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0年1月9日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丁小报道)舆论焦点重庆打黑辩护律师李庄被指伪造证据妨害作证送上法庭,一审周五宣判,罪名成立判刑两年半。本台当天采访多名法律界人士分析该判决及对中国刑事辩护领域的影响。
引起争议的打黑律师李庄案一审周五上午在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宣判,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贺卫方当天在自己的博客上以“痛心疾首”评论这一判决。他接受本台采访时说:“这个案例开了一个非常坏的先例,让中国刑辩律师根本没办法进行他们的业务,而且整个庭审并非正当法律程序。”
贺卫方说,不认同判决,首先因为李庄被捕时龚钢模案件并未开庭,所谓伪证并未成呈堂证供;第二、李庄到底有没有公诉方指控的行为,需经过证人出庭接受质证,但在该案审讯中并没有证人出庭:
“李庄是否构成刑法306条禁止的行为,要取决于他的客户龚钢模的审理结果,但是龚钢模的案件当时根本没有审理。过去的情况,总是主案审结以后才会进行这种追诉,李庄的案件完全颠倒。庭审对于是否构成伪证罪的证明过程非常混乱,指控李庄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接受质证,否则我们没法知道证言是否存在胁迫或其他不良动机(比如通过指控律师获取对自己有利判决),不知道这些,整个司法过程完全非法。”
而李庄的两名辩护律师一审前提出包括龚钢模在内的公诉方证人出庭的要求,法庭不予批准;而要求播放李庄见龚钢模时的监控录像,公诉方在庭上以没有录像回应。
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浦志强,周四看了李庄的一审判决书表示,他的观感是法庭方对控辩两方有偏颇:“辩方所有证据除了法院委托的伤情鉴定之外其他都不采信,控方几十份证据所有都采信,我觉得对两边的要求也是不对等的,总有个感觉是法院是领了个任务,一定要把李庄办进去。而控方提供的若干份证据实际上是存在内在矛盾的。在国家明显处于强势,被告处于弱势之际,民众需要深深置疑和限制的是公权力的这种滥用。”
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许兰亭周五表示,对判决有很多疑问:“我觉得这个判决还是很值得商榷的,因为整个案子情况我们不是很了解,但总觉得还有很多疑点。”
李庄的辩护律师向媒体表示他定会上诉。
根据一审时要求作出重庆法医验伤所的12月29日作出的《法医临床学鉴定书》显示,龚刚模确实被长期悬吊过。这证明公诉方对李庄重要指控之一,他教唆龚钢模“谎称”被刑讯逼供并不成立。而庭审时李庄曾多次要求公诉人回避,也不被采纳。
北京律师唐吉田对李庄的审判有这样的看法:“由直接负责侦查龚钢模的警方、与李庄辩护人身份有对立色彩的检方把他起诉到法院,又由与打黑案件关系密切的法院做出判决,本身程序上就无法保证实体结果的公正性。这个判决必然会对从事刑事业务的律师产生巨大心理压力,也使本来就比较脆弱的中国刑事辩护制度受到更大的伤害。”
他和谢燕益律师周五递交了呼吁《对重庆打黑行动渎职侵权行为展开专项调查律师意见书》,给中央纪检委员会、中央政法委以及最高检察院。唐吉田接受本台采访时说,李庄案件程序和细节反映出重庆打黑中可能有这些问题需要上级调查。“不应只对案件被告或李庄律师在内的人进行司法调查,侦查起诉审判的公职人员,他们涉嫌渎职或其他犯罪行为也要进行查处。”
本身也是涉黑案件辩护人的重庆本地律师周立太则表示,在李庄案中的一些程序瑕疵包括无证人出庭,其实是中国司法实践中的普遍问题,并非重庆打黑中独有,不宜过分解读李庄案。
周立太:“中国在《刑法》、《刑诉法》出台以后,的确要求证人应当出庭作证。鉴于中国现状,不管重庆打黑、包括李庄案子,全国的案子目前证人不出庭是惯例,当然这个管理,法律上来说是不合法的。这就是中国刑事诉讼的基本瑕疵和缺陷,也并不是李庄的案子带来的问题。而且,涉嫌伪造证据的律师李庄也不是第一个,不能因为李庄为黑社会作辩护而被以伪造证据判刑就引起大家太敏感,我认为是不正常的。”
关于针对律师的刑法306条多年来引起众多争议,曾有不少专家提出作伪证、妨碍作证等影响公正判决的现象是整个司法的问题,不应单针对律师。贺卫芳说:“我认为所谓律师做伪证也好、或使用贿赂的方式,关键是中国是否有良好的司法,如果法院是公正廉洁的,律师不可能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获得自己或客户利益的最大化。我们应该追求一种制度,就是法院所作的判决都是严格依据法律作出,而不考虑其他因素。”
学者陈永苗、著名法学家于浩成等十多人周五联署公民建议书,建议重庆高院判李庄无罪送北京司法局处理,同时呼吁从李庄案开始,赋予中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