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案侦审大事记

【新唐人2010年6月12日讯】扁家4大案11号二审宣判,台湾高等法院改判前总统陈水扁、吴淑珍夫妇为有期徒刑20年,比一审时的无期徒刑轻,而且全案保留上诉的权利。案件的侦办过程如何? 让我们一起来回顾。

2008年5月20日,陈水扁卸任总统后,特侦组立即分案侦办国务费案,并将陈水扁列为被告。陈水扁是中华民国司法史上第一位卸任总统被检方列为侦字案被告的案例。

–8月15日,瑞士司法机关提供扁家疑似海外洗钱的资产资料,特侦组立即分案侦办扁家疑洗钱案,并于当晚传唤陈水扁说明。

–12月12日,扁家4大弊案侦查终结,特侦组依贪污、洗浅等罪起诉陈水扁、吴淑珍等14名被告﹔台北地方法院12月30日将陈水扁收押。

2009年9月11日,扁家4大案一审宣判,台北地院判陈水扁、吴淑珍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

–9月22日,特侦组起诉前总统陈水扁侵占元首外交零用金案。

–12月24日,特侦组起诉前总统陈水扁、吴淑珍夫妇在二次金改案中收贿、洗钱。

2010年6月8日,陈水扁被控侵占元首外交零用金案,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决无罪。

–6月11日,扁家4大案二审宣判,陈水扁、吴淑珍被判刑20年,均褫夺公权10年。

新唐人亚太电视整理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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