞买保证金为3000万元,挂牌时间2006年5月30日,于同年6月1日出让给了“临沂市鲁越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定性“旧村改造”的临政发[2006]25号文件是2006年6月5日制定的,不但比村民转市民、集体土地变国有土地晚3年3个月, 而且还是在该土地被征用和使用权被出让以后才制定、出台的该文件。 所以,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旧村改造”显然与法不通。

(三)、从建设职能定位上看,南坊是新区建设不是“旧村改造”。 南坊新区建设是围绕市政府驻地整体迁移重新建造的一座新城区,市政府将其职能定位为:市政服务中心,文化中心,商业服务中心,高教科研区,滨水休闲渡假区,中、高档住宅区。临沂新的政治、文化、商贸中心。如此新区建设职能定位,就是用猪脑袋去想也决不可能认为是“旧村改造”。

(四)、从建设项目上看,南坊是新区建设不是“旧村改造”
南坊新区建设项目主要有6大类型。

1、楼堂馆所;如市政综合服务大楼、规划展厅、观光塔、五星级大酒店等。

2、办公场所;职能部门,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如银行、保险等办公大楼及设施。

3、公共设施:如学校、医院、汽车站、广场、公园等

4、集资建房:所有搬迁到南坊新区单位的全体人员,由单位出资购买土地,由个人相互担保,银行代款集资建房。个人集资形式分、首付和后付。一般人员不少于 160平方米,单位领导一般在220平方米以上。装修材料和装修标准,大都是各单位统一。各人集资多少,也由各单位财力而定。由于所有集资建房人员,在市内最少也有了一套房改房,相当一部分人除房改房外还有了一套单位集资建房,此次随政府驻地迁移南坊片区的集资建房,基本上属福利房。有人不想住南坊,转手倒卖首付集资建房手续可挣数万或拾余万不等,倒卖巳建成或装修好的一套集资建房一般可挣得20-30万元不等。
很明显,以上的建设项目与南坊的“旧村改造”是沾不上边的。

5、商业开发:政府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将南坊青年路以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亩地价50-80万不等,挂牌出让给国内、外开发商,由开发商开发住宅楼或商用楼向社会销售,目前开发商向社会销售的住宅楼市场价3700-4800元平方米不等,商用楼6900-8800元平方米不等。如果这样的商业行为称“旧村改造”的话是不能自园其说的。 6、拆迁还建房:临沂市政府对南坊青年路以南土地按6万元一亩补偿给村民未转市民前的集体土地所有人予以征用。对村民住宅拆迁按8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临沂市政府指定村民按每人40平方米,每户120平方米购买一套住宅楼,建楼资金从市政府征地每亩6万元中解决。每亩征地款6万元从市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款中解决。这部分建设用地(包括道路和空地)约占2000亩-3000亩。如果按3000亩计算的话,只占5万亩的十六分之一临沂市政府称此为“还建房”,也称是“旧村改造”走商业运作的路子。依法行政是不能胡来的,对于政府来讲“法无明文,即为禁止”,凡事都得讲证据,讲逻辑,关键是有法有据才能服人。“旧村改造走商业运作的路子”是那部法律、那条规定授权的?临沂市政府能说清楚吗? 就算是 “走商业运作的路子”是正确的,为什么不能给老百姓以合理的补偿安置?

(五)、从组织指挥、投资主体上看,南坊是新区建设不是“旧村改造” 临政发〔2004〕63号第七条、和临政发〔2006〕25号文第38条、都明确指出“南坊片区的开发建设,是市委、市政府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对于拉开城市框架,拓展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市委、市府选派四名市职领导,抽调四十余名处职干部和100余名基层工作人员,成立了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原政协主席现市委顾问李桂祥任指挥长。市委常委市工会主席林样余任付指挥长,市人大付主任杜家普负责拆迁工作,市政协付主席杨荣三负责施工建设工作。临沂市政府对南坊新区开发建设仅2007年就投资7.73亿元,硬化路面200万平方米,铺设地下管线1500多公里。截止2007年底临沂市政府累计投资南坊新区开发建设资金170多亿元。据悉第一期假旧村改造工程预计总投资可达400多亿元。

(六)、从“旧村改造”特性上看,南坊新区开发建设不是“旧村改造” 旧村改造在法律上的称谓是“村庄建设”,是指村委会在村、镇规划的许可范围内,自筹资金(村民集资、集体积累、银行贷款)等…..对本村村民的住宅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建好的房屋仅由本集体组织成员亨有,不对本村外的社会人员销售,不进行商品房经营,无需变更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村集体经济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的自冶行为,地方政府不应当以行政权力强迫村民进行。《土地管理法》第62条,63条,明确规定了农民住宅建设只能“自己使用”的规定,不然,耕地都变成了高楼大厦,我们的子孙只能喝西北风了。
综上所述,南坊是新区建设不是“旧村改造”。

三、临沂市政府违法行政以政府文件对抗法律法规。

临沂市不是临沂省,更不是临沂国。临沂市政府无权制定法律法规,也毫无理由拒绝执行上位法。按照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和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临沂市政府文件制定,其内容和精神必须符合上位法,必须依法行政,必须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暗箱操作,阳奉阴违,诸候政策,各行其事,另搞一套。
在南坊新区建设中的法律法规并不缺失,但是,法律法规在这里变成了一纸空文;难怪有的官员说“法律、法规离我太远,我不按临沂市的办,临沂市就会砸掉我的饭碗”。
毫不夸张地说,临政发[2006]25号文件把南坊新区开发建设定性为“旧村改造”,就是严重的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简析如下:

(一)、用临政发〔2006〕25号文件对抗国发〔1985〕8号文件有关规定。
国发[1985]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规定》第四条“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的内容中明文规定“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需要由国务院审批(见第二项内容的规定)。
临沂市政府把南坊镇作为市政府驻地整体迁入地,如果已经有了国务院的审批手续,就应该堂而皇之地在南坊进行依法拆迁,何必用暴力拆迁的形式先斩后奏、假用“旧村改造”的名义欺骗国家、祸害百姓?

(二)、用临政发[2006]25号文件对抗严禁兴建楼堂馆所的有关规定。 “豪衙”起,民心伤。临沂市政府在南坊新区要建”上海新浦东”,第一期工程占地约五万亩,需投资400多亿元,所建楼堂馆所,可谓是:星罗棋布、千姿百态,宏伟状观!!!仅一个市政综合服务大楼就有12万平方米之多。其楼前广场和人工湖的气派,就足以令世人瞠目结舌!!(附图)

(三)、用临政发[2006]25号文件对抗《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临政法[2006]25号第一条三款所规定的第一区域征地范围四至为“东至沂河,南至祊河,西至祊河,北至青年路。”该区域共有约5 万亩土地,三十三个村庄,除去村庄绝大部分是基本农田。临沂市政府一个文件就圈占如此规模之大的土地,占用基本粮田数量之多,征占用程序之简单,非常明显未经国务院批准。

(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于南坊的土地征用都是暗箱操作。社会传说版本众多。主要有以下四种说法:

〈1〉采取偷梁换柱,化整为零将整体工程拆解,小批量多批次分散报批。 〈2〉采取欺骗手法,将基本粮田谎称是荒滩,盐碱地。 〈3〉将楼堂馆所建设改称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或企业办公所用。(如市政综合服务大楼在建造过程中为应付上边检查,就弄虚作假谎称为天元商务大厦)。 〈4〉在用地指标来源上作假。将10年内撤消的全市农村学校、供销社用地指标顶用南坊部分建设用地指标。可谓是上有政策临沂市政府有对策。老百姓说“村骗乡,镇骗县,省帮市骗国务院”。一级骗一级,下级骗上级,自己骗自己,骗来骗去、把法律法规变成了废纸,把人民群众对地方政府的信任变成了愤怒和仇恨。这样下去怎么得了。

(四)、用临政发[2006] 25号文件对抗国务院305号令和《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1、《国务院305号令》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临沂市政府在南坊新区建设征地过程中,先把被征用土地上的农民转为城市市民,土地变国有。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要件完全符合国务院305号令和《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村民变市民,集体土地变国有土地3年3个月后,临沂市政府自已制定文件将新区建设定性为“旧村改造”。难道临沂市南坊新区,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山东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临沂市还没有成为独立王国,竟公然违法、违纪、行政乱作为,既坑骗国家又祸害百姓,令人震惊! 2、《国务院305号令》第六条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拆迁房屋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房屋的法律凭证,临沂市政府对6 百多万平方米若大的拆迁工程、没有拆迁许可证,应当对相关文件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给予审查,审查相关文件是否存在超越职权,明显重大违法行政行为等。

3、国务院305号令第七条、《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都明确规定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证明和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临沂市政府在南坊新区建设拆迁中,有无上述规范性文件?如果有,为什么不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如果没有,进行如此大规模的开发建设、房屋拆迁,责任由谁来负?
4、《国务院305号令》第八条、《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内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于以公布”—— 而临沂市政府竟然用临政发[2006]25号文件取代了这些最基本的法定程序。
当我们问谁是拆迁人时,拆迁办的人说:“拆迁人是政府”;开发商说:“拆迁人是市里”;新区建设指挥部的人说:“因为叫旧村改造”应该是“村里”。
当我们问及是否有《拆迁许可证》时,更使政府人员大跌眼镜,因为根本就没有《拆迁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305号令和《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延长拆迁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此项拆迁工程,实际开始于2003年7月,现已五年有余,直至现在我们并不知道,谁是真正的拆迁人。

(五)、用临政发[2006]25文件对抗国办发[2004]46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1、国办发[2006]46号文件第二条:“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临沂市南坊新区建设是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不但以临沂市政府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要件,更没有按照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2、国办发[2004]46号文件 第三条“严格拆迁程序,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要积极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所有拆迁项目都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等规定的许可权和程序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公示,评估,订立协议等程序;对达不成协议的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听政,行政裁决,证据保全等程序”、第五条“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要依法正确履行强制拆迁的权力”——而在南坊的拆迁中都把这些法规当成了废纸。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征收或征用为基础的房屋拆迁必须以“公共利益需要”“给予补偿”和“符合法定许可权及程序”为前提要件三者缺一不可。程序的公正是达到实体公证的重要手段,实体法公证性的实施,必须以程序的公证为保障。没有程序的公证,实体法的公证就很难实现。程序法与实体法一样,具有独立的价值。临沂市政府在南坊新区建设、房屋拆迁中,没有拆迁人、没有拆迁公告、没有拆迁许可证、没有强行拆迁的任何程序和手续而施行强制暴力拆迁。其整个拆迁程序是全面违法的。



五、投诉人请求事项:

1.山东省临沂市政府驻地整体迁移至南坊新区,国务院是否审批?
2.临沂市政府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新区开发建设,能否叫“旧村改造”。
3.临沂市政府南坊新区所有建设项目那些是楼堂馆所?合法手续有多少缺失?
4.临沂市政府南坊新区建设,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有多少是合法的?报批理由与实际用途有多少是不一致的?
5.确认临政发[2006]25号文件对抗上位法。
6、确认临沂市政府在南坊新区建设房屋拆迁中,没有法律程序。
7:确认临沂市政府在南坊施行的暴力拆迁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8、确认对投诉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和拆迁程序应该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迁该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按置标准应当和同一区位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相一致。”

我们请求国家有关部门和领导人特别是象原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那样一身正气的国家部门领导人,派遣作风正派,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接受地方政府贿赂的工作人员,深入群众之中依法实事求是的调查了解,弄清事实,揭开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打着“旧村改造”的旗号进行暴力拆迁的严重违法行为;将有关事实查个水落石出;给历史作个交代、给群众一个答复。
由于临沂市的父母官长期缺乏解决问题的诚意,我们对其已经完全失去了信任;我们明显感觉山东省有一顶很大的保护伞支持着临沂市政府违法行政,并从而使其有恃无恐;所以在山东省辖区内我们老百姓的问题不可能得到公平合理地解决。
我们请求国家领导机关直接派人直接深入到老百姓中间调查了解。
我们坚信,临沂市南坊新区开发建设的真实面目一旦揭开,将是全国违法违纪惊天大案!!!

此致 国务院国家信访局

投诉人: 秦玉玲,女,54岁, 汉族,退休教师
投诉人:范津铭,女,20岁,汉族,现役军人
投诉人:李守仁,男,63岁,汉族,个体工商户
投诉人:王丙干,男,50岁, 汉族,个体工商户
投诉人:刘汝排,男,63岁,汉族,企业退休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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