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滩面乡乡长,书记,和滩面村主任,村支书,以协议征收土地为名,夜里到河冲,山心,更背,塘华岭等村民小组家里,采用蒙骗、威胁、强迫等手段来迫使农民签名,一次性卖断权属农民水田山岭,是不是中央受有权给农民把水田山岭作商品买卖,所立国法和土地法有何意义?强迫买卖土地地理位置:地名叫三踏鸡,与乌石镇龙化村交界占用水田山。
今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滩面乡政府和滩面村村干部,官商勾结重演故技,再次与协议征收土地为名,采用行贿村组长,蒙骗,威胁强迫村民签名,一次性卖断权属农民的养命水田,山岭。地理位置:从大冲养猪场起以二级公路为界到更古岭屋背止,从二级路看到山岭,水田,水流朝二级流转山岭水田都强迫卖断,占地面积约2千多亩。山名:大冲,直冲,芒窝,蛇形,鬼窝,石牙坑等。其中包括水田,山塘,受害村民小组:滩头角,老街地,茶山峒,更古岭,樟村,新屋,李屋,梅屋等八个小组。 岭面积约1千多亩,现已毁坏成了一片荒地都好几年了,村里农民告状,官官相护,不了而了之。
宪法第10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项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由此可以看出滩面乡和滩面村干部是为了牟取暴利,官商勾结,打着乡政府名誉与协议征收土地为名,来诈骗农民养命土地,不顾农民今后的死活,已触犯了形法第410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征地,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现时官官相护来包屁罪行,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至使受害的农民无处申冤,这样国法何存,公理何存?
至此!决不能姑息养奸来祸害万民,必须坚决要将触犯国法人员绳之以法,以正国法!也是执法人员,责无旁贷,义不容辞为维护法律尊严,来保障社会稳定和楷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滩面乡滩面村15生产小组~22生产小组
201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