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来台 两督盟吁立法规范

【新唐人2010年10月1日讯】继两岸签订ECFA后,年底预计将再签署“两岸投资保障协议”,但攸关中资来台的两项规范因有违法疑虑,立法院会自去年10月16日交付经济委员会审查,眼看今年10月8日的审查期限马上要到了。依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61条,将视为审查通过。两岸协议监督联盟日前对此提出谴责,要求立委尽速审查。

攸关中资来台的“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与“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躺在立法院近一年,历经休会、展延,将于10月8日到期,但经济委员会至今都还没有进入实质审查,对此,两督盟提出严厉谴责。

两岸协议监督联盟 召集人 赖中强:“院会交给经济委员会、这个托付这个职责,但是这个经济委员会的委员居然放弃了这个监督权,所以我们今天要严厉的谴责这个国会的怠惰。”

此外,台湾劳阵联盟指出,世界各国对境外来源投资都是以国会立法加以规范,只有台湾是以民国40年代制定的“外国人投资条例”和“华侨回国投资条例”两项行政命令来规范,立法院如不提修法,未来陆资来台也是以这两项行政命令来规范。

台湾劳工阵线监事 张烽益:“这么重要的事情,居然是用法律位阶那么层次、还不是一个行政命令,还是一个文件表来处理,我觉得这个对行政权的过度扩张,那对于台湾立法院要来监督,是有非常大的一个漏洞。”

台湾人权促进会 会长 林佳范:“年底还要再签署这一个投资保障的一个协议,我们在此再重申,应该要纳入人权、环境、劳工等权益的一些条款在这个里面。”

两督盟表示,他们不反对中资来台,但希望政府立法规范中资,并提出合理的配套措施。两督盟将于10月1日前往立法院陈情,呼吁经济委员会各委员签署“尽责承诺书”。

新唐人亚太记者陈进交 、张明筑台湾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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