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上海闵行法院四面楚歌

【新唐人2011年2月21日讯】2011年2月18日上午九时,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原告徐惠仙等六名原告不服,《闵房管(2010)231号房屋拆迁裁决书》的行政案件。

闵行法院开庭审理规定:每名原告可以由2名代理人和3名旁听人员。当天原告、代理人、旁听人员准时进入法庭,经过庭前核对原告和代理人的身份情况后,审判长蔡云突然宣布:赵迪迪、沈佩兰、金月花不能作为委托代理人,对其它代理人的代理权还要进行审查。审判长和审判员、陪审员不容原告和代理人分辨,擅自退出法庭。

本案原告陆琴英、徐惠仙、张鸣红、徐惠娟、徐惠芳、徐惠珍等六人,原合法居住在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行南村徐家湾26号,举世闻名的“楼脆脆”大楼的“倒楼事件”就发生在梅陇镇。
该户宅基地系集体所有的农村集体土地,该户占地面积324㎡,套内建筑面积388.8㎡,总建筑面积478.55㎡,国家测绘法明确应以实测为准,该户另有持证人为张鸣红的“小红百货店”合法经营场所,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第86号令都明确拆迁人应补偿安置经营场所。

拆迁人上海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认可经营场所,仅认定被拆迁房屋191㎡建筑面积。即原告签订动迁协议,先决条件是双手奉送经营场所和近300㎡建筑面积,然后低价位收购被拆迁人房屋,高价位安置居住房,霸王《协议》不成,责任显然不在原告。

官商勾结,上海闵行区房地局2003年为拆迁人滥权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囤积土地,土地升值后,2009年上海市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利,为拆迁人换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委托的实施单位:上海闵房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是一个没有营业执照,2006年资质年检不合格已被取消。

奸商有贪官撑腰,有恃无恐,因“协商不成”上海市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再次滥权违法未拆迁人保驾,作出涉诉《裁决书》。

原告认为:集体土地未经征地,用作商业动拆迁,有违《土地管理法》核发《拆迁许可证》,未依据《行政许可法》,系有法不依,且区级机构核发《许可证》违反拆迁条例第七条规定,被告裁决违反《立法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程式上违反建设部专用法《建住房(203)252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该件第三条明确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被告是区级机构,显然无权裁决。

原告依法起诉、委托代理人是原告的合法诉权,三大诉讼法综合公民不能代理的只有四种情况:1、本案审判、记录人员两年内不能代理;2本人证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3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4、正在服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本案所有代理人均不符合上述四种情况,剥夺委托代理权,只有一种解释:法官滥用权力,司法不公!

合议庭擅自离开法庭,当事人原告和代理人配合书记员在笔录上签名,原告依法获取《行政谈话笔录》,要求院长接待,庭院长却龟缩在办公室内,拒不接待原告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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