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0年7月28日讯】按:本人拙著《逆风33年——1977后的专政与宪政》已由香港夏菲尔于近日出版,并参加香港书展,其中多数内容曾在网上发表,有些不容于当局的内容发表后,多次遭到抄家、抄电脑的厄运,为了保证《逆风33年》的顺利出版,我将一些敏感的内容,先编到书中,然后再发表到网上,这是其中的一篇。
中国的四部宪法中,充满了共产意识形态的内容,如剥削、阶级专政、工人阶级领导等等。这些共产意识形态的内容,应该从宪法中除去。
如在82年宪法中,“社会主义”出现了41次。经过几次修改之后,增加为47次。还有诸如资本主义、列宁主义、帝国主义等“主义”,一共出现68次之多。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所以中国的社会主义实际上是一种共产意识形态。正是根据这个性质,中国宪法总纲第一条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在中国的宪法中讨论所有制形态时,突出地说明了“社会主义”所有制要占据主导地位,城市的土地全部为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为村集体所有。依照中国宪法在中国彻底地消灭了土地私有制。这不但剥夺了公民重要的财产权,同时也使官员取得了对土地的支配权,滋生了贪腐。
在中国的宪法中,确定了工人阶级和无产阶级的领导地位,而把地主阶级、资产阶级作为要消灭的阶级来对待。在中国宪法的序言部分,主要描写了阶级斗争、暴力革命的历史。
根据马列主义演化出来的革命理论充斥在宪法序言之中,根据共产意识形态所建设的国家是个一党专政的国家。在这里没有阶级和政党的平等,只有一个阶级对另外一个阶级的压迫、专政。它所保护的只是某个阶级的权力,是共产党的权力。因此,在75宪法中规定公民权利时,第一条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在宪法中存在的共产意识形态,多少年来统治中国的政治、历史、经济、文化生活,这是产生许多灾难后果的根本原因之一。如果在中国的宪法中不清除共产意识形态,其复兴是不可能的。
2010年6月15日于山东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