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11月29日讯】作者 :郭国汀
最近在国际国内有诸多重大事件发生,其中郭泉博士因组党被中共流氓枉法重判十年;贾甲以身作则打破中共极权恐怖;美国总统奥巴马访问中国;留学生英雄冯正虎八次闯关回国被非法拒绝,如今在日本东京机杨持续抗争业已20余日;人权律师江天勇被中共反复严重骚扰;人权斗士范亚峰被中共社科院开除公职;民运英雄张林欲出国养伤,民主斗士李国涛欲出国均被中共软禁;民运志士杨天水和王荣青均被中共监狱迫害成病危。
上述每一个事件都值得评论。但是今天我想着重评论:西班牙法庭正式受理江泽民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及酷刑罪诉讼案。
我认为这个案件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据悉西班牙国家法院正式受理了起诉江泽民、罗干、薄熙来、贾庆林、吴官正这五名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法庭给与上述被告四到六周的抗辩期。换句话说,根据报道,我们可以推论,西班牙国家法院已经正式立案,而江泽民等五名罪犯(犯罪嫌疑人)将会接到通过外交途径送达的包括20个问题的问卷,且必须在法定的六个星期内答辩,亦即提出书面答辩或委托律师抗辩。否则,这个法庭将发出国际通缉令,只要他们出现在任何与西班牙有引渡条约的国家均将被依法逮捕引渡,甚至可能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进行缺席审判,作出缺席判决。
据称西班牙法律禁止缺席审判,但是一旦他们出国被第三国逮捕,则很可能被引渡至西班牙受审。这个事件可以说是当今追诉中共有关的所有案件中最突出的一个。
目前全世界有三十几个国家七十多个法庭已经受理或正在受理起诉江泽民等人权恶棍迫害法轮功的刑事和民事损害赔偿案。但是西班牙国家法庭是第一个以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和酷刑罪正式受理起诉的,所以我认为此案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
因为一旦签发国际通缉、逮捕令,意味着这五个中共党魁都是被依国际法初步认定的国际罪犯。本案从国际法上看涉及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管辖权、普遍管辖权、国家元首刑事豁免权等要点,很值得国人关注:
首先,国际公法、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大发展与突破,在国际人权法上表现得最为显着。传统的国际法,亦即,国际公法的一项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国家主权原则,而国家主权原则在传统的国际公法上属于首要原则。但是这项原则在国际人权法上已经有重大突破,在国际法理论界有一个流行的说法:人权高于主权。
人权高于主权原则,听起来好像有探讨余地,但是如果国际人权法来看人权高于主权,这个原则的突破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因为人权是落实到每个国家的全部自然人,而国家主权是落实到国家,包括它的领土、领空等国家权利和责任。
历史上国家元首和外交、领事官员,依传统的国际法原则都具有外交豁免权和国家元首刑事豁免权。但是如果犯罪人所犯下的罪行属于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或者酷刑罪,这些人将可能被例外。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国家的元首犯下了这些国际罪行,那么他就可能丧失他的国家元首豁免权;外交官犯下了这种罪行,他也将丧失外交豁免权。
尽管国际法院在2002年仍作出国家元首即使犯有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也仍应享有国家元首豁免权的认定。但西班牙国家法院1999年发出对智利前总统皮诺切逮捕令,2003年对利比里亚前总统Charles Taylor发出逮捕令,近日据称北朝鲜金正日也已受到国际逮捕令,表明国家元首豁免权并非绝对的,至少对于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和酷刑罪除外。如果诉江案成立,那意味着在全世界各国均可以成立。
也就是说凡是犯下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和酷刑罪的中共官员将无处可逃,我认为这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国际法最初出于十六世纪初,荷兰的格劳秀斯写了一本书叫《战争法》。在该书中,他首次提出国际法的一项最重要的原则,即国家主权原则,而且国际法仅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个人不受国际法的调整。换句话说,个人无论是侵害者或是被侵害者,都不受国际法的制约。 至于外交和元首豁免权则是由国际习惯法确立的,主要是为保证国家间的正常交往所必需。
这个原则一直持续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纽伦堡国际法庭审判德国纳粹战犯,在东京国际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在这两个国际法庭审判中确立了一个原则,就是反人类罪,群体灭绝罪和战争罪的罪犯不能免受惩罚而不受审判。这个原则在国际法上早已确立,但是在中国却从来没有实现过。因为中国真正意义上的罪犯,亦即中共高官及中共党魁基本上都是真正的反人类罪,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的国际罪犯。
西班牙国家法院受理的诉江案为什么说具有划时代意义呢?因为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及胡锦涛,之所以如此胡作非为滥杀政治犯,血洗天安门,迫害法轮功,镇压家庭教会,活体盗卖法轮功信众人体器官,原因之一是因为他们根本就不认为自己在犯罪,迄今以内政为由胡作非为认为他国管不着。事实上宗教灭绝、文化灭绝及种族灭绝,都构成群体灭绝罪,中共在西藏也犯下了群体灭绝、反人类和酷刑罪,西班牙国家法院早在2006年也正式受理了西藏之友起诉中共及江泽民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
镇压法轮功群体中共采取“经济上搞跨,名誉上搞臭,肉体上消灭”的政策,酷刑至死3320人,数十万学员关入劳教,数千人关入精神病院迫害,成千上万学员的人体器官被中共活体盗卖,这些足以构成反人类罪、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中共对新疆维吾尔族和西藏藏族宗教文化的灭绝政策,也都构成群体灭绝罪。国际人权法,实际上早就确立海盗、贩卖奴隶、群体灭绝、反人类、酷刑、战争及强制失踪均属国际犯罪,而非一国内政。由于受中共党控教育体制的制约,导致中国大陆的法学研究严重落后与脱节。
中共官方法学界,甚至迄今不承认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原则,不承认个人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否定人权高于主权的原则。
该案如果江泽民等五位中共党魁拒绝答辩、可以预料中共肯定不敢抗辩。假设六个星期答辩期满,江泽民等犯罪嫌疑人拒绝答辩,从法律上看,将被推定他放弃答辩权。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可能,一是西班牙法院可能为其指定辩护律师为他辩护;二是法庭因被告藐视法庭不为其指定国家公派律师,而是由西班牙国家法院主审法官直接签发国际逮捕令,只要江等犯罪嫌疑人出国到任何与西班牙有引渡条约的国家都将被逮捕并引渡到西班牙受审。无论哪一种情况,江泽民等罪嫌都面临被西班牙国家法院,按照国际法、国际人权法的原则精神初步判定为国际罪犯,尽管最终判决要待引渡成功后才能进行,因为西班牙法律不允许缺席审判。
这个后果虽然对江泽民等罪嫌的人身无法直接制约,但是从法律意义上讲,等于对中共迫害法轮功的罪行由国际社会的一个国家法院依国际上作出的正式法律认定。此前,袁红冰教授曾经在2005年7月,由民间组建的一个审批中共委员会授权任命袁红冰任审判江泽民的大法官。 起诉的罪名也是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起诉不是由公诉人提出,而是由受害人直接起诉。而该审判江泽民等罪犯的悉尼国际法庭,是由民间组成审判中共委员会授权组建,毕竟不是传统意义正式法庭作出的立案以及判决,由于其不具备国家强制力,其发的相关法律文件,不易被国际社会承认,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西班牙国家法院的立案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
如果西班牙法律允许缺席审判,法庭根据江泽民拒绝答辩,由法庭为他指定公设律师辩护;或江泽民放弃答辩权法庭不为其指定公派律师,法院经过缺席审理,控方指控的初步证据就会变成终结性证据。本来按正常法律程序所有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材料,都要经过法庭控辩双方的交叉质证,经过双方充分的辩论、质疑、质证,法官才能根据证据规则决定采信与否。由于被告,也就是犯罪嫌疑人放弃抗辩,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将根据案件缺席审理的情况,直接做出有利于控方的判决。换句话说江泽民等罪嫌将承受绝对不利的判决结果,丧失他所有的权利,包括国家元首豁免权及外交豁免权。
诉江案从国际法上看,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国家元首刑事豁免权和外交豁免权;二是涉及法院的管辖权,也即国际法的管辖权。原则上,国际刑事管辖权一般分为属地管辖(Territorial jurisdiction)国家对其领域内(包括飞机上及在公海上的轮船上)发生的犯罪有法律管辖权;属人管辖(包括本国人在本国和外国的犯罪(Active personality jurisdiction)及外国人在外国和本国针对本国人的犯罪(Passive personality jurisdiction:);保护性管辖(protective principle)即国家对于那些被视为对该国根本利益构成犯罪的事项有法律管辖权;域外管辖(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即国家对外国发生的针对本国的犯罪有法律管辖权;普遍管辖权(universal jurisdiction)亦即对于海盗、贩卖奴隶、恐怖分子、战争、群体灭绝、反人类、酷刑及强制失踪等国际犯罪,无论该犯罪发生在何国,也无论犯罪人的国籍,国家均有权利和义务对其行使管辖权。
一般刑事案件都是就被告原则,对江泽民而言,被告所在地中国法院才有管辖权。 第二是犯罪所在地原则,针对法轮功的犯罪所在地,大规模的犯罪在中国发生,主要的犯罪地也是在中国。但是现在法轮功学员,包括被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已经遍布全世界,中共将迫害法轮功的犯罪行为也扩散到了全世界,在这个意义上说,它的犯罪地已经遍布全世界。因为中共通过其独裁撑据的全部国家宣传机器,诸如新华社及CCTV之类的,还有通过驻外国大使馆和领事馆对法轮功长期公然诽谤和迫害。所以它的犯罪地已扩散变成全球化了。有些被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到了海外有的加入当地所在国成为外国公民,因此无论按属地还是属人原则,也使许多国家有对中共近害法轮功的犯罪有管辖权。
但更重要的是,因为犯下反人类罪,或群体灭绝罪,以及酷刑罪的罪犯,从国际人权法上讲,他们将被视为人类的公敌。就像海盗是人类的公敌一样,犯有上述国际罪行的人也是人类的公敌。既然是人类的公敌,任何一个国家的法院都有权也有义务管辖。
传统的国际法的管辖权受严格的属地属人原则限制,但对国际犯罪依普遍管辖原则每个国家均有权管辖。普遍管辖权起源于针对海盗犯罪;1949年日内瓦战争法公约首次明确该原则,公约规定每个缔约国有责任起诉或引渡任何严重违反公约的犯罪嫌疑人;不过,该公约仅限于国际战争引起的群体灭绝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而对一国境内发生者不适用;1961年以色列依普遍管辖权起诉德国纳粹高级官员Aldolf Eichmann ;1970年反恐怖劫机公约第4条;1973年禁止和惩罚种族隔离犯罪公约第4条;1979年反劫持人质公约第5条;1984年反酷刑公约第5条规定“各国政府应当起诉该国领域内发现的任何酷刑罪犯或将犯罪嫌疑人引渡给第三国审判”(requires states either to prosecute any suspected torturer found on their territory, regardless of where the torture took place, or to extradite the suspect to a country that will do so);1985年联合国雇员人身安全公约第10条;2006年反强制失踪公约第9条及美洲反强制失踪公约第4条均确立了普遍管辖原则。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公约序言规定:该法院的管辖权是对各国法院管辖权的补充,因此,如果证明缔约国法院对国际罪犯不能起诉或拒绝起诉,则国际刑事法院有管辖权;第4条规定:法院得依特殊协议对非缔约国行使管辖权,亦即对非缔约国发生的国际犯罪要有特殊协议,国际刑事法院才有管辖权;而且该法院只能审理2002年以后发生的犯罪,而且只能由检察官而不能由受害人提起诉讼;因此各国法院的普遍管辖权仍有重大意义。
审理国际犯罪的法院分为三类:一是国际法院,例如1945年联合国下属的国际法院和1998年建立的国际刑事法院;但前者仅能管辖缔约国,该院的管辖权属自愿管辖而非强制管辖,主要审理国家间的法律争议,个人不能成为该法院的管辖对像;后者则得依特殊协议才能对非缔约国行使管辖权,且有权审判个人犯罪者;二是由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授权组建的专门国际法庭,诸如1993年南斯拉夫国际法庭,1994年芦旺达国际法庭,2008年柬普寨国际法庭;三是依普遍管辖原则对国际犯罪行使审判权的各国专门法院,迄今已有十六个国家实际行使过普遍管辖权包括:Australia, Austria, Belgium, Canada, Denmark, France, Finland, Germany, Mexico, Norway, The Netherlands, Spain, Senegal,Sweden, Switzerland, the United Kingdom, and the United States.
国际上行使普遍管辖权各国的做法有所不同,主要分为两类,一是限制管辖,要求受害者必须是本国公民或与本国有密切联系,同时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本国领域内才能受理起诉;二是宽松管辖,不要求受害人是本国公民,也不以罪犯在本国领域内为立案受理的前提条件。
西班牙国家法院最为杰出。迄今已受理15起国际犯罪诉讼,但西班牙政府亦因此而受到国际上强大的政治经济压力,今年7月25日国会(待参议院批准)颁布了一项旨在限制行使普遍管辖权的新法规,要求受害人是西班牙公民,案件须西班牙有联系,同时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在西班牙领域内才能受理。该法预计年底将生效,但依法律不能溯及既往的原则其应当不能约束业已立案的案件。
西班牙高等法院于2006年1月11日立案调查“支持西藏委员会”诉江泽民、李鹏及五名中共驻西藏军官和安全部官员群体灭绝藏民案(涉及自1951年迄今屠杀和强制失踪100余万西藏藏民),并于同年6月6日正式受理。同日中共指责西班牙法官调查中共群体灭绝西藏人是干涉中国内政并驳斥该指控“纯属捏造”;2008年3月Santiago Pedraz法官开始调查西藏群体灭绝案,Servimedia媒体报导:一个中共驻马德里大使馆官员公然威胁说:“如果Pedraz到中国将被逮捕并得到他应得的(惩罚)”。2009年5月,Santiago Pedraz法官正在审理针对江泽民、李鹏等七名中共名高官的制度性侵害藏民的指控,该著名案例使得西班牙国家法院成为各媒体头版关注的对象,并使西班牙政府置于外国的压力之下,中共粗暴地拒绝了Santiago Pedraz法官提出到中国调查这些被指控罪嫌的申请,中共政府公然威胁一旦该法官进入中国将立即被逮捕,中共外交部还警告西班牙政府:事关两国良好的贸易关系利益,不要干涉中国内政或支持西藏分裂主义者。2009年11月16日Santiago Pedraz法官开始庭审程序,西班牙国家法院将质证查明事实以便确定是否以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国家恐怖主义罪和酷刑罪指控江泽民、李鹏和另五名前驻西藏军官与公全部高官。同日,中共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则驳斥道:反对任何对中国内政(包括西藏问题)的干涉。
从上述中共驻外使馆官员及中共外交部官员,公然威胁要逮捕西班牙国家法院主审诉江、李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和酷刑罪案的法官及使他得到应得的惩罚,足以证实中共外交官纯属国际法盲加流氓的货色。因为西班牙国家法院的法官依国际法和西班牙法律办案,既不违反西国法也不违反中国法律,中国政府凭什么逮捕一个依法办案的法官?!
法轮功诉江案显然比支持西藏委员会诉江案进展更顺利,前者业已正式以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和酷刑罪立案,后者尚在法庭质证阶段。江案涉及三种罪行都属公认的国际犯罪,因此从理论上讲每个国家都有管辖权。如果西班牙国家法院真的终审裁判,认定江泽民等罪名成立,可以肯定其它国家将会有大量类似的起诉,凡是中共迫害法轮功的官员及六一零办公室人员和警特都将面临像西班牙法庭一样的诉讼。中共的犯罪将会被全世界追究,所以这种法庭的判决,当然令所有的中共当权官员及人权恶棍,都会颤颤惊惊,无处可逃。
我认为西班牙国家法院受理诉江案有如下两方面的重大意义。首先它在国际层面,会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因为国际社会对于中共迫害法轮功事件,经过法轮功群体十年来,向全世界各国政府、政要,民众坚持不懈地讲真相,使得法轮功受迫害的真相越来越多的被人们广为知情。但很多人也就是知道一些皮毛,并不了解详细的内容。但是如果被一个国家的法院正式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话,那就大不一样了。可以肯定如果西班牙国家法院真的做出缺席判决,它一定会成为国际主流媒体的重大新闻。它会在国际上对于有效制止中共对法轮功继续迫害,起到相当大的作用。
第二个方面的意义,既然西班牙国家法院正式受理案件,若又做出缺席审判的话,对唤醒中国大陆所民众,了解中共迫害法轮功,中共的人权迫害的事实,同样会起到很重大的作用。中共的防火墙是封堵不住这种信息的,国人知道真相越多,对中共政权的极权、专政、流氓暴政的本质就会认识越清楚。而国人对中共政权的极权、专制、流氓暴政本质认识清楚,正是终结中共专制暴政的前提条件。
我认为中国人,凡是知道真相的中国人,无一不希望早日终结中共极权专制流氓暴政。只有那些被洗脑、被欺骗的愚民到今天仍然认为中共执政好,误以为唯有中共执政才能使中国经济发展,使得中国变成强国,或者其他各种幻想,甚至包括一些民运人士,好些知识分子都还怀抱幻想,认为通过党内民主,由中共主导,进行政治体制的改革,用改良渐进的方式来改变中国。
这种糊里糊涂的想法其实仅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我认为通过西班牙国家法院审判江泽民等中共人权恶棍,案件事实真相的披露会起到一个很好的作用,就是使国人真正觉醒,对中共暴政的本质能够有清醒的认识。这是西班牙法院审江案对唤醒中国大陆民众的意义。
第三,我对西班牙国家法院审江案的预测。首先我认为江泽民、罗干、薄熙来、李长春和吴官正,他们不可能应诉,也绝对不敢应诉,也不会甚至不屑聘请律师抗辩。因为中共高官及当权集团基本上全部都是法盲,他们不但是中国法律的法盲,对国际法更是法盲,这不光是中共官员的问题,甚至中共暴政下国际法研究的研究人员很多人在某种意义上都是法盲。
这是中共明示或暗示设立的政治、法学研究禁区所致。国际人权法实际上在中国大陆迄仍然是中共恶党人为设置障的禁区。例如,中共2005年5月在对我进行政治迫害的期间,就反复强迫我“不再介入人权律师业务,不主办或协助办人权律师培训,不为政治犯及法轮功辩护”!中国人权律师迄今受到中共暴政持续迫害打压,表明中共仇视国际人权法的场丝毫未变。也就是说国际人权法研究,中国法学研究人员被捆住了手脚,不能突破中共设置的禁区。这是指专门的国际公法研究人员而言的。
一般的国际法专业学生和一般的法学院学生,他们实际上不学国际人权法,很可能根本没有这个课程,有该课程也是限于非常小的范围,而且小范围的专业研究人员也都被限制死了,哪些可以研究、哪些不能研究都被中共划框框给划死了。
在中共一党专制暴政下,中国大陆法学界所谓专家学者到今天为止,仍然持一种观点,认为个人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认为国家元首豁免权是绝对的;认为外交豁免权是绝对的;认为外国法院无权受理象诉江案这种起诉其它国家的人的案件,因为这是干涉他国内政;认为主权高于人权。在这种环境下,在一个连法学专家群体,国际公法研究的群体都是这种非常落后,非常过时落伍的法学观念,中共高官怎么可能会有什么法治及国际人权法的观念呢?
这一切决定了江泽民等人权恶棍肯定不会答辩,也不会聘请律师抗辩;它既然不答辩,也不聘请律师抗辩,那西班牙法院是不是坐着干等呢?肯定不是。它将按照法定程序走,答辩期六个星期届满,那它将继续下一程序。
如果原、被告或其他诉讼当事人不尊重法庭,从法律上讲,首先就构成藐视法庭罪。你若藐视法庭,那么法庭除了有权依法惩处外,当然有权按照法定程序继续审理,由于西班牙法律不允许缺席审判,它势必要发出国际逮捕令,将罪犯强制带到西班牙法庭接受审判。若法律认可缺席审判程序,就是一个缺席审理和缺席判决的问题。所以我预测这个案件很可能最后变成缺席审理和缺席判决。缺席审理和缺席判决生效后,具体执行涉及国际通缉令逮捕罪犯,把他们投到监狱里服刑。
比如判江泽民二十年徒刑。实际执行要实际控制他人身自由才有可能。一旦发布国际通缉逮捕令,客观上就使江等罪犯根本就不敢出国,只能躲在中国大陆。因为他们一出国就面临被相关国家刑警追捕的问题,一旦逮捕就会被引渡至西班牙受审最终投入监狱。
中共政权,从性质上看是一个极权专制流氓暴政,有关此点我已经做了系列充分论证。它同时还是一个最野蛮、最无耻、最残暴的政权。我想举几个最典型的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首先,为什么说中共政权是古今中外最残暴、最下流无耻的政权呢?
中共党员张志新,因为反对毛泽东的文化大革命批评了毛泽东若干思想,为刘少奇鸣冤。由此她遭到了人类古今中外闻所未闻的一种酷刑。她在被执行死刑前,暴政当局首割断她的喉管,然后再执行枪决。原因是害怕她在临刑前呼喊“反动”口号,而且在她被枪决之前监狱当局故意安排重罪犯多次强奸致使她精神失常。据悉在张志新被执行这种残暴野蛮的刑罚之前,辽宁省已经发生过三十多起类似的对政治犯刑前割喉的野蛮残暴刑罚。
在五八年到六一年期间,中共伪称做“三年自然灾害时期”,大量故意对劳教劳改的右派及政治犯,采用饥饿、劳累、劳役的方式,群体饿死灭绝了大批右派分子。甘肃省的夹边沟右派劳改农场,3200多名右派被活活饿死累死近3000人,很多人的死亡,都是中共故意用这种非常野蛮残暴的方式群体灭绝所致。
第三,法轮功群体受到的人权迫害,除了上述提及者外,辽宁马三家教养院把18名女学员集体剥光,强行投入男犯人牢房,而且这种下流无耻野蛮残暴致极的酷刑并非孤例。目前法轮功受到的迫害是全中国最大的人权迫害案,甚至在全世界都可能是最大的,最严重的人权迫害。(20世纪全球发生的著名群体灭绝案主要有:奥斯曼帝国对阿美尼亚人进行的群体灭绝(1915-1917),纳粹德国对犹太人进行的群体灭绝(1939-1945),柬普寨的红色高棉所犯大屠杀(1975-1978)萨达姆政权对伊拉克北部的the Kurds 人进行的种族灭绝(1988),南斯拉夫种族群体灭绝(1993),芦旺达种族群体灭绝(1994),波斯尼亚内战期间的屠杀(1995),苏丹的达富尔发生的大屠(2003),中共对西藏藏民的群体灭绝(1951-2009)及中共对法轮功的群体灭绝(1999-2009)。除了迫害法轮功以外,中共对其他宗教的迫害,比如对一贯道的迫害,在1949年到1951年期间,中共对一贯道信众采取了宗教灭绝政策。中共目前对家庭教会同样极尽打压迫害之能事。
尽管如此,海内外还有许多人,各国政府、政要、传媒不相信。比如法轮功学员人体器官被中共大规模活体盗卖的人类最新类型的群体灭绝罪恶,国际上还有很多人持怀疑,或否定态度,更不用说大陆的国民了,大陆的国民因为信息被封锁,知道中共罪恶真相的人更少。诸如类似的中共酷刑罪行,我在前几讲中已经列举了大量充分的证据论证。所以我认为中共暴政对中国人犯下了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和酷刑罪,是铁板钉钉的客观事实。
我认为西班牙国家法院正式以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和酷刑罪受理法轮功起诉江泽民等人权恶棍案,它会对彻底揭露中共的野蛮残暴下流无耻滔天大罪,以及中共的恐怖、暴力、欺骗,都将在法院质证审理中被被指证、被确认,被判决,所以我认为诉江案是个具有划时代重大历史意义的案件,值得每个人关注。
谢谢各位收听,下周再见。
2009年11月22日第194个反中共极权专制暴政争自由人权民主绝食争权抗暴民权运动日
──转自[希望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