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高度关注中共干涉律师司法独立案例

【新唐人2009年9月14日讯】(看中国)在国际社会,律师一直被视为社会良知的代言人和公平规范的维系者,因此其司法独立性在任何理性社会都是被高度尊重的。然而中共,完全把律师用作工具,使其毫无独立性可言,一旦律师表示出谋求司法独立的一点点意向,即遭打压、羞辱、关押。

这是由中共反人类本性所决定的。而此反人类性,在其对法轮功的迫害中表现的淋漓尽致,这使得被迫害的法轮功学员所遭受的虐待成度超过其它一切被抓捕、羁押和判刑人员,因为他们连哪怕走形式的一道自身权益保障–律师辩护,都被剥夺了。

针对这一情况,“法轮功人权”工作组多次就具体案例提交联合国,并在与联合国特派专员的会晤中对此进行重点指控。联合国对此予以高度关注,多名特派专员在面向国际社会的发言中屡次提及“法轮功人权”所提交的案例和这方面指控,并在他们各自提交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年度报告中从不同角度对此进行了收录,向世界表达了他们身为联合国特派专员在此方面对中共的"忧虑"。同时,多名特派专员也曾就此联合向中共发出直接质询。

“法轮功人权”为正义律师国际呼吁

自1999年以来,在中国大陆有很多正义的律师由于为法轮功学员辩护而遭受恐吓、骚扰。

仅举一例:2003年4月,广西百色市百澄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韦君,在右江区法院第二刑审庭出庭为大法弟子梁长英进行法律辩护。韦律师仗 义直言,以严谨的事实根据,使公诉人理屈词穷。休庭后,公诉人立即找到相关人员质问:“不是规定律师不能对法轮学员进行无罪辩护吗?谁允许律师给法轮功无 罪辩护?”当天中午韦律师的住所、移动电话、办公室的电话立即被全部监听。随后几天,中共警察找到韦律师的主管部门司法局,要吊销韦律师的律师执业资格, 并要非法判处劳动教养三年,由于司法局领导的极力反对才未能得逞。法院不顾事实,非法秘密宣判大法弟子梁长英有罪。

“法轮功人权”工作组于2004年8月将此案例提交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前身)。

联合国强烈谴责中共对律师系统的威胁

以上案例递交联合国后,引起强烈关注。2004年8月27日,联合国“法官和律师的独立性”特派专员莱安德罗•德斯波伊(Leandro Despouy),就韦君律师被威胁案例向中共发出直接质询。

此质询案例被收录在2005年该位特派专员提交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年度报告中。年度报告中还提及:“联 合国‘法官和律师的独立性’特派专员德斯波伊与联合国‘酷刑问题’特派专员、联合国‘促进保护言论自由’特派专员、联合国‘信仰自由’特派专员、联合国‘ 保障人民的身体和精神健康权’特派专员、联合国‘法庭程序外或任意处决问题’特派专员、以及联合国‘暴力侵害妇女’特派专员,于2004年10月15日联合向中共发出一项紧急呼吁,表达他们对有关系统性的镇压法轮功及其它所谓的‘×教组织’的关切。”因为中共的这种超越法律的镇压直接导致“被起诉的人经过不公正的审判后,很多被判长期的徒刑。……中共最高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个地区法院执行他们的‘政治任务’,审判并‘严厉’惩处那些被控‘×教组织罪’的人,尤其是法轮功,而且要求在‘党委的领导下’处理这些案件。”

七位联合国特派专员联合质询中共干涉司法独立,并重点提及对法轮功的迫害,使中共感受到了强大的国际压力,从而不能完全象它所期望的那样为所欲为。

事实上,联合国特派专员就此问题的强烈发声绝不止于此。2004年联合国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赴中国考察后,在提交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报告中指出:“(中国)《刑法》第306条规定,对毁灭或伪造证据,或强迫或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处最高达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些规定似乎有时也被用来威胁、刁难或处罚利用其言论自由出庭为其委托人进行辩护的律师”。(原文见:http://www.falunhr.org/reports/UNCHR/E-CN.4-2005-6-Add.4/(2004)ADChinaMissionReport_CH.pdf)

联合国“酷刑问题”特派专员诺瓦克先生(Manfred Nowak)结束赴中国的考察后,在2006年3月10日提交人权理事会的报告中强调:“尽管中国法律保障聘请律师,但这一保障实际上受到严重限制。”他在同样表述其对中共借用《刑法》来对律师进行迫害的观察后,进一步形象的说:“这一所谓‘达摩克利斯剑’,可被用来刁难、恫吓和处罚律师。”他又指出:“证人很少出庭,一般由检方宣读其证言,从而剥夺了被告根据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询问证人的机会。”“证据规则尚未发展完全,非法获得的证据在实际中常常被接纳。” (原文见:http://www.falunhr.org/reports/UNCHR/E-CN.4-2006-6-Add.6/(2006)NowakChinaMission_CH.pdf)

2008年11月7日和10日,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在其第844和846次会议上审查了中共的酷刑问题。在11月21日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中指出:“缔约国(注:指中共)应废除任何危害律师独立性的法律规定,并就所有攻击律师和请愿者的事件进行调查,以便酌情提起诉讼。”“缔约国应立即采取行动,对恐吓及以其它方式阻碍律师独立工作的行为进行调查。” (原文见:http://www.falunhr.org/reports/UNCHR/CAT-C-CHN-CO4(2008)/(2008)CommitteAgainstTorture_CH.pdf)

以上报告均已通报各会员国政府



“法轮功人权”追击投诉案例

“法轮功人权”工作组在国际上对中共迫害法轮功的揭露,一直秉承“迫害不停,揭露不止”的原则。在对于中共剥夺法轮功学员辩护律师司法独立权方面,“法轮功人权”也是采取追击式揭露方式。

所谓“追击式”,一个方面是指不仅限于中国国内,中共此种迫害方式输出到哪里,就揭露到哪里。比如2006年9月19日,当时正在为被新加坡政府非法抓捕的11名法轮功学员做辩护的拉维(Ravi)律师在一家餐馆突然被新加坡警察拘禁。“法轮功人权”就此案紧急呈递联合国,“法官和律师的独立性”特派专员、“任意羁押问题”特派专员等相关方面于2006年10月27日向新政府发出紧急质询函。按照国际惯例,来自联合国特派专员的质询,各成员国政府必须予以答复。新政府对于联合国就抓捕拉维律师一事进行干预始料未及,居然慌不择言的辩称拉维律师是因为“在公众面前赤脚”、“行为不当”而被抓捕。拉维律师获得自由后进行了一系列的公开谴责活动,“法轮功人权”也就新政府的一系列谎言进行了公开驳斥。

追击式揭露的另一个方面是指,决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弱对此的关注和投诉。近期,“法轮功人权”再次就此向联合国投递具体案例。

比如:2009年2月6日,辽甯省沈阳皇姑区法院在非法庭审六位法轮功学员前,对十名辩护律师以“安检”为由,进行刁难,剥夺律师和法轮功学员的辩护权。事实上,这些律师在开庭前就接到当地司法局的电话,不让他们对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

又如:2009年6月30日,佳木斯法院审判法轮功学员黄卫中。来自北京的黎雄兵律师和陈强安律师为黄卫中提供无罪辩护。可是,原定九时三十分开始的庭审,一直延迟到十点多才允许律师进入看守所内的审判法庭。黎雄兵律师被郊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肖成海阻止进入法庭,黎雄兵律师在进行抗议时被肖成海唆使的一群法警强行阻拦。包括黎雄兵律师在内,其它多名欲参与旁听的人员均被强行阻拦未能进入法庭,并有人被强制带离,去向不明。黎雄兵因为仗义执言,强力呼吁政府停止对法轮功信仰者的迫害而频繁遭遇司法当局的威胁和打压。包括黎雄兵律师在内的二十多名维权律师被司法当局以不予年检注册为手段停止执业。

“法轮功人权”呼吁来自国际社会和正义人士对中共的迫害行径更有力、更广泛、更深入的谴责。尤其是联合国的声音,每一次质询、追查,每一篇声明和报告,都使中共极为恐惧。他们花费亿万钱财在国际上拼命营造的虚假形象往往随着国际社会上一句公正之辞而轰然崩溃。我们期待着更多正义的力量能够进一步凝聚,早日结束中共对法轮功的残酷迫害。

“法轮功人权”工作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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