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法:媒体恶意倾向性报道案件将被究责

【新唐人2009年12月25日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规定称,媒体对审理中案件相关报道若损害司法权威,将追究报道的记者和媒体的责任。引起媒体和法律界的批评,特别是其中所谓“恶意倾向性报道”一条更备受争议。

据自由亚洲电台报道,中国最高法院星期三公布《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与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中国法院网报导说,新闻媒体在报道的时候,有五种情形将受到追究:1,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泄露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的;2,报导失实或进行恶意报导,损害司法权威;3,侮辱诽谤法官,损害当事人名誉;4,接受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5,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影响司法公正。

消息一出引起各方质疑,中国刑诉法专家北京律师莫少平认为最高法院针对媒体报导的规定有越权立法、违背司法制约原则的:“其实等于无形中行使立法权,做这么一个规定生生创建一个行为,我要对他进行法律追究,首先立法权不在你法院这是常识。第二、什么叫“恶意倾向性报导”?这个怎么来把握?记者有主观的判断,任何记者不可能报导和倾向一模一样,但只要符合基本事实,你就应该允许人家报导,还应该允许人家进行评论。如果你最高法认为这个报导是 公正的善意的,那个是恶意倾向性我就能追究记者法律责任,这就很荒唐了。你如果自己立这么个东西,又自己来执行,等于自己做自己的法官,自己裁判自己规定的东西,等于违反法治精神制约的原则。”

杭州独立评论人士,前中国海洋报记者昝爱宗认为,最高法院首次将责问媒体形成明文规定,是对批评者的一种恐吓,实际上是法庭透明化方面的退步:“他的公开旁听就像钓鱼一样,一不小心你听了,写的稿子他说有恶意倾向,就可以处罚你了。这样下去比以前还倒退了,他用这种措施来阻挡记者,也就是让记者听话。”

莫少平表示新规很可能会损害媒体对法院审判的监督权:“这种规定会不会对新闻媒体对法院案件审判的监督造成负面影响,我觉得确实有这种可能。”      

《南方都市报》周四一篇针对最高法媒体新规的社评写道,结合上述所列违规情形,都表达了法院希望实现某种媒体秩序的愿望。法官与记者、法院与媒体的关系,由此被纳入管理与惩治的框架。在真正的法治环境下,司法审判的公信力不成问题,自然会与媒体报导产生良性的互动,从而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兑现公众寄望于媒体的那一切。然而,法治理想与媒体期待仍要克服现实制约,寻求基于公义的交集。法院与媒体的力量对比是不平衡的,这不仅体现在新闻报导的技术环节,也表现在媒体可以达到的报道深度。媒体要做社会良心,是民众的耳目与喉舌,亦不应受到干扰和妨碍。

在中国的司法新闻采访领域,不但记者被限制出席旁听,阻挠获得庭审资料等情况经常发生。法院对记者的稿件进行审查甚至要求发通稿的情况一直都存在。暂爱宗说最高法的新规定只不过法院限制新闻自由的第二重保险而已:“这叫双保险,目的还是来干预新闻自由。法院有新闻中心、新闻办公室之类的专门和记者打交道、审核记者的稿件。跑法院的几个记者,要不就是法院给你通稿你照着发,有时交稿给他们审费时或者领导不在,最好就用通稿。这个一直都存在。”

相关文章
评论
新版即将上线。评论功能暂时关闭。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