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0年9月11日讯】北京两名维权律师唐吉田和刘巍,因为法轮功辩护,4月下旬被北京市司法局吊销律师执业证,十天前北京市政府又做出维持司法局的处罚决定。上述两位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及公开道歉。
据自由亚洲电台报导,北京律师唐吉田和刘巍,因去年担任四川泸州市法轮功学员杨明的辩护人,今年4月被北京司法局吊销律师执业证。尽管他们6月向北京市政府提交行政复议,但结果仍然维持原有决定。十天前,他们接到北京市政府维持原有决定的最后答复后,决定将其诉诸法律。
唐吉田星期五告诉自由亚洲电台:“我昨天下午和李春富、董前勇两位律师,由他们陪着我去西城法院去递交对北京市司法局违法吊销执业证的行政处罚的诉状。法官看了一下我的诉状,先说这个材料留下审查,我说‘那你要给我一个你收到材料的回执’。他说‘不用,因为我们这边都有监控录像’。”
开始法院拒绝给唐吉田回执,于是发生了争执。唐律师说:“我说‘你这个录像是单方的,按照法律规定,你收材料必须给我一个收取材料的回执,即便你现在定不下来受理,但是你七天内要拿出审查意见来。如果你不受理,我们还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这个法官后来去请示,至少十五分钟左右,给我开了一个收到材料的清单。”
另一位律师刘巍告诉记者,她以邮寄的方式向司法局所在西城区法院递交起诉书,“昨天递交的,我也递交了,我是邮寄的,因为我不在北京。要求撤销对我们的行政处罚;另外对我们造成的坏的影响应该公开赔礼道歉,就这两个请求。”
刘巍和唐吉田是在8月27日接到市政府有关维持司法局的“复议决定”。她说:“我是27号得到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起诉的时间是半个月,15日内。我那个诉状是从司法局处罚的法律权限,还有他对事实的认定,程序的违法这几方面来进行论述的。”
唐吉田介绍了他和刘巍提起行政诉讼的主要内容,“要求主要是两点:一是要求撤销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二是要求法院判令北京市司法局在媒体公开向我们赔礼道歉、消除不利影响,因为他们之前通过《中国新闻网》发了一个通稿,违背事实,违背法律。”
官方处罚决定书指,上述两位律师在泸州法院为法轮功学员辩护的庭审过程中“扰乱法庭秩序”和“干扰诉讼活动”。
对此,起诉书写道,泸州市中级法院至今没有向原告送达所谓“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罚文书,而被告却越俎代庖,为了查到原告是否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调取了当天的庭审笔录和法院工作人员的证言,超越了法律权限,是法律上典型的擅权。而泸州法院提供的庭审笔录,不能证明原告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其中没有任何这类语言的记载。
起诉书称,泸州市司法局给四川省司法厅的要求处罚原告的报告内容是“审判长不允许对法轮功的定性和该案的法律适用进行辩论,但辩护人一意孤行,扰乱法庭秩序”。起诉写道,这个文件与庭审笔录所记载不符,依据庭审笔录中所记载,审判长根本没有发表这个文件中所述的语言,而且上面所引述的内容,正是辩护人在法庭上必须要辩论的问题,这涉及到涉案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刑罚的轻重的核心问题。
对于双方各执一词,北京律师董前勇说:“现在走法律的程序了,如果案子能够在法院公开审理,那结果先不说,至少程序上,大家还是愿意看到的。”
董律师希望增加审理的透明度,“我们也希望法院在程序能保障的情况下,得到公正的审理,让大家广泛参与,公开地讨论程序。那结果的话虽然对刘巍跟唐吉田律师非常的重要,那我觉得有更多的人参与、更多的人了解公开这个事情的真相,结果可能是另一个方面,过程可能是更重要的一点。”
律师江天勇表示,当局对敏感案的辩护均有内部规定:“必须在他的控制下,按照政府的意思,他告诉你怎么做,有些只能做有罪辩护,甚至律师被要求与组织审判的人‘统一思想’等等,在法轮功的问题上,公、检、法、包括司法局对法轮功案件,内部有很多规定,往往律师坚持按照《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辩护,就会受到种种的打压。”
──转自《大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