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0年1月3日讯】(大纪元记者李晓宇综合报导)12月31日,纽约大学法学院亚美法律研究所共同主任、纽约“外交关系协会”兼任资深研究员孔杰荣(Jerome A. Cohen),为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撰写特稿《空洞的中国“法治”》(China’s hollow ‘rule of law’),指出中国没有独立的司法系统,所以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文章指出,过去一周内在中国发生的两大刑事案件-一个以死刑为结局(英国公民沙伊克案),另一个则以漫长的11年徒刑作了结,引起国际社会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强烈关注。这两个案子生动鲜明的提醒国际社会:中共主导的法律制度利用其政府以所谓的“软实力”(包括政治、文化和经济方面的影响力)来打动世界,但是这个法律制度存在着局限性。
凌驾法律之上的政法制度
无论是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倡导民主的刘晓波11年监禁,还是对走私海洛因的英国公民沙伊克(Akmal Shaikh)处以死刑,都清楚的表明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向强调它有一个“政法”制度。
在两个案件中,共产党否定了法院考虑被告要求的独立性,而没有司法自主权,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相比之下,沙伊克的案子本属于非政治性的刑事诉讼。但法院没有按照中国法律和国际法律的司法进程标准,在最后判决前对沙伊克进行心理鉴定,这个案件因此而变成了政治案件。引起英国政府和欧洲人权组织异乎寻常的强烈抗议。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不能辨识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此外,丧失部分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减轻刑事处罚。但新疆地方法院在庭审中完全忽略了这一司法程序。
孔杰荣指出,中国最近几宗曝光的死刑案件中,精神障碍的被告被控以令人发指的罪行,而最高人民法院都未能按照正当程序坚持对被告进行精神鉴定。去年因杀害警员被处决的杨佳,就是其中最为恶名昭彰的例子。
中共的领导层决意要展示其对外来压力的抵抗,和不容忍毒品走私的政策,下令法院忽略这一相当有说服力的理由,拒绝检查被告的精神状态。
当然,每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在其政治框架范围内运作。但是在中国,正如标语“政治挂帅”所表明的,政治的干预到了一个不寻常的程度,至少政府认为“政治敏感”的案件都是如此。
来自党的高级官员或者中央政法委的指示,可以直接决定重大案件的结果。但是中央政法委并不是由法律专家来领导,现在的中央政法委书记是前公安部长周永康。其指示的范围包括各类案件的起诉、定罪和刑罚的判定,且不只是针对刘晓波那样的重要政治异见人士,还包括沙伊克这样的毒品走私者,还有所谓涉嫌间谍、帮派组织、未登记的宗教信仰人士、人权捍卫者、勇敢无畏的律师和其他许多人。
此外,中央政法委还定期推出打击犯罪的活动,并中止法院对被告的保护。中央政法委还制定政策规定,为了党的方便,凡是被认为“不恰当的”民事、商业和行政案件,法庭必须关闭。这些“不合适”的案件可能包括2008年的毒奶粉丑闻的受害者、汶川地震中因为豆腐渣教学楼房而死难的学生的家属、房屋拆迁诈骗案的受害者、强制堕胎和绝育的受害者、股市欺诈、环境污染和其它广泛的有争议的不满。
政法委阻止法院审议任何基于宪法而对政府或党的行动提出的挑战,包括公安对民众可实施多则3年的“劳动改造再教育”的非刑事处罚。政法委也要防止法院审理对中纪委所拥有的无限权力的挑战。中纪委可以无限期拘留7500万党员中的任何人,及其同伙以进行腐败和相关事项的调查。
党的政策是法律的灵魂
可以肯定的是,中国的各级法院每年处理数以百万计的民事和商业纠纷,以及非政治性刑事诉讼。如果不是党广泛的控制了法院,他们的表现足以和任何其它发展中国家相提并论。不幸的是,这样的控制依然存在,而且共产党极其法院丝毫不掩饰这种控制。
中共党刊《政法研究》1958年第3期刊文《政策是法律的灵魂》,定下以党代政、以政策代替法律的基调。
2009年12月2日《澳洲人报》亚太版编辑考历克(ROWAN CALLICK)在分析力拓公司高管胡士泰在上海被捕一案时曾经指出:“政策是法律的灵魂”今天仍然是中国司法系统的普遍指导思想。法律仍然服从于执政的共产党,而共产党有权控制和操纵中国社会从足球俱乐部到天主教会的任何一个机构。很难想像一个使党感到难堪的判决会出现在这样的司法体系内,更别提与党的态度及利益发生冲突的其它判决了。即使出于某种原因这样的判决出现了,也会被更高的(党的)权威推翻或修改。
事实上,2007年底中共在十七大上再次公然鼓吹党主导司法的原则和实践。司法是法院制度中为数不多的真正透明的一面,可是在中国,公众在很大程度上完全被屏蔽了。
2009年8月6日司法部部长吴爱英表示,律师代理敏感案件要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她说全国1.4万多家律师事务所中,3895家单独建立党支部,8075家联合建立党支部2692个,对2741个无党员的律师事务所,全部派驻指导员或联络员,实现共产党的组织对律师行业的全面覆盖。
中国法官的生活是不容易的。往往劳累过度但薪资不高,而且被一个复杂的行政奖惩制度所骚扰。他们没有职业保障,没有专业独立性;服务的部门和法院的主管往往是没有接受过法律训练的人,但他们却可以决定法官已经审判过的重要案件;还要承受来自法庭外的人事、财务和政治压力的冲击。可以理解许多中国法官会羡慕国外的同行。
有鉴于此,我们应该审思中共及其政府发言人面对外国政府、媒体、人权评论家为沙伊克和刘晓波呼吁适当的法律程序和司法公正时,为何愤怒的拒绝。在沙伊克被处决后,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声称:“中国司法的独立性不允许外国干涉,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诽谤中国的司法主权。”
然而中国法律制度的真实面,让这种道貌岸然的声明更显空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