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0年5月3日讯】(大纪元记者高紫檀采访报导)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下文简称国家赔偿法),依照新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会给予国家赔偿。大陆维权律师认为,这种规定会极大的导致公权利的滥用,使公民的正当权利受到侵害而无法得到补偿和保护,属于恶法。
“错拘不赔”违反宪法
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没有犯罪事实和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捕、错判的,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新的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大陆律师思定国(化名)表示:从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看,只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无论违反哪一条法律造成了“错误拘捕、错判的”,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而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变成了“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才赔偿。实际上将“违法”变成了“违本法”,缩小了赔偿的范围。
而针对刑事拘留的条款,新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依照这条法律,中共法律委员会认为,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会给予国家赔偿。也就是公众理解的“错拘不赔”。
思定国律师指出,根据1982年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而新的国家赔偿法“错拘不赔”,使被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失去了“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实际上这个规定与宪法抵触。
“错拘不赔”是恶法
著名维权律师郭正言(化名)表示,像以前公安请“喝茶”,把人在宾馆看管起来,在家里看起来,采用软禁等等手法,这些都是非法拘禁,情节严重购成犯罪,遭到民众抗议,但为什么这样,是因为他不敢或不愿开正式的拘留证,因为牵涉国家赔偿的问题。如果拘留后再放的话,你可以要求赔偿。就算拿不到,起诉的多了,公安机关也难办,没面子。
“而现在,根据新的赔偿法,他可以把异义人士正式抓起来,刑事拘留,而且只要在37天内放掉你,他没有责任,无需赔偿,这条法律使公民的权利更没保障,所以说,这是一条恶法。”郭律师说。
法律人士指出,新的国家赔偿法使“实质违法”变成“程序违法”,变成了只要程序不违法,也就是只要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实体违法也不负赔偿责任。“将赔偿的门槛抬高了,使人民的权利被踩在脚下”,保护了现行的统治者。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国家赔偿难
据官方报导,2009年,中国各级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只有1840件,审结1531件,决定赔偿的案件仅为450件。
对于国家赔偿,此前的认定,“这相当于要国家机关‘自己打自己耳光’,这太难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姜姓教授说。
大陆媒体报导,当年轰动全国的麻旦旦“处女嫖娼案”中,被害人麻旦旦竟然被当地派出所认定为“男性”,且有“嫖娼”行为。法院还认定公安机关对被害人作出的处罚裁决书、强制传唤和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违法、强迫被害人作“处女膜完整”医学鉴定,以及对原告的讯问程序实体内容违法、对原告在审讯时使用械器和械具等行为也违法。
受到如此之多违法行为侵害的麻旦旦,提起了一个天价赔偿之诉———索赔500多万元。然而一审结果却是,法院只判赔麻旦旦74.66元。
“错拘不赔”修改目的
郭律师认为,“错拘不赔”的修改目的,不是国家没有钱和拿不出钱来赔,而是扩大了公安机关的权利,主要是为了对付当前出现的那些访民,那些对强拆持反抗态度的,对国家现存制度有不同意见的,或者有信仰的人,它不改,它就不能堂而皇之的把这些人抓进看守所。而现在就可以直接抓人了。
比方,现在出现了群众性的活动,他可以马上开始抓人,他也知道抓的人不能定罪的,但他现在就可以抓你,只要在37天内放掉,就丝毫没有责任。
如果按以前,如果抓了又放了,那被抓的能够用国家赔偿法进行控告,如果控告多了,他也会没面子。而现在,他就没有任何责任的可以任意抓人了。根据目前大陆警察的素质来看,滥用公权,他现在甚至可以公报私仇。
曾经被关广州东山看守所一年多的大陆法轮大法修炼者张玉新表示,公安机关滥用拘留理由很普遍,“我看到的,关进看守所的,只要超过七天,都要签一张延期拘留,绝大部分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也不管你是什么原因被关进来的,甚至一些贪污案的,第一次被抓的农民工等也这样写。”他说。
微小的进步难弥补给社会的伤害,一党专政是根源
郭律师指出,客观的讲,原来国家赔偿法没有精神赔偿这一条,现在增加了精神赔偿,赔偿的程序上也有一些合理的安排,增加了允许受害人陈述申辩,取证质证的这些程序,是一进步。
但微小的进步,远远不能弥补它给社会带来的伤害,其本质在于,绝对的权利产生绝对的腐败,根源是一党专政。
据了解,新的国家赔偿法关于“错拘不赔”的相项规定,在三次审议中就引起极大的争议,但最终还是最终在第四次审议时通过。
新的国家赔偿法将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