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10月27日讯】(中央社记者安芷娴台北27日电)在加油站使用信用卡结账要当心。台北市1名男子在网路招揽加油站任职员工,指使他们在结账时抄录顾客信用卡号,再于网路商店盗刷,台北地方法院判刑李姓男子10个月。
台北地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指出,27岁的李姓男子于民国95年10月间,在各大网站刊登征求加油站员工的广告。但李姓男子并非加油站负责人,刊登广告是招揽在加油站任职的员工,指使他们在帮使用信用卡顾客结账时,抄录信用卡号、有效日期及授权码等资料。
当时21岁、任职于松山区某加油站的游姓男子,看见广告后与李姓男子联络,并约定每小时新台币 100元代价,将每天工作时抄录下来的信用卡资料用e-mail寄给李姓男子,前后提供约60笔资料。
李姓男子获得资料后,再以每笔 500元的代价卖给另1名绰号“小颜”的男子,由“小颜”再使用大陆某处的电脑,连线至数个网路商店盗刷新台币13万余元。
法官审酌李姓男子已主动赔偿被害商店及刷卡银行,并对犯行坦承不讳,依诈欺、伪造文书等罪,判处李姓男子有期徒刑10个月。前加油站员工游姓男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3年,并应向公库支付 5万元。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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