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0年11月15日讯】中共迫害法轮功学员十一年以来,众多法轮功学员遭到司法单位非法绑架、违法判决。一个月前,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法院,判决三位法轮功学员七年到十二年不等的徒刑,当家属质疑判决违法时,法院却回答不出判决是依据哪一条法律。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法轮功学员汪志谦、聂淑梅、国庆安等三人,遭到中共公安非法绑架后,九月三十日号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法院秘密宣判,汪志谦等人分别被诬判七年到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聂淑梅的妹妹 聂女士:“汪志谦判了十二年,聂淑梅判了十年,国庆安好像是七年。”
汪志谦的女儿汪女士询问法院厅长张海涛,到底是依据哪一条法律判决她的父亲汪志谦有罪,张海涛回答不出来,只说:他说了也不算。外界质疑这明显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法轮功学员汪志谦的女儿 汪女士:
“等到九、十月份吧,放假期间,我问张海涛厅长,他说九月三十日判的,十月一日正好放假嘛,他说是十二年,然后我们说他怎么这么长时间呢?有什么那个规定,给他审判的,什么条文呀,他说他也说了不算,你听这法院院长厅长说了都不算,那谁能说了算呢,然后他就把电话关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换句话说,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法院在法律根本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就应该当庭释放三名 法轮功学员。
根据了解,本案中的汪志谦、聂淑梅与国庆安等三位法轮功学员,在今年四月十二号被中共公安非法绑架到看守所。半年来遭到中共公安恶警暴力殴打、坐铁椅子等各种酷刑迫害至今。
新唐人记者 陆芳、静贤 采访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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