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0年12月4日讯】两个年轻人网上约好到宾馆烧炭自杀。发出死亡邀请的人中途放弃,留下的上海大学生死亡。3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大学生利用腾讯QQ网络相约自杀的民事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腾讯被判承担10%的责任。
据《郑州晚报》报导,原告是20岁的自杀大学生范某的父母。他们起诉称,今年6月,22岁的丽水一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张某,利用腾讯QQ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自杀邀请,并留下手机号码。范某在看到网络公告后便接受了自杀邀请,并于6月24日到达丽水与被告张某一同在酒店内自杀。由于难以忍受痛苦,被告张某放弃了自杀行为。但范某仍然坚持自杀,最终身亡。
两原告认为,被告张某通过网络邀约死者范某进行自杀,最终导致两原告之子死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对“相约自杀”的内容进行删除或者屏蔽,致使其得以传播,故两被告应对两原告之子范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的20%计1012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两项合计111225元;被告腾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的10%计5061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两项合计55612.50元。
QQ相约自杀事件回顾
经审理,法院认定,自今年6月初起,被告张某多次在被告腾讯公司经营的不同的QQ群上向不特定的对象发出“浙江男找一起烧炭自杀”、“浙江男找一起自杀的,联系我159********”等内容的自杀邀请。
2010年6月23日,本案两原告之子范某(原上海某大学学生)在QQ群上看到被告张某留下的信息后,与被告张某联系并约定到丽水自杀。
6月23日晚,范某从上海出发,于6月24日早上到达丽水,两人一起住进市区某酒店。当天,两人外出购买了炭等自杀用具,回到酒店房间在卫生间里实施烧炭自杀。在自杀过程中,被告张某用水浇灭了正在脸盆里燃烧的炭,终止自杀,并劝范某也放弃自杀。下午5时左右,被告张某不理会范某“不要走,再来一次自杀” 的要求,独自一人离开了宾馆。离开后直至晚上8时前,两人仍有手机通话和短信联系。晚上11时左右,被告张某打电话给宾馆总台,告诉宾馆人员502房间可能有人自杀,宾馆工作人员撞开房门发现范某已身亡。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当晚就展开了案件调查,于6月29日认定“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9月3日,范某父母将邀请儿子自杀的张某和深圳腾讯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丽水市莲都区法院开庭审理后,法院分别征询了各方的调解意见,但因各方对责任承担意见悬殊而调解未果。
被告张某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死者范某是一个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没有强迫、威胁的情况下自主地选择了以自杀的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生命,从预备到实施自杀的整个过程中,一直表现出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主观意志,对结果的发生有支配性的作用,应自负主要责任。
被告张某在QQ群上发布自杀邀请,与范某相互联系,在范某到达丽水后共同购买自杀用具,开宾馆,实施自杀,中断自杀后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范某继续自杀并独自离开,这一系列违法行为是范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之一。
在中断自杀之前,被告张某也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过错表现为故意。在放弃自杀后,被告张某浇灭正在燃烧的炭,并劝说范某也放弃自杀,已经不再积极地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其误以为用水浇灭燃烧的炭就可以完全阻止自杀的继续。
同时,被告张某因其先前邀请、预备并实施自杀的行为使范某的生命安全在其离开时仍然处于危险状态,因此担负有效地解除危险状态的民事义务。
但在明知范某仍有强烈的自杀欲望的情况下却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范某继续自杀并独自离开,故被告张某仍有过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腾讯公司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多次在不同的QQ群上向不特定的对象长期公开告示自杀邀请,被告腾讯公司一直未采取措施停止传输“相约自杀”这一可能危害他人生命健康身体权的信息,长期放任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的存在,不履行监控、事后处理的法定义务,对死亡事件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相关新闻】
网络屡现“自杀者联盟”“自杀QQ群”
2日,记者在网上通过百度搜索“自杀者联盟”,电脑界面上立刻弹出了大量相关网站和内容。这些“自杀者联盟”网页上也有大量粉丝跟帖。
记者在一网站上看到有这样一篇文章。 “过来,我们是一个联盟。我们要死。你没有感到吗,生命毫无意义。我们应该死掉,把世界留给那些个不想自杀的人。我们是避孕失败的结果,是一次错误的进入,是大自然不堪回忆的一场存在。”另一网页上则有网友写道:“自杀联盟,我现在觉得生命很悲哀。已经绝望,没有退路了,我想在某一天结束自己的生命。如果,你也觉得生活是一种痛苦,那咱们就选个日子一起飞向天堂吧。我们不是不热爱生命,真的是到了没有退路的地步了,请理解。”
除了“自杀者联盟”外,网络上还不乏“自杀QQ群”等集体相约自杀的网络载体。据12月3日《长江日报》
【专家说法】
个人自杀意念会通过网络扩大化
针对青少年网络“相约自杀”这一现象,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科教科科长、心理学专家徐松泉分析说,通过网络相约自杀的人群中大致有两类,一类是自身有抑郁障碍,一类是遇到了困难挫折用自杀的消极方法应对。在自杀前,他们会有孤独、恐惧的心理,因此借助网络征集自杀同伴,互相壮胆。这个过程中,个人的自杀意念会通过网络扩大化,一个人的情绪和行为会感染和影响到更多的人,产生一种从众效应,其危害性不言而喻。
徐松泉认为,在平时生活中,父母与孩子要多进行沟通,多关注孩子的心理需求,比如被尊重、被认可、被关注、被赏识等。
徐松泉也建议,要有效地防止这样的群体性自杀行为,除了周围的亲朋好友要给予他们同情、进行劝阻外,监管部门也应当阻止自杀意念扩散和传播,有必要建立专业的危机干预机构,或许可以成立“反自杀联盟”来干预网络,“把那些靠近死亡边缘的人拉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