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交警掩盖罪犯大逃亡

【新唐人2010年6月16日讯】举报(申诉)书

事实情况:
2009年10月31日年仅18岁的妹妹(名字)独自到杏林玩。中午13:05:12秒到13:08分。(前后只有3分钟的时间)妹妹搭乘摩的,由“内茂站”行至“董任路6号(厦门聚元欣机械有限公司门口)”时,由于摩的超速把妹妹给甩了下来。路边目击者大喊:“人甩下来了!人甩下来了……”司机却并没有停下来,反而加大了油门迅速逃离事故现场?摩的司机向前行驶行大约有几百米的距离,转头看了一眼,依然没有停下来,更加仓皇的飞疾而去……

案发地设置五部监控探头?可是,被举报人却说没有任何记录???

被举报人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网上追逃并承诺尽快抓获犯罪嫌疑人马学文?

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抓到犯罪嫌疑人马学文,可是,为什么将犯罪嫌疑人马学文给放跑了呢?可能是被举报人收钱了事?有权钱交易的可能?也可能是犯罪嫌疑人马学文和被举报人有着千丝万缕的亲情关系?还有可能是被举报人包庇渎职和徇私袒护家属?

2009年1月20日家属终于等到了厦门市交通管理局的通知,请家属于2010年1月21日下午到被举报人处领取【关于对杨女士举报相关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详见:附件一)

举报人认为,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依据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依据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依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文办完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依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要求:8.1 眉首:8.1.1;公文份数序号的要求.

被举报人出据的“答复”,很明显,属于违造的行政公文,被举报人属于违法、违规、违纪的出据行政公文?并且,里面的内容表述错误,事实不清不楚,未做出具体的责任认定!

其实,这件刑事交通肇事的责任归属很简单,既然,集美区交警大队把犯罪嫌疑人抓了,但是,又将犯罪嫌疑人又给放了,那么,毫无疑问,补偿的责任就应当由集美区交警大队来承担!那么,被举报人存在包庇渎职的最大可能?这样的质疑还在不断地发生和升级?

举报诉求:

一、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请上级主管部门责令被举报人撤销“答复”,并给与严厉地行政处罚!

二、请上级主管部门成立调查工作组,查明原因和事实,给举报人家属和被害人个公道。并请上级主管部门责令被举报人重新出据“处理结果意见”。

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7月12日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与被举报人予以严厉党纪处理和违规处分。

四、请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责成被举报人处理被害人法定赔偿的善后工作。

五、请将以上逐项的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综上!请上级主管部门为我们公平公正地处理该举报案!反之,举报人将上访进行到底!等待中央领导来福建视察调研工作时举牌鸣冤?

致福建省最高人民检察院
致全球媒体
举报人:杨冰洁
维权代理人:张铁牛
二0一0年三月十九日

真相:厦门市交通管理局包庇渎职?掩盖真相?抓到犯罪嫌疑人马学文后又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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