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0年9月19日讯】-网购有保障专题之1(中央社记者黄淑芳台北19日电)国内第一个规范网路购物的定型化契约明年上路,民众上网血拼更有保障,不必担心商家标错价不出货。这项规定仅规范零售业,同属网购热门的旅行业等其他业别,法规还要加加油。
消费者意识抬头,近年备受瞩目、影响层面广泛的消费争议,往往也是新一轮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开始。
几年前的亚力山大健身中心倒闭事件,让社会重新检视预付款项定型化契约的完备性;去年引发轩然大波的戴尔电脑(Dell)两度网路标错价,也唤起各界对于网路交易消费权益的重视。
网路交易方便、快速,比实体店面不受时间、空间限制,近年发展蓬勃。不过,一旦发生消费纠纷,业者和消费者经常各执一词,缺乏明确的处理机制。商家标错价格,又不愿依标错的价格出货时,容易造成买卖双方对立,也有损商誉。
去年夏天戴尔电脑网购标价接连出包,行政院消保会协调经济部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17条规定,订定“网路交易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经济部在举办公听会、专家座谈会,听取产业界、消保团体及相关机关代表意见后,针对其主管的零售业订定“零售业等网路交易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经消保会审查通过,今年6月21日公告,明年1月1日实施。
这是国内第一个针对网路购物订定的定型化契约,锁定与一般消费者关系最密切的零售业,具有指标意义与示范作用,也针对实务上最常发生的商家标错价、买家疯狂下单等问题提出规范。
这项定型化契约仅规范企业的网路销售,不适用于私人网拍行为。
根据这项定型化契约,企业应提供“确认商品数量及价格机制”,让消费者在结账前确认订购内容,消费者下单后,除非业者在2个工作天内检附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的下单,否则就应出货。
至于所谓“正当理由”,商业司解释,如果网站遭到骇客入侵窜改标价,当然是正当理由;若是人为标错价,例如工读生打错字,就不能视为拒绝订单的正当理由。
不过,不管企业有没有正当理由,如果消费者已经完成付款,就直接视为契约已经成立,业者必须出货。
为了减低标错价可能面临疯狂下单、出货狂赔的风险,应记载事项也注明企业经营者可设定个别消费者每次订购的数量上限,如果消费者超量下单,企业只要按照数量上限出货即可,以便控制损失。
值得肯定的是,这项规范明文规定,“本契约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为有利于消费者之解释。”业者不可以片面注明“保留变更产品规格权利”或“保留随时解约权利”,不可以注记“广告仅供参考”,也不可以记载“如有纠纷,限以企业经营者所保存之电子交易资料作为认定相关事实之依据”。
这项规范还有若干解释上的模糊地带,正由经济部与业者沟通。经济部的定型化契约仅规范零售业,如果是旅行社网站标错价,主管机关就是交通部,要由交通部另订定型化契约规范,要让消费者更安心,相关部会也要加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