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9月19日讯】(中央社记者林沂锋台北19日电)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消费者持已开过统一发票的礼券购物时,营业人所开立销售额为0的统一发票收执联不得兑奖。
台北市国税局说,营业人发行商品礼券,应于出售礼券时开立统一发票,发行现金礼券,应于兑付货物时开立统一发票。
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于发售礼券时已开立统一发票与买受人,当消费者持礼券购物时,开立销售额为0的统一发票,则消费者所取得销售额为0的统一发票收执联,与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九条规定不符,亦即非属统一发票给奖办法规定范围,不得兑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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